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科大政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加强实践教学的规范管理,培养学生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研究创新能力与创业意识,对于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贯彻落实我校“厚基础、宽口径、强适应、有特长”的办学理念,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条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和设计。实习包括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设计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第三条为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理顺实践教学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规范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与教学,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和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第一节实验教学的内容、目标和要求第四条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包括按人才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理论课程内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第五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创新精神。第六条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不得免修。第二节实验教学任务第七条实验教学任务由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确定。各院(系、部、中心)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组织实验教学。第八条任课教师应在上学期结束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填报下一学期应开实验课的《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教学院(系、部、中心)汇总,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送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一份由教学院(系、部、中心)留存。第九条实验课表一经下达,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学校、教务处、各教学院(系、部、中心)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因特殊原因需要2/23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到开课的实验中心(室)办理调、停、补课手续。第三节实验教学文件及管理第十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第十一条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实验教学必须配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选用应由实验教师提出,由系(部、中心)主任和院领导审核确定,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若自编讲义,由系(部、中心)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自编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第十二条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的改革力度,从内容要求、实验方法到设备配置,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在实验项目中要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创新性实验活动,逐步实行实验开放教学。实验教师应按实验大纲要求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室)主任同意,教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每年月底前各实验中心(室)要填写《××-××学年实验项目开设变更情况表》,并报实践教学科汇总。第十三条实验报告是学生分析、归纳、总结实验数据,讨论实验结果并把实验获得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是教师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主要依据。实验报告要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书写,实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学生姓名、班级、学号和实验日期;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环境、实验步骤、实验数据记录和计算、实验结果分析和讨论;实验心得、备注或说明等。实验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实验室的每个实验项目都要有标准实验报告,由教学系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和审定。第四节实验教学组织第十四条实验室在组织实验教学时,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教师试做,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试做记录、实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教学文件资料及实验教具。第十五条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3/23第十六条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简明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该实验的目的、任务,提出主要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注意事项。抽查和讲解时间应掌握在分钟左右,未预习或预习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第十八条实验教师要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要求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一般不得超过人组。分批实验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大循环实验,否则,应利用课余时间安排分批实验,以确保实验项目的教学时数。第十九条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实验中,实验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和创新。实验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积极引导学生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为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人。第二十条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达不到要求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式样由实验教师自定。学生依据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起上交。凡未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或实验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第二十一条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应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分析讨论要求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错误所在,登记成绩。对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考试。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各教学院(系、部、中心)除实行实验教学督导制和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情况交实践教学科。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抽查和评估。第二十四条总结经验,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4/23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规律,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进和开发实验新装置,更新和合理安排实验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科学作风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第五节实验教学考核第二十六条每次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七条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若进行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与期末考试比例由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未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教学时数占总学时情况,按相应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第二十八条实验课不及格,必须重做实验后方可补考。实验缺课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九条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系、部、中心)教务秘书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三章实验中心(室)工作规定第一节基本任务第三十条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编写或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三十一条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更新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增加选修实验项目,增开研究性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与作风的训练;完善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加大实验教学考核在课程教学中所占的比率,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三十二条实验中心(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改善工作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与技术交流活动,同时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第三十三条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接纳教师、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和科研协作单位在实验中心(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逐步实现对学生全天开放。第三十四条配合管理部门切实搞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5/23第三十五条做好实验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针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防护,切实加强实验中心(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第二节体制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实验中心(室)工作实行以校为主,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教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本院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中心(室)的全面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实验中心(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第三十八条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是学校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九条实验中心(室)的调整与撤销,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均由有关部门经充分论证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加强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与《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出现利用率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统一管理。各类实验材料均应设立明细帐目,健全领用登记手续。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物品,均应有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各类材料的领用、消耗均应准确计量、详细记录,并及时给以补充。对一年以上不用的实验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拨处理。第四十二条加强实验技术管理,重视有关计量、分析、测试、维修和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四十三条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计算机对实验中心(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