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节选)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教师: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学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公布成绩,公布排名,都是违法事件。宣传口号:1.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2.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3.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4、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5、家庭的希望在孩子,孩子的希望在教育6、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7、保证经费投入,为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提供保障8、尊师重教是永恒的主题,敬业爱生是教师的天职9、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促进学校均衡持续发展。10、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