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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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第一中心医院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决定试行医疗机构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一、互认范围市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4、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5、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HDL-C。6、其他:普通病理检查、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二)医学影像1、普通放射片2、CT检查3、MRI检查(三)功能检查心电图三、互认程序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经治医师认为患者病情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时,需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在病历中加以注明,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患者不同意复查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2、医学影像资料互认临床医师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认为可以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确认。认为不能满足临床诊断需要,可以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医师可以就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四、互认说明1、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2、临床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决定患者提供的临床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是否可以互认。3、临床医师要求患者进行再次检查,患者不同意的,由患者在门诊病历本或其他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五、不予认可的情况1、确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和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检验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三)未确定临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认可资格的医院对已确定资格的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予以认可。太原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2011版)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下,尽量减少重复检验、检查,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军队、武警医院,暂不含省属医院)等医疗机构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是指影像检查和检验科检验的有关资料及报告;相互确认医院的检验科和影像科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一)通过市影像专家组验收合格的医院影像科;(二)参加省实验室室间质量控制评价并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达到室内室间质控标准的医院检验科。第四条医院间进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确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二)必须充分履行医师职责,仔细分析外院提供的医学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符合常规,是否客观、规范、完整,是否能够做出对疾病的诊断,是否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三)原则上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之间进行。(四)对达到相互确认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验、检查资料及报告,全市二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诊所等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暂行规定要求予以确认。第五条有下列项目之一的,各医院间不能进行结果互认,并告知患者做进一步检查:(一)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检查、检验项目;(二)外院提供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疾病病情或发现新的病情或诊断与报告不相符的;(三)某些严重疾病的诊断和重大的治疗活动,应当复查的检查、检验项目;(四)手术、放射治疗之前应当复查的检查、检验项目;(五)临床输血前的各项检查、检验项目;(六)存在明显个体差异的医学检查、检验项目;(七)急诊、急救对患者的医学检查、检验项目。第六条医学影像检查确认项目包括:(一)普通放射线检查的胸部X光片、骨骼X光片,同时要求X光片达到甲级;(二)胸部、腹部、脊椎CT片(包括普通和螺旋CT);(三)磁共振成像检查(MRI);(四)计算机放射成像(CR);(五)数字化放射成像(DR);(六)同位素计算机断层成像(ECT);(七)数字胃肠;(八)数字减影血管成像(DSA);(九)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十)钼钯X线摄影;(十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临床实际规定的其它项目。第七条医学检验检查确认项目包括临床微生物、生化、免疫(不包括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测)、血液、体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等。第八条各医院要加强对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好该项工作,尽量减少重复检查;同时也要加强本单位的医学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提高医学检查检验工作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促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顺利开展。第九条各医院影像、检验相关科室要成立质量控制小组,临床科室对相互确认的检查、检验报告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本院执业医师签字认可;再诊医院对报告结果有疑问时,原诊医院应积极配合,提供原始成像底片及检验检测方法和试剂种类。第十条太原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区域内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确认工作的督查、指导,并依照本规定成立医学影像专家组,负责对申请相互确认影像检查报告的医院进行评估;对不按照本规定认真开展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相互确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太原市卫生局将对符合相互确认条件的医院及检查检验项目在市卫生局网站公示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由太原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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