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6〕23号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2日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以下简称“两区”)及各开发园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安州区暂不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被拆迁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土地征收后,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或租用、经营)合同和-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随之终止。第四条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经省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审批情况及需要组织协调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批后实施工作有关事宜书面告知两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时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市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市辖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要广泛宣传、解释和正确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按照“依法征地、据实补偿、和谐拆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标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严肃性。市(区)监察、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司法、信访、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可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三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要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3-置工作协议》约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及时全额拨付或转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约定,认真据实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的勘测、清点、登记造册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费用,落实安置住房事宜,协同为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为到龄人员发放养老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生活问题,分宗地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会计账目,按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交付土地,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场施工。第五条征收土地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除征收土地应安置农业人员社保安置所需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外,其余资金全额经两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全额直接或转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第六条市辖区内城镇批(次)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及报批过程中的相关规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从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周转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中列支。其中工业(含-4-仓储、科研)用地部分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由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中列支;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按相关规定列支。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费用由申报用地单位筹集。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可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两区、各开发园区或其他单位申请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土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预存款制度。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项目业主缴纳,城镇批(次)用地中属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申请报征土地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缴纳;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征地项目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其社保资金预存款,由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为了使林业用地的征收报批顺利完成,应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异地转换费的预存制度,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至专户。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5-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同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与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三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其中:工业用地(含仓储、科研)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履行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责(下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应载明: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相关内容、征地拆迁工作量、补偿安置资金额度及拨付方式、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时限、工作经费的额度及拨付方式和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工作经-6-费,由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国土资源分局)依据近年来不同宗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及工作实效等实际,按宗地所处地域、面积大小等因素确定标准,核定支付金额,纳入征地成本。资金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第十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据实及时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实地勘测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被征收土地村(社)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的变化台帐,做好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增减统计工作;拟订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和被拆迁农户的住房安置建议方案;将相关资料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字认可并经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审定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复核认定。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上报的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登记资料按被拆迁农户(含企业)总数随机抽取30%的户数(对核实误差大的宗地,抽查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实地进行勘测复核。对复核平均误差超过5%以上的项目,按核实平均误差扣减上报的补偿总金额。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社)的基本情况,经抽查复核认定的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以及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对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被拆迁农户的住房安置建议方案等基本资料,按被征收土地的批(次)以村、社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7-偿安置方案》。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45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须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送达后,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研究或举行听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第十六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或听证笔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8-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进度,对征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征地项目依法供地实施完毕后,征地成本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认定成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扣留相关规费后,按程序拨付到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征地成本由两区或开发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成本拨付按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土地价款收入入库和土地成本拨付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绵财综〔2015〕25号)规定执行。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九条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一)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9-倍计算;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按本办法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政策每人按30平方米或实行货币化安置政策每人按35平方米等面积还房部分,被拆迁农户不支付还房部分的购房费用,也不享受拆迁补偿;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对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集体或集体股份制等企业的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如《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或批准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10%补偿额,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如批准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因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