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⒉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⑴电工作业;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⑶起重机械作业;⑷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⑸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⑹压力容器操作(含探伤、压力容器焊接切割等);2.3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年龄满18周岁;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培训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全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2/34.考核和发证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5.复审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由安全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⑴健康检查;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6.管理和监督6.1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6.3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⑴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⑵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⑶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⑷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3/36.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各用人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6.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6.8安全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7.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