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高效、公正、公平和公开,特制订本制度。第一部分:人事、培训制度及操作程序1.人员招聘1.1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总经办。1.2经办审核部门年度人员编制预算,确认用工部门人员编制计划的前提下,报总经理审批。1.3用工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制订招聘计划(包括:职位、人数要求、所采用的方式、所需费用及执行时间等),上报总经理。1.4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执行招聘事宜。2.面试及录用工作程序2.1总经办对收集到的应聘资料进行初步筛选,有关人员对求职人员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并留复印件存底。。2.2无证照问题者,通知初选合格者,由总经办对其进行初试。2.3面试结束后必须对求职者面试情况打分,填写面试评语及结果,对需要专业知识测试的职位进行相关科目的考试。2.4初试合格人员由总经办安排到用人部门参加面试。部门对求职者进行面试并将评语和建议(是否聘用该求职者)写入《人员复试评分表》(见附录2),(需由部门最高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将此表返回总经办。2.5当总经办和用人部门在对是否雇佣应聘者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做出最后的决定。2.6主管以上级别人员必须经过总经理面试。2.7总经办负责通知被录用者报到时间,并将资料存档,同时按薪酬体系规定确定其薪资待遇,报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2.8任何人介绍的求职者都必须按正常程序到总经办办理入职手续,不得擅自简化。3.入职3.1员工正式报到,必须持以下有效证件材料到总经办办理入职手续:①1寸照片2张;②身份证;③最终学历证明;④相关技能证书;⑤担保手续一套(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⑥再就业优惠证;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3.2总经办对持有的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再就业优惠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由总经办保存,其它证件复印存档。3.3员工入职时提供证件不全,应及时出具限期提交证件书面通知,到期仍不交证者,将不能进入试用期考核。3.4新员工按指定时间参加第一阶段入职培训。3.5总经办将新入职员工带到用工部门,做好有关介绍工作。4.试用期4.1除临时性兼职或合约上指定的期限外,新入职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3个月。4.2试用期间,用工部门必须密切注视员工的工作表现,若其表现有所欠佳时,应立即提出忠告以便于员工及时改进。4.3试用期内,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及员工双方都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4.4试用期满前3天由总经办将《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送交相关部门主管。4.5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和离职清退手续。未办理完成有关离职手续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4.6用工部门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和能力达不到工作要求,业务员在试用期内无法达成基本业绩,决定不予以转正,最迟必须在员工试用期满前3天,填报解除协议的《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等文书。4.7《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需签署使用者直接上司及部门负责人意见方可生效。4.8若员工在试用期内调职到其他部门,则试用期按入职第一天算起。4.9已转正的员工若调至其它部门同级职位时,无需试用期。若岗位变更,工作职责不同或员工晋升,则需试用期,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员工,否则视为无需试用期。5.转正5.1用工部门同意员工转正,应在员工试用期满前三天填报转正之转正申请书》和《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5.2试用期结束前3天,用工部门对员工进行评估,填写《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5.3评估合格者的《转正申请书》和《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交总经办初审后报总经理审批。5.4总经理同意后,《转正申请书》和《试用期员工工作表现评估表》返回总经办,办理转正晋级,并进入人事档案。6.晋升、降级6.1用工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合格后提出晋升、降级请求,详细列明原因,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由直接上司签署意见,经批准后,交总经办审批。6.2总经办对该员工进行考核:6.2.1与晋升候选人面谈;6.2.2与候选人之上、下级面谈;6.2.3与候选人相关之其他部门人员面谈。6.3总经办考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6.4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负责组织填写《人事档案表》。6.5总经办对员工进行晋升培训。6.6培训考核合格后,进入晋升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6.7晋升试用期结束后,部门对员工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正式提升。7.终止雇佣7.1辞职7.1.1员工向部门提出书面辞职要求:员工须提前半个月填写《离职申请书》书面通知公司,或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提前通知期;7.1.2部门需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对有发展前途的员工应尽量挽留。7.1.3部门同意员工辞职,《离职申请书》由直接上司签名同意并注明最后工作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总经办。7.1.4总经办对员工辞职原因进行调查,对有发展前途的员工应尽力挽留。7.1.5总经办对员工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后,通知财务部暂停发薪,并报总经理审批。7.1.6获总经理批准后,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的管理人员进行审计。7.1.7总经办开具《员工离职物品交接单》(若需离职审计,则应在离职审计结束后进行本项之工作)。7.1.8员工凭《离职申请物品交接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清退办公用品、公司资料等有关移交手续。7.1.9总经办收到员工交回的《员工离职物品交接单》和审计部门发出的审计报告,审核清退手续完备后,总经办确定员工的最后工作期考勤表、积假、是否按规定提前提出辞职申请等情况,办理有关停止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等手续,由财务部为员工结算工资。7.1.10应员工要求出具:“离职证明”。7.2解约7.2.1员工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用工部门认为员工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适应公司新的发展需要或合同期满不予续约,用工部门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报告,授权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总经办。7.2.2总经办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填写《辞退通知单》报总经理审批。7.2.3总经理批准后,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的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7.2.4总经办开具《员工离职物品交接单》(若需离职审计,则应在离职审计结束后进行本项之工作)。7.2.5员工凭《离职申请物品交接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清退办公用品、公司资料等有关移交手续。7.2.6总经办收到员工交回的《员工离职物品交接单》和审计部门发出的审计报告,审核清退手续完备后,总经办确定员工的最后工作期考勤表、积假等情况,办理有关停止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等手续,由财务部为员工结算工资。7.2.7应员工要求出具:“离职证明”。8.用工合同新员工入职后,由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9.经济补偿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因下列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者,将不享有补偿金。9.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9.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9.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9.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培训工作规定及专用基金使用10.1在职员工均须接受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相关的专业培训按实际需要和公司计划进行,使员工达到业务要求,培训的表现和成绩将影响个人的晋升。10.2凡由公司出资进行的专业培训需按有关规定签署并执行培训协议。10.3建立培训专用基金。10.4专用基金的用途10.4.1外聘专业人员授课;10.4.2用于添置教学工具和购买教学用品,如参考书、制作教材等费用;10.4.3用于外送培训所需的经费,对于有必要外送(不含自修)的项目,由总经办联系培训单位,确定培训人员,经总经理审批执行。10.4.4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所必须的费用。10.5培训专用基金由公司财务部单独立帐,总经办需掌握基金的收支情况,合理使用,量入为出。每年培训专用基金如有剩余,则划入第二年度使用。10.6培训专用基金支出均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11.入职培训11.1入职培训是新员工熟悉公司环境,令其感受到家庭氛围,理解和有效执行其职责的过程。通过相互融合的学习过程,逐步引导员工达到公司的工作目标及要求。11.2入职教育分为四个阶段11.2.1第一阶段:首日例行培训介绍。由总经办培训人员向员工介绍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员工可使用之设施。11.2.1.2带领员工到部门报到。11.2.1.3部门负责人应对新员工表示欢迎,并将其介绍给其他员工。11.2.1.4各部门应制定一个简单的就职培训计划(抄报总经办)以帮助员工尽快进入工作角色。11.2.2第二阶段:公司入职教育。11.2.2.1所有新员工在入职一个星期内参加由总经办主办的入职教育课程,此工作不应超过一天。11.2.2.2培训的主题包括:欢迎与介绍、公司历史介绍、公司经营类型介绍、公司展望及使命、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福利制度、参观公司、消防知识、卫生(健康)与安全、客户服务技巧、测试。11.2.3第三阶段:部门入职教育11.2.3.1部门主管应在员工入职10日内开始入职教育的工作,时间为3天。11.2.3.2培训主题包括:部门功能、工作职责、程序和规章制度、部门参观。11.2.4第四阶段:入职反馈及评估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正规而系统的核查入职培训效果,可通过口头讨论或问卷形式进行评估。12、请假12.1员工请事假、病假、工作假等或延长假期,必须于休假前一天到总经办领取统一印制的《请假单》,正确填写,按权限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作旷工;特殊事件未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上班后一小时内自行或委托他人以电话向主管报备,并委托职务代理人代办请假手续。12.2给假种类: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婚丧假、换休假。12.3事假和病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8小时为一天。12.4员工请假应指定职务代理一人,代理人以同部门或平行代理为原则,总(副)经理可依不同职务指定代理人。12.5员工因受训、出差、请假或其他事故,不能到职者,由职务代理人代行职权。12.6请假理由不足或妨碍业务时,主管则不得延缓或缩短其假期。12.7具体规定12.7.1事假12.7.1.1员工请假须亲自办理,并提前12小时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同意后上报总经办办理备案,方可执行,否则按旷职论处;12.7.1.2工作时间内员工请假离岗办理业务,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12.7.1.3凡请事假以小时计,并扣个人小时工资,累计8小时计1天,并扣天工资;12.7.1.4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4天;12.7.1.5部门主管以下员工因事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各部门主管批准,报总经办备案;2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批准,在总经办备案。12.7.1.6部门主管因事请假:7天以内,由副总经理批准;超过7天(含7天),由总经理批准。12.7.2病假12.7.2.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治疗者,应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总经办审核批准后安排休病假(1天由部门主管批准,2天及2天以上的需报总经理批准),并须将病历或医院证明交总经办查验或备案,否则按旷职论处;12.7.2.2除急诊外,非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为无效证明材料。公司对员工提供的病假条有权进行查证,若发现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即作违纪解雇。12.7.2.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看病治疗,事先要向直接上级请假,诊疗时间不能超过半天,超过半天的按病假处理;12.7.2.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之工作的,以1个月为限,超过1个月的,予以辞退;12.7.2.5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过一天以上比照事假办理(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有薪病假)。12.7.2.6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处理。12.7.3工伤假12.7.3.1符合社会工伤保险规定范畴,属因工受伤的员工,经本部门或有关单位书面证实及公司指定医院证明,可申请工伤假。假期待遇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12.7.3.2工伤假满未愈,应持医院开出的证明到公司办理续假手续,经检查身体痊愈,则应立即复工,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者,予以辞退,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