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登记表填报指标说明一、企业产权登记表有关指标说明:1、企业名称: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2、产权登记情形:按涉及产权登记事项的相关情形选择填写〔投资新设企业、分立新设企业、合并新设企业、因收购而使企业首次出现国有控制出资人、因投资入股而使企业首次出现国有控制出资人、跨国资监管机构(从其他国资监管机构无偿划入、从其他国资机构协议受让、从其他国资机构进场受让)、其他、补录历史数据(已办无变化、已办有变化、未办)〕,多种情形同时发生的,同时勾选相应选项。3、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4、组织机构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5、主要出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此代码是据以生成企业产权关系树的重要标识。主要出资人是指拥有本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控制出资人;任一国有控制出资人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持有本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国有控制出资人作为主要出资人;各国有控制出资人所持股权比例相等的,应共同推举一个国有控制出资人作为主要出资人。非同一国资监管机构下多个国有控制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上原则,从各国资监管机构下的国有控制出资人中分别确定主要出资人。6、企业类别:按所列选项选择填写(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指虽然具有国有控制出资人,但不能实际支配的企业。7、组织形式:该指标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按照所列选项选择填写。〔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机构和单位等(事业单位、境外企业等)〕8、企业级次:按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企业,下属企业依次类推;多个国有控制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按主要国有控制出资人的产权级次依次对应填写。9、经营状况:按所列选项选择填写(正常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等长期休眠企业是指因税收、债务等问题未进行清算注销,但已因连续未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多年未正常经营企业。10、注册地: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11、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按照其所在的国家出资企业全称填写。12、注册资本(万元):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换算为以万元为单位。13、是否已办工商:按照本次产权登记事项是否涉及和是否已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选择填写。(是、否、不涉及)14、工商登记日期:按照本次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日期填写。15、所属部门:按企业的隶属关系选择填写。16、国资监管机构: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国资监管机构选择填写。17、所属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小类项代码填写,列示本企业所经营的全部行业。本指标用于与所在国家出资企业行业类别比对,以自动判断本企业是否国家出资企业主业。18、主要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小类项代码填写,与本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此指标用于分析企业行业分布。19、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自然人出资不填写姓名,合并填写为“自然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名称只填写国有控制出资人和前十大出资人,其他出资人合并填写为“其他未流通股”或“其他流通股”。20、出资人组织机构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21、出资人类别:按所列选项选择填写。其中,国家出资人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国有出资人是指国家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是指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是指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其他出资人是指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2、出资额: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用以形成资本的数额填列,指实际投资成本。23、实缴注册金: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出资额对应享有的注册资本额填列,指折股后资本。24、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列。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表有关指标补充说明:1、是否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以项目投资、境外收购、过桥贷款、特殊贸易、特殊项目运作等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2、注册目的:按所列选项选择填列(项目投资、境外收购、过桥贷款、特殊贸易、特殊项目运作)。3、计划清理时间:指完成注册目的后的计划清算注销时间。4、是否存在个人代持股:个人代持股是指因所在国法律规定等原因以个人或个人公司名义代持国有控制出资人境外企业产权(股权)的行为。5、持股人姓名:指个人代持股的名义持股人姓名,个人填写姓名,个人公司填写公司全称。6、实际出资人:填写个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全称。三、补录历史数据-已办有变化(或未办)合规性资料目录表有关栏目说明1、业务办理申请文件:需列明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批准单位、经济行为的主要内容等,同一产权登记事项涉及多种经济行为的,需要分别进行描述。相关经济行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进行评估、验资、进场交易等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并说明理由。2、企业章程:指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名称及出资情况、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文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载明事项,并由股东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需提交合资/合作合同。3、企业章程_理由描述:列明未能提供企业章程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企业章程的,该项产权登记事项将不予受理。4、验资报告_理由描述:列明未能提供该项文件的理由,该项目将被作为判断本次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程序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5、最近一期审计报告_理由描述:列明未能提供该项文件的理由,该项目将被作为判断本次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程序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四、日常占有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补录表有关栏目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2、工商登记日期:按照本次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日期填写。3、工商登记相关资料:新设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工商变更的企业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涉及工商注销的提供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4、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与产权登记信息一致:指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股东名称、股权比例等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已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完全一致。5、不一致理由:需列明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具体项目,并说明造成不一致的理由。企业股权结构等重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需重新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