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ofadvancedbuildingdecoration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基本规定3.1设计3.2材料3.3施工第四章基层施工4.1一般规定4.2吊顶基层工程4.3墙面基层工程4.4地面基层工程第五章门窗工程5.1一般规定5.2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5.3塑料门窗安装工程5.4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5.5自动门安装工程5.6旋转门安装工程5.7门窗玻璃安装工程第六章吊顶工程6.1一般规定6.2金属板吊顶工程6.3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工程6.4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工程6.5花栅吊顶工程6.6玻璃吊顶工程第七章轻质隔墙工程7.1一般规定7.2板材隔墙工程7.3骨架隔墙工程7.4活动隔墙工程7.5玻璃砖隔墙工程第八章墙饰面工程8.1一般规定8.2高级抹灰工程8.3饰面砖工程8.4饰面板安装工程8.5裱糊饰面工程8.6软包饰面工程8.7玻璃板饰面工程第九章涂饰工程9.1一般规定9.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9.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9.4彩色喷涂涂饰工程9.5细木制品涂饰工程9.6美术涂料涂饰工程第十章地面工程10.1一般规定10.2木地板工程10.3塑料地板工程10.4地毯工程10.5块材地板工程10.6楼梯踏步工程第十一章细部工程11.1一般规定11.2木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11.3木窗帘盒、窗台板、暖气罩制作与安装工程11.4木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11.5木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11.6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11.7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第十二章厕浴间工程12.1一般规定12.2楼板孔洞细石混凝土浇筑工程12.3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12.4聚氨酯涂膜防水工程12.5五金配件、细木制品安装工程12.6玻璃镜安装第十三章幕墙工程13.1一般规定13.2框架式、隐框玻璃幕墙工程13.3全玻式玻璃幕墙工程13.4单元式幕墙工程13.5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13.6采光顶工程13.7石材幕墙工程13.8金属板幕墙工程第十四章仿古建工程14.1砌筑工程14.2石作工程14.3室内木装修工程14.4油饰工程14.5彩画装饰工程第十五章工程质量验收15.1基本规定15.2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15.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15.4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附录A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C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附录D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E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F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第一章总则1.0.1.为统一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编制的依据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等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范、标准。1.0.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1.0.4.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术语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2.高级建筑装饰buildinghighdecoration一般认为,高级建筑装饰包括:具有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或相当于三星级及其以上宾馆装饰标准的综合楼、写字楼、影剧院、商场、文化设施等公共建筑及高档住宅、公寓工程等。2.0.3.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4.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5.面层surfacecourse经装饰装修后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2.0.6.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2.0.7.建筑地面duildingground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2.0.8.玻璃幕墙glasscurtainwall由金属构件与玻璃板组成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0.9.石材幕墙stongcurtainwall板材为建筑石材板的建筑幕墙。2.0.10.金属幕墙metalcurtainwall板材为金属板材的建筑幕墙。第三章基本规定3.1设计3.1.1.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装饰设计深度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01-612-2002),装饰设计图纸应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01-613-2002)。装饰设计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并强化与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3.1.2.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有关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3.1.3.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和节水等有关规定。3.1.4.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1.5.高级建筑装饰设计要贯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选用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3.1.6.积极推行建筑装饰社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之成为工业化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2材料3.2.1.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材料与产品的选择应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倡采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2.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3.2.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复验。3.2.4.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严格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采用花岗岩石材、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3.2.5.承担高级建筑装饰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2.6.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3.2.7.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3.3施工3.3.1.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努力争创装饰优质工程。3.3.2.承担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3.3.建筑装饰施工应积极推行工业化、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减少现场作业,缩短施工周期,减少现场环境污染,积极采用新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3.3.4.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3.3.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通、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7.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安全保管,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环保、防火等的进场教育。3.3.8.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设计及装饰作业的要求。3.3.9.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样板或做样板间(件),经有关各方确认。样板间室内环境应进行检测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3.3.10.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当必须同步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3.1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室内外环境条件应满足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严格按照国家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3.3.12.高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3.3.1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施工现场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3.3.14.民用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3.3.15.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遵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的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高级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档。第四章基层工程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高级建筑装饰工程的吊顶、内墙面及地面等基层工程的质量验收。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数的20%。4.1.2基层工程验收前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基层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3.暖卫、通风、电气等工程的验收记录及交接手续。4.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的隐蔽检查记录。4.1.3基层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其品种、规格、质量、成型尺寸、构造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4.1.4基层工程的防水、防潮、防火、防腐、防蛀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4.1.5基层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试报告。4.1.6基层工程所用焊接件的焊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钢结构有关验收规范。检验方法:检查焊接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4.1.7基层工程所用高强度螺栓,其形式、规格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4.2吊顶基层工程4.2.1.本节适用于各种金属饰面板、纸面石膏板、木质板,矿棉吸声板、玻璃棉板、花栅、玻璃饰面板为面层的吊顶基层工程。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20%。主控项目4.2.2.吊顶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造型尺寸必须准确。龙骨架构排列整齐顺直,表面必须平整。检验方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