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考试简答题: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某上市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当年账上有一笔大额预付工程款,怀疑该大额预付工程款的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您认为应执行哪些审计程序来证实该大额预付工程款的真实性?答:1、检查预付工程款余额形成的相关凭证,包括工程合同、付款记录及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据等原始资料;2、向工程施工方(供应商)进行函证;3、检查与预付工程款相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核实期后工程进度及预付工程款转销情况;二、票据背书的金额是否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答:票据背书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在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反映,但实质上应收款已经收回,应付款也已经支付,因此票据背书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为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误导,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本期内以票据背书方式结算的采购款和销售款的累计金额。另外,为体现交易的实质,也可以虚拟两笔现金流,同时体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现金流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三、基于限制性股票的负债性质,上市公司应在取得该款项时,按照取得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该做什么会计处理?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是流动性还是非流动性?答:1、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2、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的项目为其他应付款,为流动性负债项目。四、政府补助在什么情况下记入营业收入?答:企业因享受免税或低税率导致的少缴税款直接计入相应的营业收入,如销售2009年以前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的4%增值税减半部分等。五、如何判断补缴前期税款是进行追溯调整还是计入补缴当期?答:结合重要性水平判断补缴金额是否重大,若不重大,考虑计入补缴当期,若重大,则考虑进行追溯调整。六、以控股合并方式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中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但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未发生变化。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上述差异大多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方科目是什么?答:商誉。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调整为该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新的计税基础,上述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方科目是什么?答: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七、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比较活跃,上市公司通过企业合并取得了被购买方的一系列资产,这不仅包括有形资产以及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还可能包括一些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其财务报表中没有确认的无形资产,例如内部研发形成的非专利技术、内部产生的品牌等。在被购买方层面,这些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未体现在被购买方的财务报表中。而在购买方层面,购买方在初始确认企业合并中购入的被购买方资产时,应充分识别这些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对于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辨认标准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请举例并购可能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举例5个以上。答:(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一项生产设备,该租赁条款与市场条款相比对被购买方更为有利;(2)独家享有的特许经营许可权利;(3)驰名商标、商号名;(4)注册商标;(5)自行开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技术;(6)业务渠道和客户资源等。八、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同时约定委托加工物资的往来需开具货物购销增值税发票。请您写出以下业务的会计分录。(1)A公司将账面价值1000万的委托加工材料发出给B公司,同时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170万元。(2)A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应支付加工费(不含税)100万元,A公司同时取得B公司开出的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287万元。(3)A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含税)117万元,委托加工合同履行完毕。答:(1)DR:委托加工物资1000万应收账款-B公司170万CR:原材料10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万(2)DR:产成品11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87万CR:委托加工物资1000万应付账款-B公司287万(3)DR:应付账款-B公司287万CR:银行存款117万应收账款-B公司170万九、2015年10月国有企业A用其100%的实质性经营资产(占总资产的80%,计税基础100万,公允价值300万),投资到上市公司B,取得的对价100%为B企业的股权。另外,国有企业A的股东为甲公司。要求:请确定该投资事项中A与B最优的税务处理方案及依据。答:A企业用其100%的实质性经营资产(计税基础100万,公允价值300万),投资到上市公司B,取得的对价为上市公司B的100%股权,该交易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行为。如果适用59号文,A企业取得B上市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万,B上市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如果适用116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企业可以将200万(300万-100万)的评估增值分5年递延纳税,每年确认40万的所得。同时,只要A企业对评估增值部分5年确认纳税了,B上市公司就可以按公允价值300万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B公司大大节约了税金。综上所述,A与B最优的税务处理方案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第四条“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十、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问: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综合分析哪些相关因素?答:(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八)其他相关因素。十一、请思考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存在哪些坏习惯、以及对审计风险的掉以轻心,谈谈如何改进。答: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良习惯及对审计风险的掉以轻心情况有:(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未将收入列为特别风险。(2)抽凭流于形式。(3)对审计助理的工作底稿复核程度不够。改进建议:(1)风险识别和评估时将收入列为特别风险,高度重视收入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及防范;(2)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使其认识到抽凭在审计程序中的重要性,并在后续工作中认真执行;(3)加强审计助理工作底稿的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修正,以提高审计项目底稿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