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法【20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专家门诊管理的规定各科室: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专家门诊的管理,结合我院关于《加强专家门诊管理的规定》(新医法【2010】16号)文件执行后出现的相关具体问题及医院建设发展规划的需要,特制定本文件,请各相关科室认真贯彻执行。1专家门诊医师资格由医院聘任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获取。2专家门诊的出诊时间必须按照院专家门诊排班表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生病或其他重大事项)不能及时出诊的,提前两天向医教科提出申请,变更为同资格的专家代替上门诊。专家门诊的出诊要求为:副主任医师每周不得低于两天,每年不得低于100个工作日,主任医师每周不得低于一天,每年不得低于50个工作日。3当天出专家门诊的专家应早八点,下午两点(夏时两点半)准时开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二次迟到,早退或旷工一天者(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的50%,每月累计旷工二天者,停发其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取消其出任专家门诊的资格,并下浮一级职称聘任。专家门诊的考核以院行风办的不定期检查及院长督查组的检查记录为准4出任专家门诊的专家不得拒绝前来要求解读报告单或阅片的复诊者。凡一月内连续两次被病人投诉,一经核实,停发其当月绩效工资。5出任专家门诊的各位专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医疗文件书写规范等医疗核心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医患沟通,做到依法行医,规范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门诊检查费用和药品费用比例,切实减轻群众负担。6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精神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次文件为准。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