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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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B/T18487.1-2001(2001-11-02批准,2002-05-01实施)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IEC61851-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并根据我国近十年电动车辆充电技术的研究、产品开发及充电机试验、运行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经多次讨论,删改了IEC61851标准中一些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内容。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参考了美国SAEJ1772及日本JEVSG101~G105《电动车辆用充电系统》等标准。电动车辆充电系统系列国家标准,是由多个各自独立的标准组成,目前己编写了三个标准,本标准是电动车辆充电系统系列国家标准中的第一个标准,在内容上等效采用IEC61851-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一部分:一般要求》。第二个标准等同采用IEC/CDV61851-2-1《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第三个标准等效采用IEC/CDV61851-2-2和IEC/CDV61851-2-3《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负责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清华大学。参加本标准起草的单位: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兆维集团、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保定金风帆电池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刘中仁、齐国光、孙晓民、周希德、王长青、曲晓虹、许长洪。IEC前言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由所有国家的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IEC的目标是为了促进电气和电子领域中与标准化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除了开展一些其他的活动外,IEC出版了许多国际标准。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对这些标准进行编制,对所涉及主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其准备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国际性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编制工作。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按照两个组织之间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密切地进行合作。2)IEC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代表对这些问题十分关切的所有国家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作出的。这些决议或协议尽可能地表达了对所涉及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他们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IE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都应该在国家或地区标准中明确地指出。5)IEC并未制定表明其认可的标记程序,任何设备宣称其符合IEC某项标准,IEC将不承担责任。6)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保护的对象,但IEC没有责任去识别任何或所有这样的专利权。由IEC技术委员会69(电动道路车辆和电动工业卡车)提出国际标准IEC61851.1。本标准的正文是基于下列文件:国际标准最终稿关于投票的报告69/XX/FD1369/XX/RVD有关同意这个标准的投票的全部信息可以在上表指出的关于投票的报告中找到。根据ISO/IEC规章第三部分起草了本版本。附录A是这个标准整体的一个正式部分。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是提供信息的。委员会决定这一版本的内容直到2005年将保持不变。在这一期间,该版本将:·再确认;·撤销;·由修订版代替,或者变更。己发布这个标准是在总标题为“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之下的几个独立的部分并并包括:——部分1:一般性要求。——部分2-1: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部分2-2:电动车辆交流充电站。——部分2-3:电动车辆直流充电站。——部分3:电动车辆充电站和电动车辆之间的通信协议。本标准这一版的两种文字对照版本将在更后一段时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1-2001一般要求eqvIEC61851-1:2001ElectricvehicleconductivechargingsystemPartl:Generalrequirements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最大值为660V,直流标称电压最大值为1000V(根据GB156-1993)的电动车辆充电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充电的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发动机启动、照明和点火装置或类似用途的,家用或其他类似的蓄电池充电系统的充电设备。本标准也不适用轮椅、室内电动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铁路交通工具以及工业用载重车(如叉式起重车)等非道路用蓄电池充电系统的充电设备。本标准不涉及Ⅱ类车辆。本标准规定了对充电设备的基本结构要求,即对供电装置和车辆连接的特性及操作环境的要求;对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及针对此要求电动车应有的特性;对供电电压和电流的要求。对充电模式功能的要求;电动车辆连接及对其接口的要求;对专用的插孔、连接器、插头、插座和充电电缆等的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防电击保护等安全要求,但不包括与维护有关的其他安全要求。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56-1993标准电压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60529:1989)GB4943-1995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idtIEC60950:1991)GB5013.1-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的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IEC60245-1:1994)GB5013.2-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的橡皮绝缘电缆第2部分:试验方法(idtIEC60245-2:1994)GB5013.3-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的橡皮绝缘电缆第3部分:耐热硅橡皮绝缘电缆(idtIEC60245.3:1994)GB5013.4-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的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软线和软电缆(idtIEC60245-4:1994)GB/T11918-1989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一般要求(eqvIEC60309-1:1983)GB14821.1-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IEC60364-4-41:1992)GB17627.1-1998低压电气设备的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定义和试验要求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电动车辆electricvehicle,EV主要为用于在街道和高速路上使用而生产的、由电动机推进的车辆,电动机的驱动电流来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3.1.1Ⅰ电动车辆classⅠEV这种车辆和交流电网连接时提供的防电击措施除基本的绝缘措施外,还提供了一些附加的安全措施,井将所有的外露导电部分都连到了接地点上。3.1,2Ⅱ类电动车辆classⅡEV这种车辆不仅有基本的绝缘措施,同时还有双重绝缘保护等附加的措施,但没有提供保护性接地或者说这种措施的有尤取决于电站设施的具体安装情况。3.2接地点earthterminal用于将所有的外露导电部分与地接触的连接点。3.3电动车辆供电设备EVsupplyequipment,EVSE包括所有未接地、接地的和用于设备接地的导体,以及电动车辆连接器、连接插座和所有把电力从电源设施传送到电动车辆这一过程中用到的所有设施、设备、电源插座或装置等的总称。若电力传递过程中还用了通信设备,那么这些装备也被包括在内。3.3.1交流充电站a.cEVchargingstation安装在机柜里,具有特殊控制功能的,将交流电能量传送到电动车辆上的设备总称。3.3.2直流充电站d.c.EVchargingstation安装在车外的机柜里,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的,将直流电能量传送到电动车辆上的设备总称。3.4电池组件batteryassembly由作为能源的多个二次电池或电池单元,一个或几个电池架以及其他辅助设备,如保险丝、自动充液装置、电池单元之间的连接器、电池监测器等以电气模式连接起来的装置。3.5电缆组件cableassembly它是EV和EVSE之间连接设备的一部分。它包括活动电缆和/或连接所需的插头。它可以固定在EV上或固定在EVSE上,也可以和EV或EVSE都不相连(见图1~图3)。3.6带电部分livepart在正常使用中,任何加电的导体和导电部分。3.6.1危险带电部分hazardouslivepart在某些情况下,会带来有害电击的带电部分。3.7外露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电气设备中能被人接触到的导电部分,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若遇故障时也可能带电。3.7.1直接接触directcontact人或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3.7.2间接接触indirectcontact人或牲畜与因绝缘失效而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3.8充电charging调整具有标准电压和频率的交流电源的电流,使EV牵引电池达到充电所需求的电压/电流数值的全部功能或车载电力设备以可控的方式把电源能量传输到EV牵引电池的母线上的全部功能称为充电。3.9充电机charger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3.9.1Ⅰ充电机classⅠcharger具备基本绝缘特性的充电机,它的所有外露井可被接触到的导电部分都要接到底盘并与地相连。3.9.2Ⅱ级充电机classⅡcharger具有双重或/和加强绝缘特性的充电机,为了把车辆底盘接地,它可以提供一个保护性导体。3.9.3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与交流电网前级电线相连接的非车载的充电机,使用这种充电机时,电动车辆得到的是直流电输入。3.9.3.1专用非车载充电机dedicaiedoff-boardcharger这种充电机用于特定的电动车辆。这种充电机还具有充电机控制和通信功能。3.9.4车载充电机on-boardcharger永久固定地装在车上并在车上运行的充电机。3.10插头和插座plugandsocket-outlet把活动电缆和固定的电线连接起来的一种装置,它由两部分构成。3.10.1插头plug集成或连接在用于和插座相连的电缆上的那一部分。3.10.2插座socket-outlet和固定的电力线连接在一起的那一部分。3.11车辆耦合器vehiclecoupler连接活动电缆和电动车辆的设备,它由车辆连接器和插孔两部分组成。3.11.1车辆连接器vehicleconnector集成或连接在活动电缆上的接头。3.11.2车辆插孔vehicleinlet车辆耦合器安装在电动车辆上的那一部分。3.12锁紧装置retainingdevice防止插头或连接器从正确的连接位置意外脱落的设备。注:锁紧装置可以采用机械控制方式或电控方式。3.13附加电路auxiliarycircuit补充电动车辆功能的电气电路,不是用作动力装置,如为灯光、风窗玻璃刮水电机和无线电装置所用。3.14连接connection指单个的传导通路。3.15电缆控制盒in-cablecontrolbox连接在电缆组件中并完成控制功能的装置,它应安装在插头或电动车辆充电设备0.3m之内。3.16控制导向controlpilol是在与电缆芯控制盒或者电动车辆充电设备的固定部分相连的电缆组件中的控制导向器,而EV通过车上整个控制电路接地。它可用来完成若干功用。3.17功率指示器powerindicator由电动车辆提供的辨识额定功率认可的电阻值。4总则电动车辆充电时,电动车辆和电动车辆充电设备要正确地连接,便于在正常情况下使电能安全地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车辆。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些疏忽,也不会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尤其是充电的操作人员)带来危险。一般来说,如果能满足在本标准中说明的与这条总的原则有关的其他要求,并对其符合性进行了相应测试,则认为该电动车辆充电设备和传导充电系统满足了一般要求。5对供电电压和电流的要求5.1对电源电压的要求电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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