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所有权。(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引例:刘国江一家从1993年4月起租用韩春祥三间房屋。02年10月初,韩告知刘因其急需用钱,欲将出租房以5万元价格出卖,并须在同年年底付款。刘同意买下,订立书面协议,将购房款5万元交付韩。11月初,韩之堂弟表示欲购买该三间房屋,并愿出价7万元。韩通知刘,房价提至7万元,刘欲购买,须再交2万元;否则,该房将卖与其堂弟。刘当即反对,认为韩出尔反尔,自己已交5万元,实际等于己买下该三间房。因此,刘坚持既不补交2万元,亦不同意韩将此房再卖他人。三个月后,韩之堂弟再次要求买房,韩遂以7万元价格卖给其堂弟,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其后不久,韩之堂弟又以10万元高价将此房转卖他人。刘国江得知后,与原所有人韩春祥发生争执。三、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就是指法律所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三个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那么物权法律关系也就是物权主体之间基于对特定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物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成立的法律拟制之人,比如公司等)和其他组织(比如合伙等)。基于物权的强大排他效力,物权的主体也应该是特定的。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由于我国采取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到上层建筑领域的物权法规定中来,我国的所有权主体可以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1.国家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就是国家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除了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之外,还是最重要的物质资源的所有者。根据《宪法》第9条和第l0条的规定,国家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而《物权法》又扩大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将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也纳入其中。这些物质资源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必须由国家掌握和控制。此外,这些也都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国家对它们取得了所有权,就可以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为广大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必然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当然,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但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去行使所有权,否则整个国家的财产秩序将会出现混乱。因此必须由一个主体来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所有权,《宪法》和《物权法》将这个主体确定为国务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外,《物权法》第55条中还专门就国有企业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即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2.集体集体作为物权主体,就是指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宪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而《物权法》又将集体所有的财产作了扩大和细化的规定,即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也都属于集体所有。同国有财产相似,集体所有实际上就是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代为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3.个人个人作为物权主体,其典型表现是个人作为所有权的主体。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自然人自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取得个人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取得具体财产的所有权。自然人合法财产不仅在自然人生存时受国家法律保护,自然人死后亦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即按照死者的意愿或者法律规定将其财产转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受。我国法律不仅保护我国自然人的合法财产,也同样保护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的合法财产。(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有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房屋、桥梁等。动产即为不动产之外的物,即为物理上可以搬移之物。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动产。传统民法对于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的价值较为巨大,但是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大,比如黄金、大型飞机、船舶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于其相应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而动产物权以交付的方式进行公示。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为单一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物,比如一辆汽车、一栋房屋等。单一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的。集合物是指基于自然属性或者人为原因而将多数单一物集合为一体之物,比如一群羊等。单一物可以单独设立物权。而集合物通常不能一体作为物权交易的对象,但是随着交易的进步,以集合物作为交易的对象已经逐渐被立法所确认,比如企业财产的整体转让。2.须为独立物物的独立性,是指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者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传统民法认为,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够成为独立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物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但是,如果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也可以交易上的观念和法律的规定作为标准,来确定某物的独立性。在交易观念上,一幅土地的某一部分可以通过划分四至的方法划分不同的部分而特定化,成为独立物。在法律上,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标准,如通过法律规定登记的方法,将分割的数块土地公示于众,使之特定化而成为独立物。同样的道理,通过法定的登记方法公示的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3.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理形体,可为人们所觉察的物。传统民法都认为物权的客体应该是有体物,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有体物的范围也发生了扩张,比如电、热、声、光等虽然没有一定的物理外形,但已经被解释为有体物,对于有一定经济价值且可以人为分割之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在权利质权中,对于一直属于无体物范畴的一些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4.须为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区别性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之物。特定物的对应概念是种类物,它是指可以用同品种、规格或者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之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这主要是由于物权的强大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导致的,而且标的物不经特定,则无法交付或者登记。当然种类物可以通过特定化(比如某种规格的面粉通常是种类物,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将某个仓库中的面粉作为交易对象,则该仓库的面粉就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的方式,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5.须为有用物所谓有用物,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之物,毫无经济价值之物因其对人类没有用处,故无法律上之意义,难以成为物权之客体。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大量出现,虽然对人类没有益处,但其会对人类之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了维护人类生态和谐发展,物权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那些对人类有害之物,也应该为物权法所规制的对象,确定其归属,而对其权利人进行应有的法律限制。6.须与人身相分离物权法上的物应该和人身相分离。对于没有和人身相分离的人的四肢、器官、血液及毛发等,属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属于主体的范畴,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至于人之器官、血液等的捐献问题,基于人格的自主性,不能强制他人捐献器官、血液等,同样对于已经与人身相分离之器官、血液以及人死后的尸体可以作为物权之客体,但对于它们的支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对器官之买卖等,对于尸体的支配,只能限于祭祀奉供之用,而不可成为交易的对象。7.须为人力所能控制对于人力所不能控制之物,比如日月星辰等,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但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界、改造自然界的能力不断增强,人力所能控制的物的范围将越来越广,物权的客体也将不断扩张。(三)物权法律关系内容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物权人的权利和物权义务人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即为物权,就是物权人对物直接支配而无须他人协助,单独的享有物上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必须通过公示方式,使第三人知道,才能够使该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由于物权的公开性,物权对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确立不得侵害该权利的义务,从而起到行为规则的作用。所谓物权义务人的义务,就是对应于物权人的物权而言,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形态是不作为的形式,其义务主体是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对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言,该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不仅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还包括原物的所有权人。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上的区别: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2、权利内容上的区别:对物的支配权与对人的请求权3、权利客体上的区别:物(特定性)与给付4、权利设定上的区别:法定主义与自由主义5、权利效力上的区别:排他性与追及性等与相容性及无追及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