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ArchitecturalanddesignCodeforfirst-aidstation)(征求意见稿2005-6-25)2005—××—××发布200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急救中心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包括6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为急救中心的建设标准。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3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sina.com,dxy6080@sohu.com),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电话:021-52524567;传真021-62464200;电子邮件:zhangxj@siadr.com.cn,baozh@siadr.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张行健、万培浩、钱克文、邓清、沈家水、牛维乐、包子翰。主要参与人(按姓氏拼音):丁颖铭、郭永玖、李大川、李国庆、李金年、李远建、刘魁、刘新民、牛天平、黄云树、翁泽文、辛春华、杨炳生、于冬。4目录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址与总平面第一节选址第二节总平面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指挥调度用房第三节行政办公用房第四节培训用房第五节车库第六节后勤辅助用房第七节隔离用房第八节急救中心分站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第二节电气第三节通风空调第六章施工验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5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建筑设计,其它附设于综合医院内的急救中心可参照执行。第1.0.3条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在日常急救服务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快速应变,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的能力,满足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要求。第1.0.4条急救中心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强化急救医疗工艺设计环节,并以此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急救中心的建筑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为: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被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第1.0.5条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6第二章选址与总平面第一节选址第2.1.1条急救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利于车辆迅速出发。并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二、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应设在易燃、易爆的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避免通讯信号的干扰;三、地形宜规整;四、宜设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便于发挥急救作用;五、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六、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人车,物品等各种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混杂;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最大可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三、应保证急救车出车的顺畅和便捷,并设有充足的回车场地;四、可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若建地下停车库,必须充分考虑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及火灾时,车辆快速疏散。地下停车库出7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同时,考虑一定数量的地面停车。第2.2.2条急救中心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应设有双环通道,且彼此独立成环。8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第3.1.3条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第二节指挥调度用房第3.2.1条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指挥调度用房应设在楼层的最高层,并确保通讯的畅通,环境的安静。第3.2.2条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调度大厅、多功能指挥会议室、程控交换机无线机房、配线室、暗室、投影室、机房。二、酌情设置的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厕所、观摩台、资料室。第三节行政办公用房第3.3.1条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综合办、急救科、车管科、通讯指挥调度科、总务科、财务科。二、酌情设置的用房:设备科、基建科、人事保卫科、科研用房、电脑室、接待室、会议室、陈列室、档案室。第四节培训用房第3.4.1条用房的组成9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创伤、复苏、危重症示教室,大教室、电化设备控制室。二、酌情设置的用房:体能训练室、教员休息室、图书室、书库、期刊室、男女厕所、学员宿舍、餐厅。第五节车库第3.5.1条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车辆洗消间、车辆维修车间。二、酌情设置的用房:驾驶员更衣、厕所、休息室。第3.5.2条地下车库的净高应充分考虑各种救护车的高度,包括急救车的天线。车库的净高宜大于3.5米。第3.5.3条应考虑突发事件时,车库可合理分隔,自成一体,分别单独使用的可能性。第3.5.4条车库宜邻近物资仓库,便于及时补充易耗物品。第六节后勤辅助用房第3.6.1条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各种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疗垃圾存放间。二、酌情设置的用房:职工食堂、餐厅。第七节隔离用房第3.7.1条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的下风向,并按有关的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第3.7.2条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10二、酌情设置的用房: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第3.7.3条隔离用房的设计参照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第八节急救中心分站第3.8.1条用房的组成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物资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二、酌情设置的用房:工具房。11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4.0.1条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第4.0.2条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第4.0.3条防火分区一、急救中心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二、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三、防火分区内的各种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第4.0.4条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地下车库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第4.0.5条车库内应设疏散指示图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12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5.1一般规定第5.1.1.1条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急救中心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第5.1.1.2条急救中心建筑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5.1.1.3条隔离用房的给排水设计参照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5.2给水第5.1.2.1条急救中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第5.1.2.2条急救中心生活用水量定额、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表3.1.10、表3.1.13确定。第5.1.2.3条隔离用房内的洗涤池、洗手盆水龙头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应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第5.1.2.4条隔离区内的给水、热水干、支管上的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5.3排水和污水处理第5.1.3.1条隔离用房的污废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13GB18466-2001的规定。第5.1.3.2条隔离用房的污水、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5.4消防第5.1.4.1条消防系统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第5.1.4.2条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急救车停车库其喷淋头子和各种管道安装高度宜满足车库净高大于3.5米的要求。第二节电气第5.2.1条一般规定:电气设计应为急救中心提供可靠的电源、优质的照明、功能强大而又可靠的通信系统以及保护完善的防雷和接地系统。第5.2.2条电源和供电:1、急救中心为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其消防用电设备、通信系统电源、保安系统电源、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证指挥系统正常工作的空调电源、隔离区的空调通风电源、污水处理、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等为一级负荷。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30辆(含30辆)救护车的大型急救中心,其通信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2、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之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统应设置UPS应急电源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2小时。第5.2.3条照明:141、照度标准视觉工作场所工作面照度(LX)场所示例指挥调度用房300~500调度大厅、通信机房、配线室技术用房150~300变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办公用房300~500后勤辅助用房150~300中心供应消毒、人员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隔离用房150~300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间、医护人员值班室车库100~200车库、车辆消毒间、车辆维修间2、急救中心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指挥调度用房、技术用房、后勤辅助用房、隔离用房、车库应设置备用照明。2)备用照明平时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3)指挥调度用房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余场所的备用照明应满足该场所继续进行工作所需的最低照度。3、调度大厅等VDT作业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内的水平照度不宜超过500lx。2)水平照度的均匀度不宜小于0.7。3)可采用直接照明或半间接照明的方式。4)采用直接照明时灯具选用和布置需满足下列要求A、室内有电脑进行VDT作业电脑在室内安放位置的任意性灯具亮度(cd/m2)灯具峰值的截止角(度)采用灯具的形式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