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武装冲突中对平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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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2011.122011年12月学术探讨论武装冲突中对平民的保护文/唐瑶摘要:本文从平民的定义入手,阐述了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从响应性行为、补救性行为、环境性建设三方面彻底有效的保护平民不受侵害的措施。关键词:武装冲突;平民保护中图分类号:D9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344-01二战后至今虽然国际社会制定与通过了诸多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公约,例如,《日内瓦四公约》、《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宣言》、《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等,但是数以万计的平民却仍是深受战争暴力所累,在武装冲突中,平民的伤亡不再仅仅是战争的副产品,而已经转换为一种战争的武器,是蓄意针对非战斗人员的恶劣结果。据不完全统计,一战期间,战争的受难者中5%是平民,平民占据了95%,也就是说20个战争受难者里里高达19人为平民,这一超高比例说明了武装冲突对平民阶层的伤害之大。在武装冲突中,敌对方经常会把目标对准平民,以便赶走或消灭一部分民众,对交战方产生威慑力,或以加速交战之对方投降。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最近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中指出,在阿富汗、苏丹和索马里等冲突地区,平民的伤亡数字居高不下。一、平民的定义战争法上,平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于1949年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并未对平民的定义进行界定,但是依据公约的表示,我们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平民就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之所指的,不因为其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所划所划分的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的人员。该公约第十五条又指出任何冲突之一方,应该直接或通过中立国或人道性组织,在武装冲突地区内设立一个非战的中立地带,以平等的保护下列人等免受战争之影响:(甲)战争中伤病的战斗员以及所有的非战斗员;(乙)没有参加战事以及居住在武装冲突地区但不从事任何军事性工作的平民。单这样看,公约所称的狭义的平民就是指没有或者是已经不能参加军事性工作的人。日内瓦四公约第一议定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五十条给了平民和平民居民的一个准确的定义,指的是不属于第三公约第四条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和第一议定书第四十三条中所指的任何一类人。遇有对任何人是否平民的问题有疑问时,这样的人应视为平民。这样就更加有利于我们理解平民的定义了。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重要性保护平民的人权是对个人权利充分尊重的行为。按照相关的人身法律、公约和宣言(例如人权法,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等)中的法条、条文进行规定的,且保护的同时不能歧视任何人种。平民占交战领土上人口组成之绝大部分,然而数量上的优势并没有使得这一群体强大起来得打应有的待遇和保护,在全副武装的军队面前,他们只能是绝对的不堪一击,毫无抵抗能力。所以,平民在冲突中的伤亡比例居高不下甚至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国内来说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公民的正常生活是要以平民生活的安定和平民的安全作为保障的。在武装冲突那种的复杂环境下,很多细微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本来不应该存在的伤亡,如天气、地形、战略目标、战术、武器的性能以及士兵的情绪等,而在这一系列因素之下受伤最大的主要是无辜平民。据不完全统计,自二十世纪初以来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数十次重大武装冲突中造成了逾400万人死亡,其中90%为平民,所占比例之大让我们不得不予以重视,报纸新闻上那些受战争所惊吓到的儿童、因家园摧毁流离失所的悲泣妇女、在武装冲突中受伤的青年、年近花甲仍受战火所累的孱弱老人,给人们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三、在武装冲突这一特殊环境中保护平民的有效措施怎样才能彻底有效的保护平民不受侵害呢,我们就要做到三大类行为:响应性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针对即将出现或已存在的虐待伤害平民的现象,对即将或已然存在的犯罪进行立即有效的反应,用以防止该行为的再次发生、或者是使其停止来减轻它的直接影响,响应性的行为主要是依靠于国际社会的行动支持;响应性行为可以包括通过公众曝光向相关当局施压,采取有效措施来停止及预防虐待;通过对话说服当局采取有效措施来停止及预防虐待。,或是向受灾人群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物质帮助、医疗援助、心理辅导等,来缓解突如其来的不幸;转运、疏散难民;登记受难的人口;重新建立起伤难者家庭联系(如寻找失散亲属等)。补救性行为——即通过一些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恢复平民的尊严,并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了在审判过程中维持法定程序,并确保公平的受害者公平。以卢旺达特别刑事法庭的建立为例,卢旺达特别刑事法庭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4年4月因利比亚总统因飞机的失事丧生,接下来的两个月,卢旺达政府军以及部分激进的胡图族人屠杀了余80万平民。卢旺达政府为了促进民族的和谐与融合,遂请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立一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裁决在卢旺达国内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侵犯人权的罪行。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955号决议通过于次年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除了人们所熟知的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以外,安理会还通过决议设立了其他的一些特别刑事法庭,例如东帝汶、塞拉利昂、柬埔寨国际(特别)刑事法庭等等。环境性建设——创建或巩固有益于人权充分得到尊重的环境,例如广泛的宣传平等的保护平民的理念,在实际运行行为中贯彻保护平民。保护平民责任首先是要归于各国政府之下。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或是民间团体也可以提供一部分具有建设性帮助,如,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尊重当事国主权,避免强行干涉。事实上,在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这一问题上,国际社会现已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国际法规则,当务之急是确保现有规则得到全面、公正、有效的执行。近年来,安理会已经高度重视保护平民问题,并为此做出了积极努力。然而,由于武装冲突特点的变化及各种复杂因素如种族、信仰、天气等的影响,世界范围内仍有为数众多的平民在武装冲突的受到伤害,国际社会在保护平民问题上仍然任重道远。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作者简介:唐瑶(1987—),女,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参考文献:[1]朱文奇.国际人道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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