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但上述定义则将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它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当作决定经济法命运的上帝,从而超越于法律之上,经济法在这种情况下,成了国家干预他人的工具(锐利武器),成了“统治你法”,“管你法”。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调整”一词在汉语中通常是指对既存事物的重新调配或者安排,如调整经济结构、调整预算、调整计划。对于调整的作用,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最普遍的说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将其纳入一定的范围。另一种说法认为,法律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关系发生量变乃至质变。本书的观点认为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调整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这里的意志是指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的本旨要求的国家意志。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体系是一致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含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展开)(注:与民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与区别)这里需要划清一对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的界限,即本原性经济关系与派生性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是要把事实上的经济关系变成由法律保障实施的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笼统的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按照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部分: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涉及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就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层是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在构筑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时候,经济法应不应当有自己的主体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书所持观点是:第一、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第二、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第三、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第四、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体系是指由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第一、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民法则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法律手段;第三、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因此必须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第一、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第二、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第三、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第四、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4、社会分配关系分配是指一个拥有丰富内涵和具有广泛适用领域的概念。社会分配是指狭义的分配,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首先、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支配的,由国家或集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的,它必须反映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要求;其次、我国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这就排斥了再分配领域中各自为阵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最后、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和消费的使用也必须按比例发展。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一、在传统体制下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存在的缺陷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束缚,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和揭示,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下面归纳下,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1、未能在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上取得共识;过去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中之所以存在分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在于未能找到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纷纭的状况。2、将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确立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论基础,但是,不能直接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表现在将宪法的原则简单地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表现在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过去的许多经济法著述中,往往依据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学说,将与经济现象有内在联系的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规律的关系而言,经济规律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换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但经济规律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中存在的其他缺陷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新成果1、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或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漆多俊2、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刘文华3、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4、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分配中的交叉公平原则。5、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以上五方面的概括表述是目前我国学界较具代表性的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基本上反映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水平与现状。我们也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对经济法自身的认识还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学者对经济法的把握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因而忽视了其他同样重要的问题。这里,我们指出一下两点:其一、对经济法认识存在片面性,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其二、未能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状况,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作出适时性的回应;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特征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2、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一、对经济立法有指导或规制的作用;第二、对经济守法具有指导和规制作用;第三、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