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供热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基础管理资质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各部门、各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4条值班制度值班制度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4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档案记录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保养记录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5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危害申报危害申报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变更申报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