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本章第2条第2.6款的附录消费商品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目标国的要求附录4A美国联邦法典16.CFR第500部分第500部分导言本附录引用的法规源于美国《联邦法典》第16卷—商业规则;第500、501、502、503部分。该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销售包装和标签法令》(FairPackagingandLabelingAct)制订的,该法令于1966年11月3日颁布,又于1992年8月3日修订。本附录以下引用的《销售包装和标签法规》是2000年1月1日通过的昀新修订版。虽然该法规的篇幅较长,但是技术内容并不复杂,其技术要求也容易达到,关键是在使用之前针对具体的商品筛选出适用的条款。《联邦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第16卷—商业规则TITLE16—COMMERCIALPRACTICES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销售包装和标签法规依据销售包装和标签法第4部制订的法规REGULATIONSUNDERSECTION4OFTHEFAIRPACKAGINGANDLABELINGACT2000年1月1日修订第500部分500.1本法规本部分的范围500.2术语定义500.3禁止的行为、涵盖标签的通用要求和免责程序500.4名称的表达——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命名500.5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117500.6净含量的声明及其显示位置500.7净含量的表达方法500.8重量或质量和尺寸的计量单位500.9重量或质量单位的表达方式500.10液体计量单位的表达方式500.11消费商品长度尺寸的表达方式500.12消费商品长度和宽度尺寸的表达方式500.13消费商品面积的表达方式500.14立方体积与干燥物质计量的陈述500.15组成部分多于一件的计量单位500.16容器类消费商品尺寸的表达方式500.17余数500.18SI公制的前縀500.19SI公制与英制的转换500.20显著的净含量声明500.21主要展示面的面积与字体尺寸的关系500.22缩写词500.23国际单位制的内装物净含量的表达500.24补充说明500.25净重量、平均重量和允许偏差500.26用量、用途和用法的描述500.27组合包装500.28多样包装500.29合并包装500.1本法规本部分的范围本法规本部分确立了消费日用商品的标签要求,如:详细说明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名称;生产商、包装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内装物净含量和净用量;用法、用途或使用说明的表达。500.2术语定义在本部分中应用,除非另有特殊规定。(a)法令Act指销售包装与标签法令(FairPackagingandLabelingAct)(b)法规Regulation或Regulations由委员会依据法令(Act)第4、5、6部制定的法规(15U.S.C.1453,1454,1455)(c)消费商品或日用品Consumercommodityorcommodity任何物品、产品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以消费为目的而生产或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商品,任何种类的个人消费品,应用于个人护理以及家政服务之中,并且通常在消费与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消耗的物品。本法规的主旨不在于本部分中的术语消费商品仅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1U.S.C.321)第201节中定义的任何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任何肉类或肉类制品;禽类或禽类制品;烟草或烟草制品;任何执行《联邦昆虫、真菌和啮齿类动物检疫法》(7U.S.C.136etseq)中有关包装和标签要求的环境保护局管理部门限制的商品;《病毒-血清-毒素法》(21U.S.C.151-157)标题“畜牧业管理局”的第八节批准的商品;根据或符合《联邦酒管理法》(27U.S.C.201etseq)中包装和标签要求的所有饮料;《联邦种子法》(7U.S.C.1551-1610)规定的商品。(d)包装package任何用于装填消费商品并且用于交付、销售或为了销售而展示给消费者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料。就本法规的主旨而论,本部分中的包装不包括运输包装箱或仅用于生产商、制造商或批发、零售经销商的118运输包装件,用于销售或为了销售而展示的除外,或经销商以运输或发货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运输包装箱或包装物料。不包括没有印刷任何属其内装商品相关内容的包装;或1912年8月3日法令(37Stat.250修改;15.U.S.C231-233)和1915年3月4日法令(38Stat.1186修改;15U.S.C234-236)条款中所规定的容器。显然,包装或容器上未书写、印刷或绘制关联或隐含任何本法规本部分规定的标签信息的也不包括。(e)标签label任何以书面的、印刷的或图案的形式粘贴或显示在消费商品上或装有消费品的包装上的内容;除了:(1)粘贴或出现在消费品上的监察员标记或其它非促销内容不应视为必要的标签要求,标签信息的重复必须依据本法规;和(2)本法规本部分中定义的标签不包括粘贴或出现在商品上的书写、印刷、或绘制的不适合本法规主旨的内容,或是粘贴和出现在容器或包装物上销售或配送给工业和社会团体的使用者的。(f)人person任何的公司、法人或协会。(g)商业commerce(1)在所有各州、哥伦比亚地区、波多黎各联邦或任何美利坚合众国领土或属地或任何外部地区间的交易活动;以及(2)在哥伦比亚地区和美国领土或属地内的,非经立法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但不应包括向国外的出口。(h)主要展示面principledisplaypanel常规或习惯的零售展示活动中,昀有可能展示、出示、显示或检查到的贴标签的表面。主要展示面的尺寸应足以显示所有本法规本部分要求的强制性标签信息,而且设计不能含糊不清、有插图或拥挤不堪。本定义并不妨碍包装标签选择使用主要展示面。但替换的主要展示面必须将本法规本部分要求的主要展示面应显示的信息重复一遍。本定义并不妨碍将容器的封闭盖作为主要的展示面,条件是在常规或习惯的前提下,该标签的位置昀有可能展示、显示、出示或检查到。圆柱形表面标签的主要展示面为其圆周面积的40%,而条件是在常规或习惯的前提下,该标签的位置更有可能展示、显示、出示或检查到。当消费品采用装饰性容器或小于等于1/4盎司(7.4ml)的容器进行销售时,则其主要展示面可以考虑采用可分离的标牌或用胶带贴附在容器上,该面显示所有本部分要求的强制性标签信息。但内装物净含量声明的规定尺寸依据其容器的尺寸确定。当消费品的主要展示面在展示卡片上,而该展示卡片直接附在装填商品的容器上,则该展示卡片可视为主要展示面,内装物净含量声明规定的字体尺寸取决于该展示卡片。(i)随机包装randompackage抽样、运输或交货的仅重量不同的相同消费品的包装,该包装没有确定的重量。(j)SI公制SImetric属于国际单位制度的单位(缩写为SI,来自法语的LeSystemeInternationald’Unites),并由商务部解释或调整在美国使用。考虑到实际使用的重要性,将SI单位(以及其倍数和约数)和其它公制单位(如升)全部包括,与SI公制度共同使用。(k)惯用的英寸(磅)customaryinch/pound在美国使用的计量制中的单位,如盎司、磅、吨等质量单位;英寸、英尺、码和英里等长度单位;液体盎司、品脱、夸脱、加仑等容积单位;干(燥)品脱、夸脱、配克和蒲式耳作为干(燥)量的单位。(l)e标志emark昀初在欧共体市场上,营销的一些消费品标签上关联净含量声明使用的“e”符号。“e标志”是包装商和进口商使用的法定标志,用以证明用于装填的包装产品与欧共体规定的质量平均体系符合一致。质量平均体系是欧共体和世界上,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包装装填的评判方法。500.3禁止的行为、涵盖标签的通用要求和免责程序(a)如果消费商品的包装或应用的标签不符合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规定,则不允许任何人在商业119经营中从事该消费商品的包装操作或粘贴标签,以及该消费商品的销售、配送,或促成该消费商品的经营。(任何人——不包括雇佣的普通承运商或货物运输公司)(b)任何人从事消费商品批发或销售应受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制约,界限在于这些人经营的消费商品采用了包装或标签,或者通过任何一种方式对消费商品的包装或标签进行了规定或说明。(c)每件预期作为商业配送、批发或经销的消费商品进行的包装或标贴以及在商业交易或经营销售之前,其标签应与法令和本法规本部分的规定符合一致。除非通过法令的条款5(b)(15U.S.C1454(b))的免责。(d)每件完成包装或标签的消费商品,其标签应标明消费商品的名称;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经营地点;内装物净含量;每次的净用量;用途或用法。此外,在某些场合标签表达还涉及诸如使用次数、多种的用途或从商品中可获得的效用。除非通过法令的条款5(b)(15U.S.C1454(b))的免责。(e)如果委员会发现,由于特别商品的性质、构成或数量的原因,或基于其它良好的或充分的理由,该商品可以完全满足规定,或该规定不可行,或对于保护消费者而论没有必要,则委员会将制定法规使特别消费商品免于法令4部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制定该消费商品减免法规程序应由委员会依据其自身方案或依据委员会的通用程序段第1.15部分的规定,由任何有意的个人或组织陈述其理由,填写申请书提交秘书处进行处理。500.4名称的表达——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命名(a)消费商品的主要展示面应具有与商品属性符合一致的命名——名称的表达。(b)名称应在主要展示面上表达首要特性,其尺寸形式及其位置应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平行于包装或商品常规的静止状态的底部平面,其主旨在于展示。(c)名称的表达应符合的下述条件:(1)名称现在或今后的表达必须符合任何适合的联邦法令或法规的规定;或未在其中规定;(2)商品的公共的或惯用的名称;或未在其中;(3)通用名称——以另外一个方式适当的描述,如包括一项功能的说明性陈述。(d)任何名称的说明性陈述不应是虚假的、易误解的或欺骗性的。商品中的成分或构成物质不决定实质性质或呈现显著效果的量可以不陈述,反之应给予陈述。此外,某些成分或构成物质虽然未在昀终产品中呈现其原有特性,但在生产过程中起到转化或改变的作用,形成了产品的实质性质,同时又以一定的量存在于昀终产品中,可以在名称的说明中提及。500.5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a)消费商品标签应在显著位置明确的表达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当该消费商品不是标签上表达的人生产的,则在标签上应注明与该消费商品关联的责任人的名称;如“Manufacturedfor______”或“Distributedby______”或任何如此明确的措辞。(b)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应表达唯一的、当前的使人确信的公司名称,在其前面或随后可出现公司特定的分支部门的名称。就个人、合作者或联营者而言,应采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名称。(c)营业地点的陈述应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当街道地址在现行使用的城市地址目录或电话簿中已经给出,则可以忽略。(d)如果进行生产、包装、或者经销消费商品的地方不是该商户的主要营业地点,则标签可以标注主要营业地点代替生产或包装或配送该消费商品的实际地点。除非该陈述使人误解。(e)符合本法规本条款要求的标准缩写可以使用。500.6净含量的声明及其显示位置(a)消费商品的标签应具有该商品内装物的净含量声明,单独的、准确的表达在主要展示面上。(b)净含量声明应以明显的单独项目表达在主要展示面上,应与其它的在其上或其下印制的标签信息分开,至少应等于一个净含量声明所用字体的常规行间距,不应包含修饰重量或质量、度量或数量的表述,诸如:“特大夸脱(jumboquart)”、“超大升(giantliter)”、“满加仑(fullgallon)”、“在装填时(whenpacked)”、“昀少(minimum)”等,或相近似含意的词汇。净含量声明应与其它的在其左或其右印制的标签信息分开,至少应等于二个净含量声明所用字体的大写字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