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局门户网站(网站域名:http://——————————/)及官方政务微博(账号:)(以下简称官微)的管理工作,确保门户网站和官微政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门户网站及官微的管理、维护及信息发布等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局门户网站及官微由彭水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化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二章网站管理职责第四条信息化办公室为具体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网站信息系统和官微信息的管理维护。第五条网站改版,网站整体框架的修改等重大调整由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网站及官微的综合信息发布、网站的网上公示、公告等上网信息由局各负责的科室编辑,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发布。第七条各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更新。第八条局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经常上网巡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收集信息,以丰富网站内容,增加网站吸引力。第三章网站安全维护第九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站系统和官微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并对局各单位与网站、官微相关的用户帐号及口令保密。第十条信息化办公室时常进行防病毒、防黑客、防泄密的安全检查,采取必要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网站和官微若发生安全事件,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第十一条在网站和官微上发布任何信息或对网上和官微信息进行扩充、更新时,要强化信息内容的审查与管理,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内容出现,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第十二条不得利用网络联网和官微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十三条未经允许,不得登陆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对网站后台数据库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同时,对官微的基本信息不得篡改,并维护好官微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