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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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人民调解的涵义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在于:(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2(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人民调解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显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民间纠纷,必须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以及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的纠纷。法人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不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五)人民调解的协议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2、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3、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4、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形式合法。5、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6、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4)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7、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1)自觉履行;(2)说服教育履行;(3)回访。8、不履行协议的后果:(1)向人民法院起诉;(2)申请支付令。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4特点:群众性自治性(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1、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1、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2、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四、人民调解员(一)人民调解员的概念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二)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为人公平,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成年公民。(三)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5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四)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送礼。五、民间纠纷的预防(一)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主要特点1、纠纷种类越来越多。一是相邻纠纷。由于土地与水资源等资源的价值不断上升,相邻纠纷的发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家庭与家庭之间、宗族与宗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利益,如处理不及时极易引起激化,甚至发展成群体性斗殴事件。二是婚姻家庭纠纷。婚姻纠纷和家庭纠纷逐年增多。三是劳务纠纷。有些企业主经营理念落后,思想素质不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工看到自己的“血汗钱”不能兑现,生活又没有着落,容易引发盗窃、抢劫,甚至报复杀人等刑事犯罪案件。四是损害赔偿纠纷。近几年来农村一般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逐年增多。这些纠纷涉及人身伤亡,当事人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案件,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五是经济合同纠纷。虽然经过“普法”教育,但部分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往往是口头说了算,结果埋下了纠纷隐患,容易发生经济纠纷。62、纠纷性质越来越复杂。由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交流活动增多,导致民间纠纷的性质也越来越复杂。一是地方性。各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不同,发生的民间纠纷也有所不同。二是时间性。大部分农村民间纠纷的发生都有其时间上的规律性。夏秋季节,许多村民都在田间劳作,容易引发一些相邻纠纷、水利纠纷。重大节日,如春节期间,许多在外务工、经商的村民都回家过年,社会交往活动比较频繁,有些村民甚至聚众赌博,容易引起矛盾。还有一些村民家里主要成员平时都在外经商、务工,家中老人、妇女以前可能在一些纠纷中吃了亏,想借此机会“报仇”、“算帐”,从而引发纠纷。三是宗族性。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许多矛盾纠纷都带有宗族色彩。有些小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会引起激化,甚至发生大规模的宗族械斗,造成重大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四是严重性。许多民间纠纷从表面上看都是一些小事,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往往都是一个个“火药桶”,若处理不当、不及时就会引起激化。从许多发生在农村的重大事件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这些事件可能就是从一件小小的民间纠纷引起的。五是经济性。农村许多民间纠纷都具有经济性,如一些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甚至损害赔偿纠纷都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当事人的主要目的都是经济利益。六是复杂性。当前农村民间纠纷受其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的影响,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一件纠纷的发生往往会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相关纠纷,致使矛盾激化。7(二)当前农村民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忽视了抓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上去了,但是精神文明却被忽视了,社会风气有所恶化。二是公民的法律水平较低,法制意识较淡薄。部分村民群众之间发生纠纷不依法解决,而是通过社会势力来私了,靠比“拳头硬”,往往导致纠纷激化,两败俱伤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农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广,还存在许多“死角”,特别是一些大村,调解组织根本不能全面掌握辖区纠纷的防范与调处。四是各级调解组织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村一级的人民调解员,他们虽然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但在法律水平,文化素质等方面还需要加强。有些村干部在调解中甚至还会闹出违法违纪的笑话。五是农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从目前情况看,许多村级调解组织,甚至乡镇调解组织都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这些调解组织档案材料不完善,调解制度不健全,调解程序不规范,调处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三)农村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对策一是加强民主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树立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弘扬见义勇为,倡导敬老爱幼、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尚。8二是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水平与法制意识。充分运用广播、橱窗、宣传车、街头法律咨询、上法制课等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水平,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预防与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完善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在农村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内容的“四民主、两公开”工作。四是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一级建立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林管站、共青团、妇联等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大调解的网络格局。加强乡镇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规范受理、移送、调处、结案和回访等程序,并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的台帐,做到纠纷有申请、受理有登记、移送有手续、调查有笔录、调处有记录、结案有卷宗、回访有记载。把乡镇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一个制度完善、操作规范的调解组织。五是加强农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等形式,对调解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够强、法律知识丰富的调解组织,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六是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摸工作。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要定期开展纠纷的排摸工作,及时掌握纠纷线索和动9态,建立一个矛盾纠纷隐患“信息库”,对纠纷隐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运用多种方法,努力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六、人民调解的方法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四是学会做思想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当前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中,调解员要学会做思想工作,对纠纷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慑之以法,通过做细致的说服、教10育、解释工作,使当事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心服口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切不可强压、硬压、粗暴干涉。五是提前介入,化解矛盾,防止纠纷激化。许多重大疑难纠纷往往发展得比较迅速,如不及时掌握动态,就有可能错过时机,失去主动权,导致矛盾激化。对于此类纠纷,调解组织要以最快的速度提前介入,及时调处。六是联合调解,将疑难复杂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乡镇调解组织要及时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调解,有效发挥“三调联动”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优势,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萌芽状态。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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