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考生思修:第八章-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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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我国的宪法法律制度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第一节我国的宪法法律制度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宪法的主要特征1、宪法规定了最根本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及社会生活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核心: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解决的问题:权力——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限制等。(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特别增加了关于人权的重要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3、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我国的国体我国的政体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一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点: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3.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组成;4.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居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设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义务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1、公民、国民和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民:以前与公民为同义词,现在很少用。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而言的,主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要小,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也不履行公民履行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观念,人们则是一个集合名词。我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作了如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案例:空中分娩一女婴,落地一哭惊四国一位法国孕妇和他的委内瑞拉丈夫搭乘墨西哥航空公司的班机旅行。飞行途中,他们的女儿降生了。根据法、委两国“以出生血统取得国籍”的法律,女婴便具有两个国籍。而墨西哥国籍法规定,凡在本国飞机、船舶上出生的人都拥有墨西哥国籍。更为有趣的是,女婴问世时,飞机正好在英国境内飞行,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凡在英国及英联邦出生的人都拥有英国公民的资格。于是,这幸运的女婴便一下同时具有法国、委内瑞拉、墨西哥和英国四个国籍。2、公民权与人权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些利益的可能性。还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遭受阻挠或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以强制手段帮助他实现或恢复其权利。人权: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二者关系:首先,从权利的来源来看,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利,人权是从人的社会属性讲的,而公民权利则是从公民的国家属性讲的,人权是一种属人的权利,不可转让和剥夺,公民权利则是基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其次,区分层次不同,人权有机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公民权利则是属于个人的,人权既有国际性的一面也有国内性的一面,公民权完全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再次,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人权与公民权又是一致的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各有其独特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6、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7、特定人的权利1、平等权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的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法外特权,违法必须予以追究。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平等受教权)考生张天珠指出,以北京为例,今年北京的文科重点控制线是454分,而青岛却是580分,相差达120多分!整个北京市今年高考录取比例是1.43:1,而山东省的比例是2.2:1。按照这个比例推算,山东一个孩子考上大学,要比北京的孩子多付出50%的努力。提起诉讼的三名女生的分数分别是:姜妍522分(理科)、栾倩457分(文科)、张天珠506分(文科),这样的分数,在北京完全可以考上较为理想的大学,而在青岛,情况却是另外一回事了。律师意见李强、杨培银律师认为,教育部所作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权。教育部在该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性别歧视案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1、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思考讨论1.关于平等权和劳动权,宪法是如何规定的?2.你认为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税务局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劳动权平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如下几方面:1平等既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各项具体权利内容.2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应该是在平等的条件基本上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差别,以求达到最为近似的平等.3平等要求在制定法律上的平等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3)公民有监督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的权利人身自由权1)、公民人身自由第37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管制和搜查(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要合法)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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