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在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予以实施。第二条严格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学校实行分账核算。每年春秋季开学后5个工作日以内,各中小学校向县教育局汇总上报本学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学期专项资金结余情况。县教育局对各校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供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各中小学校,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第三条确保专款专用1、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格执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堂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含维修)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设备折旧等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应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之外单独解决。严禁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用于学校其他方面的支出。2、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盈利,要在食堂内带量公示“营养午餐周食谱”。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监管,成立由主管领导、营养餐专管员、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学校餐厅饭菜质量、营养搭配、安全卫生等进行日常监督。学校要指导膳食管理委员会经常性开展工作。3、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应当滚存结转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能改变资金用途,严禁以各种形式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第三条规范账务处理1、学校在申请使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时,借:零余额账户-转移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入;发出餐券后,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支出,贷:其他应付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支出;兑付款项时,借:其他应付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支出,贷:零余额账户-转移支付;年终时,贬值情况说明,同时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借:其他应付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支出,贷: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支出。2、学校直接自办食堂的,要单独设立食堂灶务管理账,由学校财务人员管理。学校要严格核算成本,确定供应饭菜的营养搭配,月底盘库结账,将学生“一补”、营养餐饭票及现金进行分类清算,分类兑付。第四条规范支出手续1、采购营养餐的原材料或午间加餐食品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食堂食材台帐。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食堂食材出库单,出、入库须经相关人员核实签字。2、营养餐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周结算、周公示、月兑付”制度,学校要组成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营养餐专管员、食堂承包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清算小组。每周日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完毕由学校财务人员填写规范的《营养餐券清算单》或《营养午间加餐清算单》(表式参见附表1、2)原件一份,清算小组成员和餐厅承包人或负责人确认无误签字、盖章后复印二份。一份复印件在学校“教育民生项目公示专栏”公示;一份复印件及清算过的餐券(必须标注作废)由学校营养餐办公室管理人员归档管理;清算单原件由学校餐厅承包人或负责人收存,并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内收到的清算单及个人账户信息交到学校财务室填写领款单(表式参见附表3)。学校财务人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算专项资金,并于每月10日前转账兑付上月支出资金,学校直接自办食堂的,要转账支付定点供应商。3、学校直接自办食堂的,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签订供货协议,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保管,主要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到校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学校要单独建立食堂灶务管理帐,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支出必须有票据,采购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财务人员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账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长期保存。学校食堂灶务管理专帐要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原材料每月25日必须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亏情况,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成本,确保营养餐按照上级核定标准规范实施。第五条实行实名登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第六条实施监督内审1、县财政局、教育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巡回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2、县教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内部审计。3、每学期末由各中学、学区组织对所属中小学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教育局、财政局备案。4、学校每月至少在学生中开展一次营养餐满意度调查问卷活动,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对学生普遍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对调查问卷满意度高的食堂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七条建立问责机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承包人或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1、原材料或物资明显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仍采用的;2、食堂监管不力,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3、学校直接管理的食堂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账务收支及原材料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4、午间加餐食品没按要求落实到学生,管理混乱,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5、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6、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