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法德两国民法典异同原因探析作者:周紫晗来源:《速读·上旬》2019年第03期摘要: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都是世界历史上重要的民法法典。法国和德国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两国制定的民法典却有较大差异。本文立足于法国法传统和德国法传统,在法德两国历史中探寻两国民法典差异的原因。关键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传统拿破仑确立在法国的统治后,便着手制定并颁布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开创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而且深受法国法传统的影响。法国法中的罗马法精神、习惯法传统、启蒙思想以及大革命思潮都影响到了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则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一部现代法典,由于其编纂时间长达二十余年,其立法水平得到很大的提升,同时这部民法典也把德国法传统融会贯通。探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异同产生的原因,需从法德两国之间的法律传统入手。一、法国法传统(一)罗马法精神和习惯法传统近代法国的雏形虽然发源自中世纪的日耳曼王国法兰克,但罗马文化对法国的影响却一直存续,尤其是罗马法的精神已经融为法国法的传统。12世纪开始,有大批学者到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学习。在研究和解释《国法大全》应采用何种方法更为适当的问题上产生了一系列学术流派。其中特别突出的是主张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解释深深地影响了法国。在某种层面上,这种渐进的接受正是罗马法内化为法兰西社会的一种法律传统的过程。在法国南部地区,对于罗马法可以直接适用。而在深受日耳曼习惯法影响的北部地区,虽然不直接承认罗马法的法律效力,罗马法的原则和精神也得到了吸收利用。这导致了法国南北两法区的分野逐渐明显,这也是日后法德两国民法典制定背景的差异。习惯法传统是《法国民法典》得以诞生的一股重要的力量。在《法国民法典》诞生前的法兰西,全国有60多种区域性习惯法和300中以上的地方习惯法,事实上,法国之所以未全盘继受罗马法,很大程度上与习惯法在法兰西社会生活中的强大力量有关。法国受习惯法传统的影响,而德国作为一个日耳曼国家,也深受日耳曼传统习惯法的影响,这也为日后二者民法典的相同之处奠定了基调。(二)自然法思想传统龙源期刊网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而对《法国民法典》制定影响最大的是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虽然他们的具体观点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人类社会之前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支配人们行为的是人类理性的启示——自然法,自然法保障着人们一系列的自然权利:生命、健康、自由、安全、平等、财产不受侵犯。由于种种原因,人类进入社会状态,组成了政治国家。国家存在的理由就是在于接受人民的委托以人定法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和颠覆性,而当时的欧洲尚处于封建专制的压迫下,所以当自然法思想在社会上传播开来之后,必然会形成革命。这为民法典制定提供了科学与民主的理论支持,自然成为了《法国民法典》所要遵循的传统,同时这也是《法国民法典》更具资产阶级性的原因之一。(三)法国大革命传统虽然国王和宫廷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就已经开始酝酿民事法律的改革,但在原有的社会秩序、政治结构条件下势必困难重重,法国大革命在自然法思想的旗帜号召下清除了这些障碍:特权制度、爵位制度、世袭制度、人身依附关系被摧毁;土地私有化初步完成;婚姻继承关系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法国民法典》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总结和肯定了大革命的成果,确认和巩固了新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这与《德国民法典》出自国家统一的产物有根本性不同。二、德国法传统(一)哲学思想传统德国作为典型的欧洲大陆国家,受到欧洲大陆唯理论思潮的影响,它的法律与英国普通法重视经验、崇尚程序正义不同,非常崇尚思辨和理性,崇尚法典的编纂,这是由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哲学所致。英国学者阿诺特曾指出:“对立法的过分依赖和迷恋是启蒙时代的产品,这一现象为边沁和拿破仑所喂养,为德国人所浇灌,其原因在于维多利亚时代的乐观主义和对科学的信念,以及‘人是一切动物的主人’的人文主义情绪和极度的理性主义。”唯理论哲学传统为德国法奠定了基调,这种唯理论哲学在法学中的反映首先就是必须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法典,以法典为依据来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所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就是这种理性主义的法传统产物。(二)历史法学派传统由于德国法学深受历史法学派的影响,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形式,还是从法律内容来看,德国法都体现出了一种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更为保守的色彩,这也是导致《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差异巨大的重要德国法传统原因。德国是历史法学派的发源地,也是历史法学派最发达的地方。对习惯法的继承是每一个民族国家法典制定者都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割龙源期刊网裂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对德国而言,19世纪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时代,政治上的独立必然要求法律上的统一,历史法学派在德国法统一进程中所作出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而且历史法学派的一些观点也被融入到德国法的传统之中,成为《德国民法典》参考的依据。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固然法律本身有一种追求稳定的内在偏好,然而在人们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与习俗又往往成为保守的主要力量制约着法律革命性地向前发展。最终,历史法学派使《德国民法典》相较于《法国民法典》而失去了革命性的特点。参考文献[1]周枏.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2]洪荞.论法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条件[J].法学论丛.[3]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M].法律出版社,2001.[4]刘春田.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J].法学家,2002(6).[5][法]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M].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6][德]西美尔.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M].学林出版社,2000.[7][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三联书店,1999.[8]蔡迪.论德国法精神的历史来源[J].政法行政,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