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加大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工作力度,制定本制度。一、适用对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二、受理范围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久拖未决的信访案件,上级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案、人事、人户分离等“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疑难复杂及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其他需要领导干部亲自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办理程序(一)确定包案。收到上级交办或本级确认应由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或案件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确定包案领导。(二)建立台账。对于确定领导包案的信访事项或案件,应于3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单位、协助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并填写《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台账》。(三)约谈上访人。包案领导受理案件后,应于5日内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反映的问题已被受理,要求其不要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约谈情况记入《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请信访人签字认可,并互留联系方式以便沟通。《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收入案件卷宗。(四)核查事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应适时召开双方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案件核查会议,并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知情群众等参与,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举证质证、调阅案卷、实地调查取证等形式,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认定涉及的事实,形成核查意见,为信访案件的最终解决提供依据。核查情况写入《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核查会议记录》,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收入案件卷宗。(五)案件调解。在信访案件事实核查清楚的基础上,包案领导应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协调、调解工作,着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信访案件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协议书或息诉罢访协议书,当事双方以及见证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或息诉罢访协议书原件收入案件卷宗;信访案件调解不成功,包案领导应引导信访案件进入复查复核程序。(六)复查复核。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要求,对应当由本级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案件会审、协同查办、公开听证、重新确定办案人员等多种办法,认真进行处理、复查、复核;应当由上级复查复核的,引导上访人进入上级机关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完毕后,经参与处理人员多数同意,慎重形成结案报告,同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处理结果必须公开与信访人见面,由信访人签署具体意见,确保处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七)结案报告。信访案件经过领导包案处理后,一般应当于60日内办结完毕,形成结案报告。报请上级复查复核的时间另计。1、经过领导包案处理后息诉罢访的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含《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核查会议记录》、《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处理意见》、《调解协议书》或《息诉罢访协议书》,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结案。2、经过领导包案处理后仍未能息诉罢访的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含《包案领导约谈上访人记录》、《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核查会议记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信访事项复核意见》、《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最终处理意见》。《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案件最终处理意见》应详细记载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诉求;案件的包案领导、责任单位、承办人、参与办案人员的情况;包案领导约见信访人的情况;案件核查情况;案件办理采取的形式及结果;案件症结和分歧的焦点,责任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效果,信访人的观点和态度,社会反映效果等;三级终结意见结论,上访人是否接受;拟采取的教育稳控措施等。对通过领导包案处理后仍不能息诉罢访的人员,包案领导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教育稳控手段,防止矛盾激化和发生其他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