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法的产生与发展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人文社会科学系第四章税法的产生与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和历史沿革,外国现代税法的产生和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教学重点:1、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税法•2、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法制度的发展•教学难点:1994年新税制改革•教学时数:2学时第一节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税法的产生•税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税法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税法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国家为了维持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机器的运转,实现国家的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财富。•而国家这个组织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和创造财富,它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只能从社会生产者手中取得。•因此,国家需要强迫社会生产者将自己创造的财富的一部分固定地、无偿地交给国家。这样,就产生了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法。至此,人类社会最早的税法历史类型——奴隶制税法应运而生。二、奴隶制社会的税法•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奴隶主统治的时代,也是我国税法发展的低级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较为简单,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另外,在税收立法上,我国奴隶制的税法体现了税赋均平的思想,这成为后世税收立法的准绳。•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西周时,税法已有一定发展。据《周礼ˑ大宰》记载,西周有九种赋税,不仅有人头税,而且有商税和货税。•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鲁宣公于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这也标志着奴隶制税法向封建制税法的过渡。三、封建制社会的税法•战国时,我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比较重视税收制度的建设,我国封建制的税法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够成熟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战国时,各诸侯国都非常重视赋税制度的建设,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在赵国,贵族和平民都要依法如数纳税,否则将被依法治罪。•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除按土地面积征收赋税外,还要按人头征收人头税。•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的重要财产来源。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汉代的赋税除最主要的税种--田租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源就是口赋。这是承袭秦的税制。•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唐代后期还恢复沿行一种税赋--契税。•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田赋率每亩在一斗上下。“•宋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元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的茶税也是政府的一项大宗收入。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元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另外,元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以银征收。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业专卖来收取。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清朝建立后,宣布沿用一条鞭法。从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起,清政府开始推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雍正初年,又在全国各地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地丁合一的推行,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别征税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税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同时取消了地主豪绅的免役特权。•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曾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颁布了一些单行税法。•到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税收制度受西方影响更大,各个时期的法律对税收均有规定,在法律上统一了全国的税权。另外,从1931年至1946年,国民党政府还先后颁布了《营业税法》、《所得税法》、《印花税法》、《货物税条例》、《房产税条例》以及《契税条例》等一系列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第二节外国现代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现代税法的产生•西方现代税法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资产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纷纷制定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文件,其中,都毫无例外地肯定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征税权。•英国的《权利法案》等几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宪法性文件都有依法纳税、反对随意征税的内容。•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明确提出反对英国殖民者的繁重课税,而在1787年宪法中则确立了美国自己的赋税制度。•日本在1889年制定的《日本帝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日本臣民,遵从法律规定,有纳税之义务。”•后来,在各国制定的宪法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二、现代税法的历史演变•西方国家现代税法经历了一个由幼稚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初期,各西方国家以消费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为主要的税收收入,间接税法是当时各国主要的税法部门。•英国当时一直实行消费税法。美国于1787年根据宪法征收了国内消费税,又于1789年实施了《关税法令》。法国是这一时期广泛推行间接税法的主要代表。法国自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先后补充和增设了酒税、酒精税、糖税、盐税、烟草税、火柴税、奶油税、印花税、营业牌照税等,加上原来的关税,间接税达几十种。各资本主义国家重视间接税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一方面,间接税是资产阶级削弱封建贵族势力的主要手段。当时,被征税的商品大多由封建贵族消费,广大劳动人民的购买力非常有限。•另一方面,间接税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间接税能够保障被征税商品能够按较高的价格顺利销售出去,税负也就转嫁到征税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身上,资本家个人并不负担任何税款,不会侵犯资本家的利益。•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法律制度显示出诸多弊端,原有的间接税日益成为商品流通的障碍。此时,以所得税法为代表并伴以财产税法的直接税法便日益受到重视。•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施行现代所得税法的国家。早在1779年,英国就开始征收所得税。美国于1913年颁布了《联邦所得税法》。此后,法国、德国也相继开征所得税。日本于1887年引进所得税。美国又于1937年颁行了社会保险税法。•随后,其他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施行了社会保险税法令。此外,在大力发展直接税法的同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对原有的间接税法进行了改革。1954年,法国首创增值税。•现代税法发展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独立的税收法典的制定。•早在20世纪初,法国就制定了《普通税法典》和《海关法典》。•此后,美国于1939年和1954年两次编定了《国内收入法典》,其中1954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虽屡次经修改却一直沿用至今。•日本制定有《国税通则法》,德国有《税收通则法》,荷兰有《总税收条例》,巴西有《税收大典》。•独立的税收法典的出现,表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税法正在成长为一个相对自成体系的部门法。综上,现代税法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得税制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中心内容。•其次,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税收作为调节经济杠杆。•再次,货币征收成为现代税法规定的占统治地位的税收形式。•最后,与封建制国家的人头税和简单的间接税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税法具有隐蔽性和合理性。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制度的建立•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都曾颁布过一些税收法令。•早在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就规定:“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百分之十五;二、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五。”•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征收农业税、工业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1933年,又颁布了《农业税暂行税则》;1940年5月3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根据地的这些税收法令,是新中国税法制度的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税制很不统一。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废除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1950年1月前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至此,结束了建国初期税制混乱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体系。•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在工商税制方面:全国统一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