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浦东新区和深圳前海的优惠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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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方面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六大领域扩大开放:金融服务领域、航运服务领域、商贸服务领域、专业服务领域、文化服务领域、社会服务领域。在金融服务领域,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同时,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在航运服务领域,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在商贸服务领域,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在专业服务领域,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在文化服务领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在社会服务领域,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公司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企业注册有诸多优惠:1、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2、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3、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4、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5、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等税收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进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行为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计算应缴纳所得额的具体办法,以及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况。外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主要包括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重点内容有: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资金可自由划转、账户间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人民币跨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试验区;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应按照负面清单的管理要求;区内机构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的应用范围以及借用人民币的规模限制;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展集团跨境使用的通知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首付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在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之后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对区内居民外币存款利率自主定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主要有经常项目业务和资本项目业务。经常项目业务: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按规定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手续;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资本项目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但有限制范围;放宽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管理,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调整至其所有者权益的50%;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需核准,可持担保费支付通知书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一是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二是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三是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取消对外担保和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批,外汇管理部门支持试验区建设有哪些新举措,放宽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四是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放宽试点企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及账户管理。五是完善结售汇管理,便利银行开展面向区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主要有针对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管理规定,以及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其中自由贸易账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区内主体以及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按规定开展《意见》第三部分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投融资汇兑创新及相关业务;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办理相关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可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等。浦东新区:方面奖励政策主要内容中小企业《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1、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为浦东新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2、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担保资质的担保企业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按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单户被担保企业当年度计算补贴的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为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1%的风险补贴。3、在“十二五”期间,对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获得国家、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级、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额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资助。4、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两年后,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止。文化创意企业浦东新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1、对新引进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现有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贡献度的新增部分,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2、对新引进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现有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贡献度的新增部分,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止。服务业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1、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2、对新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上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本市浦东新区、虹桥商务区和浦江沿岸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推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理念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并率先在城市共同配送、现代商贸服务功能区、国际贸易中心公共平台等三个领域开展试点,重点支持经财政部、商务部认可的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重大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2、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上海专项上海市战专项工程支持范围由市商务委制定的专项工程申报指南具体规定,重点包括:工程支持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电子商务与国内外贸易领域的新技术应用及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利用移动互联、商业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改造电子商务与国内外贸易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的项目。重点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商贸数据产业、商贸地理信息、商品服务追溯等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2、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具有电子交易、电子结算、贸易融资、通关物流等功能的新型贸易平台,以及专业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及资源现货交易平台。3、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信息资讯、诚信评估、纠纷处理、交易促进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新型B2B电子合同谈判签约平台和电子单据服务平台。4、电子商务及新型贸易关键支撑技术研发。支持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对于本细则第三条第1类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对于第三条第2、3、4类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支持方式。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其中对于第三条第3类项目,支持比例可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2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驰名商标奖励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2、在“十二五”期间,对新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3、对通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在“十二五”期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4、对于被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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