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财[2017]36号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六)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第九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二)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到竣工各建设阶段的基础资料,设置项目基础台账。(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清查财产物资。(四)按照规定合理、准确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税费的缴纳、增值税抵扣、上转等手续。(六)按照规定向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七)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等手续。(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监管。(九)按照规定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要求的其他工作。(十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整改发现的问题。对合资铁路项目,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应依照前款规定指导合资公司规范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第十条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方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代建方单独核算委托代建项目,及时向委托方请领建设资金,报送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向委托方移交会计档案;实施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等。委托方按约定和工程需要拨付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资金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完成项目建设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建设资金筹集遵循依法合规、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的原则。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项目的权益性资金主要是指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债务性资金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外资贷款等需要项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资金,其中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禁止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禁止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第十四条项目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执行总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先使用权益性、后使用债务性资金的原则安排预算。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施工组织科学衔接,统筹考虑总公司资金、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到位时间和额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避免拖欠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努力减少建设资金沉淀,杜绝建设资金长期闲置;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调整的,编制建设资金调整预算。(二)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计划投资、以前年度计划投资、归还到期的以前年度建设周转贷款等所需资金。(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需求准确编制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从严控制项目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定期分析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月度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编报月度调整建设资金预算。第十六条总公司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由总公司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拨付;合资项目由合资公司通过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向总公司申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在建设资金拨付到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管理机构或合资公司。第十七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组织合资公司积极协调落实地方和社会股东出资,努力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十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和合资项目接受无偿出资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总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出资置换其他合资项目股权的,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履行程序转让合资项目股权后冲销应付款。第十九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落实各类建设资金。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含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报送可研文件前,应先取得银行的项目贷款承诺函。可研文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与银行按可研文件批复的银行贷款额度签订合同或取得经银行评审同意的批复文件,同等贷款条件下优先选择贷款承诺行。项目投资额超可研文件批复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概算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贷款、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主体。项目贷款一般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分年还本额度和时间与项目运营期限和预期净现金流匹配。还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年,运营期预期收益较差的项目应延长还本期限。与多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要统筹安排各家银行合同提款与还本时间及额度。项目建设期使用周转贷款的,项目完工前应使用中长期贷款或其他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置换周转贷款。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指导、督促、协调合资公司落实项目银行贷款,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降低贷款利率,掌握合资公司贷款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总公司统借统还资金的申请、使用、归还等事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建设资金拨付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合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严禁超拨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票据。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可以减少、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二)未按照规定及时编报项目年度、月份资金预算。(三)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五)建设资金未按照规定存储、使用。(六)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监管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延伸审计、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工程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合资项目银行贷款由合资公司负责还本。铁路局项目初验合格后银行贷款还本资金向总公司申请,铁路局负责办理还本手续。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十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三十一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即可以使用的设备。第三十二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第三十三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三)非法收费和摊派。(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五)因设计、工程承包、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六)项目初验合格3个月后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第三十五条项目前期费用包括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竞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前期费用按照与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前期工作进度支付,项目可研批复后纳入工程概(预)算。总公司支付合资项目前期费用的处置应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总公司所属企业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确需前期费用的,经总公司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