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语言文学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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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中大发〔2010〕44号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各学院(所、部)、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推进我校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工作,不断提高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和管理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浙江中医药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设置办法和相关章程见附件。附件:浙江中医药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二○一○年七月九日-2-附件浙江中医药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常设机构。第二条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贯彻国家、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2.负责制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发展规划;3.组织实施争创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筹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学校使用规范文字的情况;5.负责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表彰工作;6.组织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文字工作的演讲等各类活动;7.负责校内普通话测试、培训和提高工作;8.负责指导各学院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第三条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组织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党校办、学生处、研究生处、后勤管理处、成教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工会、团委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副院长任委员,任期一般为3-4年。委员会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简称“语委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3-第四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4-主题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立通知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浙江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7月12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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