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办法为加强安置住宅小区的管理,优化小区居住环境,规范安置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林区)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后,以特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本区世居无房户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或优惠安置房(统建住宅房。(2)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市房地产管理局武进分局具体负安置房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城管、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安置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二、规划建设管理三、(1)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相关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3)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宜居”的原则,优化设计,配套设施,定合理的套型面积。(4)安置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5)安置房建设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三、被安置人资格管理(1)安置房配售对象,即土地和房屋征收后的世居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2)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四、销售管理(1)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可作为市或者区、县保障性住房进行储备。(2)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标准地名证书;(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九)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十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十二)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成本核算证明材料;(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4)在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协议时,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对象提供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情况,供被征收对象选择,并从征收补偿款中预扣购房款,在安置房配售入住之前期间,预扣的购房款按银行同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向安置对象支付利息。(5)入住安置房的栋号、楼层、房号均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定。入住对象须在办理完购房资金结算,完成腾房让地后,才能参加摇号选房。享受拆迁鼓励政策的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弱病残对象经审定后可优先选房。五、产权交易管理(1)被征收对象购买的安置房,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由区政府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限产权,注明“安置房”字样)和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划拨地”字样)。(2)安置房必须使用五年并向区财政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能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并补交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五年之内因各种特殊原因退房的,由区政府按销售的价格扣除一定折旧费用回购。私下交易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由政府按当时销售价回购收回。六、物业管理(1)安置房物业管理坚持政府引导,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2)安置房的房屋维修,由区政府按销售金额的1%,在安置对象开始入住时,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存入房管部门监管的维修基金专户。(3)安置房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4)安置房入住率达70%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有资质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的培训和监管。(5)物业公司所需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征收对象中的零就业家庭及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与小区管理服务工作。(6)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7)物业管理费的来源:安置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服务场所经营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开支,不足部分由入住对象交纳。(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已建成的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