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一、几个概念(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依据:中组部《关于何为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给河北省委组织部的答复》〔82〕干研字13号)(二)一般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三)工作年限。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依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四)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五)折算工龄。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对于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或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或一年零六个月进行折算。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川革发〔1979〕22号:常年居住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办理)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折算工龄可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2012年7月1日,国家建立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对工龄折算办法作出了调整: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和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依据:人社部发(2012)64号(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的关系。从概念的昀初含义看,连续工龄适用于企业人员,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从概念外延看,现在各类文件中提及的“工作年限”等同于“连续工龄”。一般工龄的概念大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的概念,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七)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中,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二、各类人员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试用期——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调到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依据:〔1987〕国秘字第245号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依据:〔63〕内人工字第132号集体所有制单位——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下同)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3其在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依据:川人工〔1988〕4号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依据: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62)中简字第111号(二)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指合作社中除了小业主以外的所有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依据:(62)中劳薪字第308号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因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要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依据:川人工〔1988〕4号4(三)新录用毕业生工龄。1、一般各类学校毕业生,以及建国初期进入各类干部学校、短训班、革大等学习的,其连续工龄从分配到单位报到工作之日起计算。依据:川人工〔1987〕11号2、1966-1969年大专院校毕业生,由于历史的原因推迟了分配,其连续工龄从其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计算。依据:川人工(1988)4号3、对1966-1969年毕业的中专、技工、半工(农)半读学校的毕业生亦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工龄:(1)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的,以及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又进入全民单位的,可分别从其正常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2)从城市招生,毕业后到农村去劳动,以后到全民单位工作的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即:从下乡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3)由农村招生,毕业后回社队(包括‘社来社去’的)参加农业劳动,以后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全民单位正式职工的,从到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4)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根据(80)民人字第171号文件规定: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后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依据:川人工(1988)8号4、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依据:国发〔1986〕107号、教高字(1990)1号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依据:人办函(2002)104号(四)在职人员读书期间工龄。5按年代划分为三个阶段:1、建国后至1969年底。在此期间考入各大、中专院校学习的调干生其学习的时间,可以与学习前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但是毕业后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自行另找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川人工〔1988〕4号2、1970至1978年。1970至1978年期间考入各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与入学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国发(1973)39号、81号3、1979年以后。1979年及以后考入各高等院校、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的工龄计算至被各类学校录取的当年9月1日止。其入学前的工龄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依据:〔79〕劳总薪字69号、〔80〕教计字279号4、1978年扩大招收大专学生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1979年初进入成都大学、渝州大学、重庆电力学校、成都水利发电学校、省水利电力学校、德阳机器制造学校、重庆钢铁工业学校、省成都商业学校大专班学习的人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问题仍按国发(73)39、81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校期间与入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依据:川人工〔1986〕10号5、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原、退伍后,考入各类学校的,其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能算为工龄。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与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62)中劳薪字第292号、(80)教计字279号6、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留学期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6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依据:国发〔1986〕107号,汇编六册P187③自费公派(停薪留职、辞职)出国进修人员五年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依据:国发〔1986〕185号,汇编六册P186④我省机关选任、录用的优秀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川府发〔2001〕55号对于留学回国人员中,曾因赴外留学向原单位提出过辞职、停薪留职等申请或留学期间向原单位提出过延期报告,被原单位以“自动离职”或“除名”等方式处理,但没有领取过任何费用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与“辞职但未领取辞职费”人员同等对待,即将出国留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依据:2005年11月24日厅内处理意见7、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依据:教高字(1990)1号(三)教师的工龄、教龄计算1、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后,他们在本校代课时间,可7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其它学校代课的时间凡由组织统一调动的,也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教育部(63)教调将字第523号和(80)教计字267号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依据:(86)教计字179号2、中小学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昀后一次经组织上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川人工(1988)4号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工学校后毕业分配工作的,入学前昀后一次经批准的民办教师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入学的,其学习时间计算工龄。依据:川劳人险(1985)27号1979年及以后进入中等师范学校学习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在原学校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并由原单位发给民办教师工资国家补助部分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依据:川人函〔2007〕53号3、关于教龄教龄主要涉及教龄津贴(3元、5元、7元、10元)的计发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1月1日起按一年计发,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依据:劳人薪(1985)19号在中小学专职从事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时间计算为教龄。校长、专职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实作指导教师、电化教学人员,兼8任了一门课程(每周至少两节课)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