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阳市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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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城市快速且可持续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根据国家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简称6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1.日照分析——对拟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2.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包括规划方案已经规划部门确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及正在建设的项目。3.主体建筑——对客体建筑存在遮挡的拟建建筑及需要考虑对客体建筑存在遮挡的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规划方案已经规划部门确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及正在建设的项目。24.适用范围——沈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其它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拟建项目在符合(64号令)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析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宿舍的居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残疾人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第二章、日照分析管理 第三条(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其轮廓阴影线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280米扇形阴影范围;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按其轮廓阴影线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80米扇形阴影范围。当拟建建筑超过一栋时,计算范围叠加。并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第四条(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以300米为半径作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栋时,其计算调查范围叠加。在上述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图示a)3(a)第五条(客体建筑窗户参数设定)以需分析的最下层窗台外墙面作为基准分析起始面,下部商业网点、车库及其它规范无日照要求部分不做日照分析。窗及阳台等均以高度以室内0.9米高作为窗台面,主体建筑与客体建筑室外地面高差应予以考虑。(图示b)(b)4第六条(基准面)普通窗户以外墙面为分析基准面;不封闭的凸阳台、凹阳台均以外墙面为分析基准面(1、2、3);封闭凸阳台以外栏板面为分析基准面(4、5、6);转角窗、弧形窗以窗口连线为分析基准面。(图示c)(c)第七条(窗宽设置)以窗外墙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图示d)5(d)第八条(建模要求)依据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外轮廓进行建模,主体建筑的坡屋顶、凸出建筑外的阳台、构筑物、屋顶的楼电梯间、水箱间需参与建模。客体建筑不封闭阳台顶板对阳台自身门(窗)遮挡影响不考虑,自己搭建的遮阳蓬遮挡影响不考虑高度达到1.8米(含1.8米)遮挡围墙参与建模。客体建筑建模的基础数据,必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进行实际测量,客体建筑应依据实测结果建模。第九条(主采光面的确定)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和起居室(厅)的窗开启方向作为主采光面,次要朝向不作为主采光面,按南、东、西向顺序依次确定主采光面。已确定主采光面的条式建筑,山墙有窗不予考虑。第十条(日照分析软件)6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十一条(日照分析软件参数确定)1、沈阳市经纬:东经度,北纬。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所需的基础资料) 1.覆盖所有客体建筑和主体建筑物范围的电子地形图。(1:500或1:1000)2.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3.具有乙级以上勘察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主、客体建筑实测图(附有屋顶及屋顶设备间等详细标高)。4.其它相关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项目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日照分析报告要对原来日照满足规定受遮挡影响后不7满足规定,及原来日照就不满足规定受遮挡影响后日照减少的窗户编号和数量分别进行列表统计。第十四条(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委托方名称、资质编号、地址、联系方式。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①.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②.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建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③.根据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楼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层数及编号、窗台高度等);④.参与叠加分析的主客体建筑物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⑤.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⑥.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认证。4.日照分析结论:①.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及有效日照时数,列出全部客体建筑日照时间表。②.列出日照分析对比时间表。85.附图:①.受遮挡影响需做日照分析建筑范围图;②.参与日照分析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图。第十五条(报送要求)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下列材料:1.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全文2份;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审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第四章、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的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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