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5.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5.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来的、突发的。如地震造成的伤害伤害的分类按起因分为:1.职业上的伤害,如过劳死2.日常生活中的伤害3.交通上的伤害4.运动中的伤害5.军事上的伤害按致害物分类1.器械伤害2.自然伤害3.化学伤害4.生物伤害(2)致害物必须是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意外伤害保险强调的致害物是外来的,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与疾病截然不同。(3)侵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不同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等。(4)侵害发生: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5)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列入保险赔偿的侵害方式有:碰撞、撞击、坠落、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掩埋、倾覆。意外词语意思是指意料之外、意料之外的不幸事件相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外来的。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发生的意外。如行人被车碰撞或飞机失事等。相反,后果可预见却故意作为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如不听司机劝阻强行挤车后坠地受伤,则不构成意外事故。应是偶然性或突发性事件,是非本意的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从一幢出租屋的三楼跳下摔死。刘某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一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刘某,妻子为受益人,保额为15万元人民币。案例分析首先,刘某跳楼并没有外力作用,不符合意外事故的“外力”特征。其次,刘某主动实施的跳楼行为,也不符合“非本意”特征,这里的非本意不能仅从刘某本人的感受判断,而应客观分析,刘某当时可以有其他选择,跳楼并为唯一出路。再次,意外事故特征之一是不可预见性,刘某作为成年人能够预见到从三楼跳下的后果,而他却放任此后果的发生,仅从这点来看也不属于意外事故。非正常死亡不等于意外死亡2019年马某为其父投保老年意外险,同年老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死亡。尸检报告结论为“死者尸体全身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此类疾病,可因过度劳累、情绪激动以及外伤等作为其诱发因素”。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意外事故、不明原因猝死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死亡”案例王先生和几位同事吃完小龙虾回家后,半夜浑身酸疼,四肢乏力,不停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结果确诊为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骨骼肌溶解症,可能和进食小龙虾有关。王先生单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门急症保险。王先生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此次食物中毒因个人体质软弱引起的,应该属于疾病,不是意外事故,拒绝理赔。保险责任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1)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伤害则不负责赔偿2019年11月22日,张某将自己婚礼上所拍摄的照片胶卷送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某摄影服务部冲洗,当时交纳抵押金20元,双方约定11月25日取相片。后来,该摄影服务部将张某的胶卷交付新宾满族自治县客运公司托运后,托运客车肇事致使胶卷丢失。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胶卷丢失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判决被告摄影服务部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2)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A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A某早晨穿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星期后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肥胖,穿袜子时积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力,造成死亡。被保险人的亲属认为A某的死亡是非故意的,构成人身意外保险责任,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与猝死2019年1月20日晚8时左右,柴俊东在自家卫生间洗澡,近40分钟之久未出来,其妹妹发觉有异常,就拍卫生间的门并呼叫,未见其哥应答,马上关掉液化气,同时电话告知柴俊东的同事、好友赵善军,赵善军赶到后踢开卫生间的门,见柴俊东湿身裸体倒在卫生间里,人已昏迷,赵善军即打电话给“120”急救中心和厂里的其他同事来救助。当晚9时05分,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赶到柴俊东的宿舍,立即对柴俊东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死亡通知书诊断认定为:猝死。突然遭遇此变故,柴家上下陷入悲痛之中。次日,即2019年1月21日,柴俊东的遗体火化。2019年1月30日,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河北派出所出具了柴俊东因由于“煤气中毒事故”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结果2019年7月5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该通知称:被投保人柴俊东因“猝死”死亡,由于导致猝死的原因广泛,且尸体报案前已火化,现保险公司请求被保人家属提供柴俊东准确的死亡原因以便作出合理的理赔决定,故保险公司现在不能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分析法院认为,二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柴俊东“猝死”未经法医学鉴定、柴俊东父母未提供柴俊东“猝死”的原因证据,故不予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柴俊东“猝死”系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死亡通知书证实,柴俊东的死亡不属于《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免除的十一种情形,且也未能提供该责任免除的情形的证据,故二被告主张驳回柴俊东父母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非故意诱发的伤害意外与故意是相互排斥的。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竞技性体育比赛或特别毛线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事故。3.不承保的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在过失或故意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5.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较第一:可保危险不同。人寿保险承保是生存保险金、死亡保险金等属于人体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密切关系。而意外伤害保险与年龄没有关系。第二:人寿保险是定额给付,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意外险则在残疾给付的时候按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第三:费率确定不同。第四:保险期限不同。第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不同。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相同点:事故的发生保险责任赔款补偿上保险期限上保险费的缴纳和确定方面财务处理方面不同点:保险标的不同保额的确定不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就是承保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引起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风险,即当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对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同点(1)合同主体不同(2)保障对象不同(3)保险标的不同(4)保险责任不同(5)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6)赔偿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