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史专题第三章民族战争、民族英雄与民族关系诸问题第一节我国古代民族战争问题思考民族战争的原因核心问题民族战争的性质问题一是认为历史上中国历史范围内的不同民族政权或国家之间的战争,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内部的民族战争,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因此不存在侵略与反侵略的属性。二是认为这种民族战争是有侵略与反侵略的性质,但是是统一的国家之内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侵略问题,而不能看做是对中国的侵略。三是认为是侵略与反侵略的战争,而且是不同民族国家对历史上的中国的侵略。在文革前的研究中,对于战争性质有三种观点:标准:传统疆域范围战争的目的和后果以征服、压迫、掠夺和反征服、反压迫、反掠夺来判断。是否维护统一、团结、平等、经济文化发展、社会进步来判断。对中国社会发展所起的影响来考察。对于当时世界历史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侵略一是中国历史上的各民族国家间的战争,是家里打架,没有原则的是非之分,无所谓侵略与反侵略、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二是当一个国家完全失去抵御外侮的能力,而成为一个纯粹的剥削机器的时候,由强大的邻国来消灭他,完全是正常的事情,不应该受到谴责。三是一个处在上升时期的民族(如蒙古),扩张和掠夺是很自然和正常的事情,甚至是阶级社会的规律,应该予以理解和接受。四是残酷的民族斗争或民族战争是民族融合的正常形式,汉族因这种残酷的战争而增添了新鲜血液,得到发展,从民族融合的角度说,汉族的被征服是是受益的,对侵略者不必过分憎恨。(《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1962年完稿,《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改革开放以后范文澜:一是认为应该从战争动机和目的来评判。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古代的民族战争,一般地说,应该有正义、非正义之分。但是有些战争也很难区分清楚。”“区分民族战争的性质,应按照列宁所说:‘主要问题是要弄清楚这个战争是由什么引起的、它是由那些阶级准备和进行的。’‘推翻异民族压迫(这对1789-1871年的欧洲来说是特别典型的),那末,战争从被压迫国家或民族方面来说是进步的’。”“还有一类战争,就是统一全国的战争……这种统一全国的战争,应属正义的战争。”“我们对正义战争的肯定,是对其性质的肯定,并非对这些战争所造成、所带来的不公正和种种苦难也同样予以肯定,相反,对它应持批判态度。”(27-2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认为是侵略、反侵略性质少数孙祚民、孙进己另一种是认为应该从战争的后果来评判。翁独健《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一种情况和类型,是在一个国家内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民族实行压迫政策而激起被统治民族的反抗和遭到统治民族镇压的战争。”“这类起义和斗争具有明显的反对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性质,因此也比较易于评定。被压迫民族的反抗和起义是正义的,进步的;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对这种反抗和起义的镇压是非正义的,反动的。”另一种情况和类型,是我国领域内由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这种战争的形式,表现为征服和反征服、占领和反占领、掠夺和反掠夺。”“评定这类战争的性质,就应该看谁先发动战争,谁侵占和掠夺别国的领土和人民,谁对社会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大,也就应该看谁先侵入别国的领土了。发动和挑起战争者,就应该否定;反对和抵御者,就应该肯定。”(10-1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陈通明:对于民族战争的评价划分为道义评价和功能评价两部分的看法,在具体的研究中要对道义性和功能性作区分和联系的双重认识和评价。(《如何评价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云南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民族战争评价中的突出问题,是道义评价与历史评价的关系。将不同民族国家间的战争评定为侵略与反侵略、正义与非正义等等属性,这是从战争发动者的目的和动机出发作出的道义评价;而从战争的客观后果出发,将战争判断为进步与反动等等,是一种历史评价。道义评价与历史评价的结果,实际上往往是相互矛盾的、不统一的。而且我们看到,在以往的实际研究中,人们在对民族战争做历史评价的时候,也大都忽视了这种评价的复杂性。”(李振宏《民族历史与现代观念》,200-201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个人观点对于一个历史事件,或者一类历史事件加以定性的研究往往是有问题的。因为当我们进行定性的时候,所要使用的价值观必然是现代人的认识和价值标准,这样在评价历史事件的时候就必然会架空历史,给出的性质会变成一个形而上的东西,漂浮于历史事件本身之上。我们说历史是由必然性和偶然性共同构成的,却从没有说历史这样发展究竟是对是错,给古代民族战争进行定性实际就是在给历史事件贴上对错的标签,这其实是一种并不负责任、缺乏学术严谨性的方法。或者说,这些往往是带有时代和政治烙印的产物。对于具体战争,要以历史主义原则进行具体研究、具体分析,而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定性考量。第二节如何看待“民族英雄”问题一是认为凡是对本民族社会的发展、对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有重大贡献的就是民族英雄。(白寿彝《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6期)二是认为凡能代表中华民族的利益,在反抗民族压迫和国外侵略的斗争中做出过重大贡献,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表现出中华民族酷爱自由、和平,不能忍受黑暗势力统治的光荣革命传统和刻苦耐劳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才能被称为民族英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阶级立场战争与英雄的评价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后:“混合”认为民族英雄只有对本民族有贡献,又对整个中华民族历史有贡献的人才是民族英雄。(崔明德《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研究二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限定标准”必须是在民族矛盾、民族斗争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反抗民族压迫,维护本民族利益而英勇斗争的优秀人物,才是民族英雄。其他只能是优秀的历史人物。(林甘泉《历史遗产与爱国主义教育》,《光明日报》1983年10月26日)广义的民族英雄是指一种富有民族正义感和斗争精神、优秀的民族代表人物,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狭义的民族英雄是指在反民族压迫的民族战争中,奋勇拼搏、不惜毁家纾难,流血牺牲,献身家于民族利益的杰出人物。一般情况下的民族英雄讨论基本上是狭义的民族英雄。(史苏苑《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英雄的几点认识》,《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本民族的民族英雄和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有着怎样的关系呢?一种观点是认为在国内各民族间的战争中,不存在各族共同的民族英雄,也就是在近代之前,是不存在中华民族民族英雄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历史上国内民族战争中产生的民族英雄,也应看做是整个中华民族的英雄。王钟翰:“凡是中国某一个民族的民族英雄,也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因为,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是由汉族(华夏族)和各少数民族共同组成的。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一个组成部分。历史上,每一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历史贡献,都为中华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某一个民族的民族英雄,就应该是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29页)第三节古代民族关系的主流与主体民族问题古代民族关系?一是这是针对一个民族外部的范畴;二是必须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民族。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之间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等全部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一种认为我国古代的民族关系是一种平等相处、友好交往的状况。翦伯赞提到在长期的封建主义时代中,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之间,主要的是和平共处,但各统治阶级之间,有时也发生战争。(《论历史人物评价中的一些问题》,《新建设》1952年9月号)贾敦芳认为历史上相同的各个民族,由于剥削阶级的挑拨利用,曾经有过仇杀的事实,但更多的却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互相扶助。(《关于研究祖国各民族历史的几点意见》,《民族研究》1958年第1期)古代民族关系主流问题概念赵华富说:历史上我国各民族之间有斗争,有互相歧视的现象,有互相屠杀、互相压迫的事实;但这仅仅是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即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之间,或者是某一个族的统治阶级对待某一族的人民之间。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各族人民之间是友好的,他们经常互相帮助、互相合作,这是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基本的方面。这种友好合作的关系表现在:第一,各族人民在生产与生活中,长期地进行着经济上的合作和文化上的交流。第二,各族人民在向共同的阶级敌人斗争中的互相帮助、互相合作。(《为正确阐明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而斗争》,《山东大学学报》1959年第2期;《中国民族关系史论文集》上集,38-40页,民族出版社1982年)第二种认为古代民族关系是一种对立、冲突和不平等的关系。范文澜提出: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停止过民族斗争,不是你打我,就是我打你;不是你打进来,就是我打出去。剥削阶级统治下的民族或国家,各民族和各国之间,完全依靠力量的对抗,大小强弱之间,根本不存在和平共处平等联合这一类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1962年完稿,《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第三种共同促进中国历史发展。白寿彝提出:在民族关系史上,我看友好合作不是主流,互相打仗也不是主流。主流是什么呢?几千年的历史证明:尽管民族之间好一段、歹一段,但总而言之,是许多民族共同创造了我们的历史,各民族共同努力,不断地把中国历史推向前进。(《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6期)彭体用:认为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和发展了统一多民族的伟大祖国,促进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这种观点避免了以往两种看法的片面性,能够透过民族关系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复杂现象,揭示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规律。(《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第四种古代民族关系是一种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状态。杨建新认为:民族关系的主流,是指民族关系中最一般、最根本的特点。这个特点影响、甚至可以说决定着我国各民族关系发展的方向。这个特点或主流,就是这种关系的长期性、全面性和牢固性。民族关系的长期性,为汉族和其他民族关系的充分发展,创造了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民族关系的全面性是指这种关系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某一个方面,而是全面开展的。既有和平友好的一面,也有战争、矛盾的一面;既有汉族统治者统治其他民族的情况,也有其他民族的统治者统治汉族的情况;既有政治关系,也有经济关系,在文化上互相吸收、交流,在地域上互相迁徙、杂居,而且在民族构成上互相吸收和熔化。民族关系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奠定了深厚的基础。所谓牢固性,是指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少数民族居住的边疆地区与汉族居住的中原地区,通过不断地通贡、互市,甚至掠夺,连接成了一个互相补充的经济整体,各自成为特别是中原地区成为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和生产体系的一个部分。各民族间虽然经常发生战争,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虽然时有分裂和割据,但总的倾向仍然是唇齿相依,分不开,离不得,使我国多民族国家经受了两千多年的考验而得以持续存在。可以说,我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就是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长期联系,密切交往,相互依赖,共同发展。(《关于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几个问题》,《兰州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第五种区别论史苏苑提出:主流必须区别在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不同。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和平共处、相对稳定;二是比较友好、交流加强;三是互相侵犯,兵连祸结。在不同民族的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主流从根本上说当然是友好的、平等的。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这些被压迫的人民群众,虽然人数多,贡献大,但是,他们手中无权,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在一般情况下,要听命于本民族的统治阶级。因而他们的思想感情往往得不到真正的充分发挥、体现,而是受到统治阶级的政治控制和思想污染。因此,在不同民族的人民群众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相互歧视、彼此敌对的情绪,甚至不自主、不自觉地充当了本民族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对兄弟民族的人民群众有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