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新闻传播与维护公序良俗Page2以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公共秩序以维护社会伦理为核心善良风俗维护公序良俗是各国法律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的目的在于填补法律缺漏,及时处理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Page3第一节维护公序良俗与禁载规定一、国际公约有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禁载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19条《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第2条、第9条Page4二、有关国家维护公序良俗的禁载规定各国在公序良俗的概念使用上不完全相同:法、日、意:公序良俗德:善良风俗英、美:公共政策中国: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层面);公序良俗(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层面)Page5各国新闻团体(协会)制定的禁载自律规定:美国:《报业信条》瑞典:《出版规范》日本:《新闻伦理纲领》Page6三、我国有关违反公序良俗的禁载规定《刑法》第246条、250条、295条等《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Page7刑法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Page8刑法250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age9刑法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Page10《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Page11第二节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美国的淫秽、色情认定:1873年“希克林准则”,该准则是从英国“借用”的,即:如果一个作品有可能导致读者发生堕落和腐化的危险,那么它就是淫秽的。美国法院在适用时进一步认定:只要一本书、剧本、杂志或其它作品的一部分是淫秽的,那么整个作品就是淫秽性的。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希克林准则”违宪,并确立“罗思──梅莫瑞斯准则”:如果一个作品对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会标准,其主题从总体上看能引起淫欲的兴趣,那么它就是淫秽的。后又对该准则作了修正:首先,作品的主题从总体上说必须是能引起淫欲的兴趣;其二,明显违反当代描写和表达性事的社会习惯;其三,没有任何社会价值。1973年的“米勒准则”:①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②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③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12Page13一、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我国关于淫秽物品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刑法》第367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条中“其他淫秽物品”补充规定“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Page15淫秽、色情的出版物被分为三个层次: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夹杂有以上规定的内容的出版物。Page16淫秽出版物与色情出版物的区别淫秽出版物是“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是不可以容忍的。色情出版物只是“部分”宣言淫秽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的。制作传播淫秽出版物重者可以犯罪论处,而制作色情出版物,则不构成刑事犯罪。Page17淫秽物品与科学著作的界限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既包括关于性科学、性生理等的专著,也包括性教育、传播性知识的科普文章。它同淫秽物品有本质的区别,科学著作一般是理性、严肃、冷静的,即使涉及性的问题,也不会发生诲淫的效果。Page18淫秽物品与有价值文学艺术作品的界限有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如果在文学艺术领域有公认的地位,且具有艺术感染力,即使其内容会产生诲淫的效果,也不视为淫秽作品,但还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若出版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的文艺作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查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Page1919《金瓶梅》《金瓶梅》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文人独立创作的长篇小说,反映了16世纪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的状况,虽然其中有大量性行为描写,但因其在我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不视为淫秽出版物。Page20《查太莱夫人的情人》英国的长篇小说《查太莱夫人的情人》在西方通行无阻;而日本在1950年曾经三审由最高法院认定具有“猥亵性”,判决翻译者、出版者犯有制作、贩卖淫亵文书罪,书被没收。我国在1987年也曾将其列为禁书,但后来根据《关于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定为“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不属淫秽物品,经专题申报批准,可以出版。学术界认为这部小说是批判现实主义的作品,由于在世界文坛上公认的艺术地位,故不应视为淫秽出版物。Page21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法律责任1、刑事处罚《刑法》: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物品罪(第364条第2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Page2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五种行为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将淫秽物品赠送他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否牟利和牟利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Page23案例河南郑州青年何肃黄、杨柯,为了获取境外广告费,在互联网上申请了100多个个人主页空间,用极为隐蔽的手法,制作色情站点,起名力‘酷美女网际乐园”。共制作、传播淫秽图片7200多幅.淫秽小说94篇,淫秽小电影2部。从1999年9月至11月,该点境内外访问总量达24万人次。至案发时,他们已经获取境外广告费500美元,据称尚有1500美元在途中。经公安部门侦破,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Page24案例:“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情色六月天”Page25Page26Page27Page28Page29Page30《刑法》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age31《刑法》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2)行政处罚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罚。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公安部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对违反大众传播媒介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如大众传播媒介刊播了禁载内容,管理部门可根据形应对的管理条例给以处罚。处罚方式包括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文化行政处罚)Page33案例:《吉林法制报》被撤销刊号《吉林法制报》用大量篇幅刊登凶杀案例,渲染暴力,如《姑娘受害于杀人不见血的刀——杀人碎尸案》、《煤城碎尸案》、《残酷的割耳案》、《井底沉冤杀人抛尸案》、《河套里的女尸》、《魔鬼之邀》等。还有很多嫖娼、强奸和色情的内容,如《女色+麻醉=讨债悲剧》、《为一个被剥光廉耻的女人》、《畸形的婚配——一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一场游戏》、《婚内兽行》、《荒淫无度的安全厅副厅长》等,且有描写嫖娼、奸情的细节。该报还在《1995,频出怪事的闰八月》一文中宣扬迷信思想。1995年,新闻出版署以该报违反当时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禁载“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的规定,撤销了该报的登记注册。Page34案例:两电视台被吊销许可证1995年1月5日,擅自建立的湖南“冷水滩有线台”播出淫秽录像《引狼入室》,造成恶劣影响。云南西双版纳经济电视台于2月9日播出有严重政治问题并夹有淫秽内容的录像片《千火玫瑰》。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两台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禁播反动、淫秽的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规定,分别决定处以立即停止使用各自的台号和呼号,不得播放自办节目,并分别请湖南省和云南省的广播电视厅没收其播出设备并处以罚款。Page35第三节禁止宣扬邪教、暴力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Page36一、禁止传播邪教邪教不是一个宗教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法律概念。我国“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下了这样的定义:“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36Page37据统计,目前全世界邪教组织约有1万多个,信徒数亿人;美国被称为“邪教王国”。邪教不属于宗教,不受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邪教组织也不是宗教组织,不享有法律规定的结社自由。Page38发展、控制信徒,秘密结社邪教疯狂进行造神活动邪教常冒用宗教、气功的名义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蛊惑人心,欺骗群众1234邪教的特征Page39《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2000年8月至9月,庞有等四人因对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功”不满,密谋印制、散发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印制宣传品十万张,制作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盘200多张,并向社会散发。案发后,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认为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旁有等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旁有有期徒刑8年,其余两人7年,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另一人有期徒刑3年。40Page41二、禁止传播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根据《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具体是指:①以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为主要内容的;②宣扬求神问卜、驱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传播迷信谣言、荒诞信息,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Page42“渲染凶杀暴力的出版物”具体是指:①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