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3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2.2.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2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3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4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5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2.2.4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2.2.5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表2.2.5-1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煤层倾角<25°煤层倾角25°~45°煤层倾角>45°6.0及以上7035----3.0~5.06030----1.2~2.4502520150.45~0.9402015152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表2.2.5-2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服务年限(a)6.0及以上603.0~5.0501.2~2.4400.45~0.9303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2.2.6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井田开拓方式井田开拓方式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3.1.3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3.1.4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3.1.5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3.1.6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2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3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1.8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