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2008-01合同编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发包方:青岛市李沧区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包人(全称):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青岛李沧区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A1014037028102-6/1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授予时间:2014.3-2016.3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鲁)JZ安许证字【2014】021660-012、专业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工程名称:文昌路155号保障性住房A区项目工程地点:文昌路155号项目工程分包范围(在确认的作业内容前划□√,并填写主要工作内容):□1、土石方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支护工程□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4、建筑幕墙工程:/□5、钢结构工程:/□6、电梯安装工程:/□7、消防设施工程:/□8、建筑防水工程:/□9、防腐保温工程:/□10、金属门窗工程:/□1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2、建筑智能化工程:/□13、管道工程(输送油、气、水、浆等各类介质的管道制作与安装):/□14、其他:3、工期3.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3年5月6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3年10月9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90天。工期的考核验收方式:各部位施工完毕为准。3.2开工、延期开工、工期延误、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办理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分包人应在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4、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达到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4.2工程质量的考核验收方式: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5、合同价款5.1合同总价:906134.34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万零陆仟壹佰叁拾肆元叁角肆分(人民币)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人工单价(当发生时):150元(人民币)5.2合同价款确定原则(在确认的原则前划√,应与总包合同约定方式一致):□√1、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费用内容及风险范围:工程量按实结算。除本合同23.2(1)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2、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作内容及风险范围:/。除本合同23.2(2)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3、可调价格合同:/□4、其他:/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7、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7.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中文语言文字,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7.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法》《建筑法》7.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建筑边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7.4工程建设标准的提供:/8、图纸8.1承包人应在2013年5月5日向分包人提供图纸3套。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总包合同有保密要求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3个月内履行保密义务。8.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8.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9、总包合同9.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9.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9.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0、指令和决定10.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10.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分包人不得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人的指令,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11、通知与送达11.1履行合同双方任一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11.2由承包人发给分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分包人为此指定的地址/。11.3由分包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地址:/11.4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另一方直接送达的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致使通知、函件、书面文书等送达不能的,则发送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投邮后第3日视为送达。12、工程管理人员12.1项目经理12.1.1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项目经理姓名:王义武,职务:项目经理。12.1.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12.1.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12.1.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12.1.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2分包项目经理12.2.1分包项目经理是指分包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分包项目经理姓名:孙威,职务:项目经理12.2.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12.2.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12.2.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2.5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于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12.3工程师12.3.1工程师是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王琨,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张同广。13、承包人的工作13.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具体名称及提供时间),在2013年5月9日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2)在2013年5月6日,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在2013年5月10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如下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场地的/。13.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4、分包人的工作14.1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本企业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岗位人员,且须持证上岗,按照职责签署各类记录、检验资料和表格。14.2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在/年/月/日前,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年/月/日日。在/,向承包人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