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驻保高校棋类大赛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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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并购与资产重组第一节并购概述一、企业重组及其表现形式(兼并与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组织组合为一个公司组织,一个厂商继续存在,其他厂商丧失其独立身份。收购是指为取得或巩固对某一公司的控制权,而大量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合并:吸收合并——兼并A+B=A新设合并(创立合并或联合)A+B=CA收购B的股份,1%12%51%82%100%参股收购控股收购全面收购按收购对象不同: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股份收购:收购公司(A)---持有目标公司(B)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资产收购:收购公司------目标公司的资产----现金交易完成双方不存在关系-----股票不存在敌意收购问题股票收购收购公司原有股本总额5000万股,发行3000万股股票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定向增发目标公司成了收购公司的大股东收购与一般的证券投资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9%90%100%51%10%50%50%50%50%32.4004%14.9710%4.2813特征:(1)收购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2)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资产收购股份收购(3)收购的目的为是了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方式之一:代理投票权合并(兼并)2或多变1关系:收购有可能导致合并区别:①法律后果不同。合并失去法人资格。②主体不同。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收购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并的主体则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进行公司合并必须事先与对方公司经营者协商,达成合并协议,须获各方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③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猎手公司与猎物公司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并购的种类(一)按并购手段: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公司以书面形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该公司股份的要约,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或管理层、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协议收购类型:存量收购类模式(股权转让协议书)存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收购方该收购方式并未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化,上市公司亦未因此直接获得任何现金或资产的流入增量收购类模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出售方)向收购方定向增资发行一部分股票(发行后占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比例)增量收购类模式项下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标公司,而上市公司股东则并不直接作为交易的当事方该收购方式直接引起了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加,上市公司亦因此直接获得了现金和/或资产(股票、其他实物资产)的流入,扩大了资产规模南京中商:要约收购报告书日期:2012-04-27上市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祝义材第三节要约收购方案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本次要约收购的目标公司为南京中商,所涉及的要约收购的股份为南京中商所有股东持有部分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要约收购要约价格元/股)要约收购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种类流通股份27.0013,920,0009.70%2012.11.20东湖高新定向增发区别:交易场所不同:交易所场外股东权利不同:全体股东大股东价格方面:相同不同使用条件不同:股权分散股权集中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与全面要约收购不足100%100%的收购我国规定:不低于5%按比例收购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二)按照出资方式或支付手段划分1、现金收购收购方优点:速度快目标公司来不及组织反收购竞争公司难以加入缺点:筹集资金目标公司股东:优点:收益稳定缺点:缴税资本利得税控股股东不接受2、换股收购------普通股收购方:优点:不必另外筹集资金缺点:股权稀释速度慢目标公司股东:优点:不必立即缴税保留股东身份缺点:收益不稳定3、混合支付(三)按并购双方的关系划分(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态度、目标公司对收购的态度)1、善意收购(友好收购)私下表示收购意向优点(1)获取重大信息(2)避免人才外流(3)达成优厚的并购条件2、敌意收购(恶意并购):直接标购越过管理层缺点:非公开信息难以获得抵制-----反收购3、熊抱收购建议温和的:公开收购建议但不强行收购强烈的:美国5日内可撤消更强烈的:(四)按照行业关系划分1、横向并购:同行业或从事同类业务活动的两个公司的并购。2、纵向并购:从事相关行业或某一项生产活动但出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3、混合并购: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五)按是否受法律强制: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30%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证券法》国际上一般的收购豁免:1、股权无偿取得赠与与继承2、合并3、非故意(短期内出售)4、包销(六)按管理层是否参与收购:管理层收购(MBO)与非管理层收购。(七)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支付并购资金杠杆收购(LBO)与非杠杆收购融资渠道1、内部融资渠道2、外部融资渠道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450015003000600030003000借款1500万元1亿60001亿3000300081.25%B:2亿元(股票市值)杠杆收购(举债收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投资银行提供的过桥贷款,商业银行贷款还款资金来源1、目标公司产生的现金流(分红派息)2、收购公司发行垃圾债券3、出售目标公司资产-----合并三、并购的动因(一)效率理论1、效率差异理论2、经营协同效应理论3、经营多样化理论4、财务协同效应理论(二)价值低估理论(三)代理问题理论与管理主义1、代理问题理论2、管理主义(四)市场力量理论(五)税收节约理论(六)战略型重组理论四、国际企业兼并历史(一)第一次浪潮19世纪末20世纪初企业垄断横向并购1898-1903高峰2653家被兼并100家最大公司控制全美工业资本40%美国钢铁公司资本超过10亿美元英国:1880-1898655家组成74家大型公司德国:1870年6个卡特尔1911年600个(二)第二次浪潮20世纪20年代英国和美国纵向兼并为主(三)第三次浪潮混合兼并为主20世纪50-60年代美国英国:60年代—70年代初日本:60年代德国和法国60年代后半期(四)第四次浪潮20世纪70年代中期,延续了整个80年代西方所有发达国家杠杆并购形式出现(五)第五次浪潮全球并购,产业广1990年–21世纪初跨国并购强强联合横向并购五、投资银行参与并购的途径1、帮助公司安排并购2、设计防卫措施目标公司3、安排融资利率爬升票据4、风险套利风险套利:6元/股收购12元/股价格收购股价上涨11元每股投资银行买入收购成功获利1元/股失败5元/股六、投资银行在并购活动中的收费1、并购顾问费下列三种情形:(1)累退式。投资银行按目标公司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从高到低依次递减收取费用。著名的“Leman公式(5—4—3—2—1公式):第一个100万收取5%,第二个100万收取4%,第三个100万收取3%,第四个100万收取2%,第五个100万收取1%,以后超出的部分只收取1%,比如一个公司在并购活动中被作为目标公司出价700万,则投资银行依“Leman公式”收取的费用是100×5%+100×4%+100×3%+100×2%+100×1%+(700-5×100)×1%=17万元。(2)固定比率法。如2%—3%。也有采取固定比率与变动比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如2亿以内的部分,投资银行收取50万元的费用,超过2亿的部分则收取2%的费用。(3)固定比例+鼓励费公司估价;超额部分收益提高2、向客户提供并购资金的利息收入所谓桥式贷款,又称中继贷款或过桥融资,是指长期债务资金筹措完成前的临时性资金借贷。通常的做法是,投资银行先向收购者提供收购资金(期限短利息高),然后通过发行垃圾债券筹资偿还。3、风险套利收入投资银行从事风险套利活动的买卖价差收入,其量多量少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因素:其一是投资银行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其二是投资银行的市场把握能力。第二节并购操作一、并购的一般程序(一)收购对象的选择(通常将交易规模设定在买主自身市值的10%-40%之间。)投资银行的作用:帮助并购企业进行进行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条件的分析,寻找合适的目标公司收购方自身的条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收购时机的选择(三)收购风险分析(1)融资风险和债务风险。(2)营运风险。(3)反收购风险。(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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