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条款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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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A/56/589大会Distr.:General26November2001ChineseOriginal:Arabic01-65880(C)291101301101第五十六届会议议程项目162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第六委员会的报告报告员:马哈茂德·穆罕默德·纳曼先生(沙特阿拉伯)一.导言1.题为“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是按照大会2000年12月12日第55/152号决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的。2.大会在其2001年9月19日第3次全体会议,经总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将该项目列入议程并分配给第六委员会。3.第六委员会在2001年10月29日和31日以及在11月1和2日、5日至9日和19日第11次至第24次和第27次会议审议了该项目。在委员会审议该项目期间发言的各代表的意见反映在有关简要记录(A/C.6/56/SR.11-24和27)。4.委员会面前有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1供其审议该项目之用。5.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介绍了委员会的报告:10月29日第11次会议第一至四章;11月2日第16次会议第五章;11月5日第19次会议第六章以及11月7日第22次会议第七至九章(见A/C.6/55/SR.11、16、19和22)。__________________1《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0号和更正》(A/56/10和Corr.1)。2A/56/589二.对各项建议的审议A.决议草案A/C.6/56/L.17A/C.6/56/L.17A/C.6/56/L.17A/C.6/56/L.176.哥伦比亚代表在11月19日第27次会议介绍题为“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A/C.6/56/L.17)。7.委员会在同次会议未经表决通过决议草案A/C.6/56/L.17(见第10段决议草案一)。B.决议草案A/C.6/56/L.20A/C.6/56/L.20A/C.6/56/L.20A/C.6/56/L.208.厄瓜多尔代表在11月19日第27次会议介绍了题为“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决议草案(A/C.6/56/L.20)。9.委员会在同次会议未经表决通过决议草案A/C.6/56/L.20(见第10段决议草案二)。三.第六委员会的建议10.第六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下列决议草案:决议草案一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大会,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2强调进一步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至关重要,这是实施《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3所阐述的宗旨和原则的一种方法,认识到宜将法律问题和起草问题,包括可能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作更仔细审议的专题,发交第六委员会,并使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增进它们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希望进一步加强第六委员会作为政府代表机构同国际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法律专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改善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对话,__________________2《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0号》和更正(A/56/10和Corr.1)。3第二六二五(二十五)号决议,附件。3A/56/589回顾有必要不断地审查那些初次或再次引起国际社会注意,可能适合逐渐发展和编纂成为国际法,因而也许可以列入国际法委员会未来工作方案的国际法专题,欢迎举行了国际法讨论会,并赞赏地注意到向联合国国际法讨论会信托基金作出的自愿捐款,强调第六委员会在就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辩论时,如能作好安排,提供条件使报告中所处理的每一个主要专题都能受到集中注意,将是有益的,1.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12.表示赞赏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所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完成了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最后条款草案,并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越境损害)”专题方面,就预防问题做了有价值的工作;3.考虑到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决定着手开展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之工作,首先处理预防问题,4请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恢复审议该专题的责任方面,同时铭记预防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和各国政府的评论;4.提请各国政府注意让国际法委员会得到它们对涉及委员会议程上各个专题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其报告第三章指明的所有具体问题的意见至关重要;5.重申请各国政府在上文第3段的范围内,在可能情况下,不迟于2002年2月28日书面答复秘书处于2001年8月31日分发给各国政府的关于国家的单方面行为的问卷和请它们提供有关材料的请求;6.又重申请各国政府提交有关外交保护的最相关国家立法、国内法院裁定和国家惯例,以帮助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外交保护”专题的工作;7.建议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到各国政府书面提出的或在大会辩论中口头表达的评论和意见,继续进行关于其目前方案内的各个专题的工作;8.请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到其报告第259段,着手处理“国际组织的责任”专题,进一步审议其长期工作方案要收录的其余专题,并适当注意各国政府所作的评论;9.请国际法委员会继续采取措施提高效率和成效;10.注意到报告第260段有关国际法委员会在组织其工作方案方面采取节约费用措施的内容,鼓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继续采取此类措施;__________________4《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2/10),第168段。4A/56/58911.又注意到报告的第261段,并决定国际法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于2002年4月29日至6月7日和7月22日至8月16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12.强调应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委员会和第六委员会之间的对话,在这方面,除其他外,鼓励第六委员会成员与出席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国际法委员会成员进行非正式讨论;13.请国际法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在其年度报告中,就每一专题提出在哪些具体问题上,如果各国政府在第六委员会或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将会特别有助于为国际法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14.又请国际法委员会铭记其与其他关注国际法的机构进行合作的益处,继续执行其章程第16条(e)项及第26条第1和第2款,以便进一步加强此种合作;15.注意到向关注国际法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专家征求意见,可帮助各国政府考虑是否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发表评论和意见,以及帮助它们拟定其评论和意见;16.重申其以前关于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编纂司的作用以及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简要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各项决定;17.表示希望继续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各届会议举办国际法讨论会,并希望让愈来愈多的与会者、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与会者有机会参加这些讨论会,同时呼吁各国继续向联合国国际法讨论会信托基金提供迫切需要的自愿捐款;18.请秘书长根据需要向国际法讨论会提供充分服务,包括口译服务,并鼓励他继续考虑改进讨论会的结构和内容的各种方法;19.又请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记录,连同各国代表团在口头发言时可能一起散发的书面声明,送交委员会,提请其注意,并按照惯例编制和散发关于辩论情况的专题摘要;20.请秘书处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届会结束后尽快向各国分发委员会的报告第二章,其中载有该届会议的工作摘要和委员会一读或二读通过的条款草案;21.建议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于2002年10月28日开始。5A/56/589决议草案二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大会,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5第四章,其中载有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一项决议中对条款草案加以注意,并将条款草案列为决议附件,委员会还建议大会在稍后阶段,鉴于此专题的重要性,考虑是否可能召开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审查条款草案,以期就此专题缔结一项公约,6强调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依然重要,如《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所指出的,注意到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主题对国家间关系至为重要,1.欢迎国际法委员会结束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工作,并通过了关于这个主题的条款草案和详细的评注;2.赞赏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继续作出贡献;3.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条款案文列于本决议附件,并提请各国政府加以注意,但以不妨碍其将来的通过问题或其他适当行动为限;4.决定将题为“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附件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第一部分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第一章一般原则第1条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__________________5《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0号和更正》(A/56/10和Corr.1)。6同上,第72和73段。6A/56/589第2条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第3条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第二章把行为归于一国第4条一国的机关的行为1.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2.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第5条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虽非第4条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第6条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权力要素而行事,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行为。第7条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7A/56/589第8条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第9条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上述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正在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第10条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1.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2.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3.本条不妨碍把不论以何种方式涉及有关运动的、按照第4条至第9条的规定应视为该国行为的任何行为归于该国。第11条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的情况下,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第三章违背国际义务第12条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发生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第13条对一国为有效的国际义务一国的行为不构成对一国际义务的违背,除非该行为是在该义务对该国有约束力的时期发生。第14条违背义务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1.没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为违背义务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使其影响继续存在。8A/56/5892.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行为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3.一国违背要求它防止某一特定事件之国际义务的行为开始于该事件发生的时刻,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事件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义务的整个期间。第15条一复合行为违背义务1.一国通过被一并定义为不法行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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