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测算标准及依据类别序号项目计算标准依据备注在职人员1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固定工安置费(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200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年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工作年限按《意见》规定计算破产国有企业固定工安置费(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年折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合同制职工(含临时工)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就高计算)×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为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医疗保险费[职工当年月人均缴费基数×7.5%×12+48元(大额医疗补助费)]×职工人数《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92号令)离退休人员4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企业支付部分)现月支付标准(省、市政府规定项目)×120月×本企业离休人数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企业应附项目明细及执行依据。5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企业支付部分)现月支付标准(省、市政府规定项目)×120月×本企业退休人数6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药费本市当年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缴费基数(现按20000元计算)×10年×本企业离休人数《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企业离退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意见》(筑委厅字[2003]67号)7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助费48元×10年×本企业退休人数《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92号令)大额医疗补助费企业承担部分48元为今年执行标准8破产、撤消、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市上年参保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10年×本企业退休人数《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92号令)2099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所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复发年人均医疗费×10年×工伤(职业病)离退休人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政策未明确预留的具体标准,现使用标准为暂定10离退休人员托管费[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年)]×本企业离退休人数《贵阳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重组离退休人员移交托管的意见》职工劳动债权11欠缴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拖欠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12企业未参保人员(含临时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劳动法》、《贵州省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黔劳局发[1995]20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13拖欠职工工资对照《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计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4拖欠职工医药费(未参加医保前)根据企业内部医药费报销的规定,按企业实际拖欠计算企业应提供本企业职工医药费执行的相关规定。15其它依法应列入劳动债权的项目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工伤和职业病人员、非因工负伤和患病人员、抚恤人员16工伤职工所需费用1-6级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计算:伤残津贴标准×工伤职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此项费用与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重复计算。5-6级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剩余月数的计算:5级不得超过72个月,6级不得超过50个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5-6级工伤职工仍执行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预留的具体标准,省、市实施办法未正式出台,现使用标准为暂定。国家、省、市出台新标准,从其标准。7-10级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剩余月数的计算:7级不得超过24个月,8级不得超过18个月,9级不得超过8个月,10级不得超过4个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7—10级工伤职工仍执行原规定: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级12个月,8级10个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企业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61号)2102919级8个月,10级6个月。因工、非因工人员及抚恤人员16工伤职工所需费用旧伤复发医疗费所在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复发年人均医疗费用×(距法定退休年限+10年)×工伤(职业病)职工人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政策未明确预留的具体标准,现使用标准为暂定。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按职工实际情况确定的年限(计算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17抚恤人员所需费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的实际年限[抚恤金发放标准:配偶月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40%;其它亲属为职工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已执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就高执行,但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企业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61号)已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不再列项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供养亲属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年限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配偶月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其它亲属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从2001年7月1日起按照199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贵州省劳动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文)、《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56号文)18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按不低于本人工资6个月计算;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其它19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所在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医疗费用×(距法定退休年限+10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职工人数《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92号令)20拟移交社会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所需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政策规定测算《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21其它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