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案例二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三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按合同赔偿。问:该公司术语选择是否准确?如不准确,有何术语更适合?案例四2000年5月,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江西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贸易术语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此出口方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经3个月的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问:该出口公司以后应如何避免本类风险的发生。案例五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合同中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于12月2日前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迟于12月2日到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须退款。”该公司10月中旬装运,而后收妥货款。不料,轮船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港,该公司以重金租拖轮,但终晚到数小时。适逢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方损失严重。问:分析以上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案例六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Shanghai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案例七印度孟买某公司与日本京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在合同中,京都方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承担内陆及海洋运输中的风险,而孟买方也表示自己不会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双方最终商议的运输路线为京都由陆路到横滨,再由横滨海运到孟买,全程为集装箱运输。问:根据案例,分析双方可能签约的术语。案例八我方出口矿产500吨至欧洲,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海运至欧洲,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买方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不得分批。1、2月我方如期交货收款,3月因货源不足,与船公司协商,3月10日先在青岛装货70吨上C轮,该轮船航至烟台时,3月18日烟台再装75吨。我方向银行提供了青岛、烟台两套提单共计145吨。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合同规定150吨,现在却只有145吨;(2)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现在却存在青岛、烟台两地装运。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案例九我方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我方将货物交重庆外运,如期装上火车经上海改海运至汉堡。结果,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运输单据上船名部分出现“预期”(intended)字样,而单据上无装船日期和批注;(2)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明该批货物发生了转运。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案例十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字样。问:根据案例,分析新加坡商的动机。案例十一我国东北某公司2010年9月按DAF满洲里与俄罗斯公司签定了一笔矿产品合同。合同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问:根据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案例十二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字样。我国A公司与非洲B签订一笔贸易合同,以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期内,B公司装运完成后,来电要求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问:根据案例,分析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十四我国出口A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B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问:根据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案例十三2009年1月我国A进口商与东南亚B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五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2009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CFR张家港,装运期为当年6月。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能否获得向出口方提出的索赔。案例十六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1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根据案例,分析损伤应由谁承担。案例十七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要点案例1术语FOB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适合,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优。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案例2应支持后一种意见,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在CIF合同中,卖方虽然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其承担的风险却只到装运港为止,因为常规的CIF合同卖方应只需承担内陆段的运输风险。但是在本案例中,英国D公司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该合同由CIF合同变成了D组合同,这样H公司的风险无疑被人工延长了,这是不公平的一份合同。案例3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远洋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因此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贸易术语。案例4在CIF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应该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风险,当然还有这段路程的运费。但是有些内陆地区到装运港的运费,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案例5本案例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当中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该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而变成了D组合同。在CIF合同中,卖方虽然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其承担的风险却只到装运港为止,因为常规的CIF合同卖方只需承担内陆段的运输风险。但是在本案例中,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我方要承担的风险由装运港延长至目的港,该合同由CIF合同变成了D组合同,这样当然我方承担的风险就增加了。案例6印商的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由案例可知,该贸易是以FCA术语签约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和装运的含义是一致的,即完成装运即相当于交货完成。而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开具航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