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菁英群公益讲座企业重组税法原理报告人:巴特QQ号:948932323发言提纲•§基础知识•§企业重组总述•§三角合并•§或有对价情形下的权益延续性判定规则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1基本概念•1.2资产出售•1.3出资•1.4分配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总述•2.1我国企业重组税法渊源•2.2术语•2.3企业重组分类•2.4企业重组不确认所得处理的理由•2.5免税规则适用条件•2.6免税规则适用结果•2.7对价第三部分三角重组•1.1定义•3.2分类•3.3控股公司•3.4示例–正向吸引合并–反向吸引合并–股权收购–1.368-6(d)(3)示例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1概念•1.2资产出售•1.3出资•1.4分配基础知识之基本概念•1.1.1所得的实现与确认•1.1.2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基础知识之概念•所得实现与确认–所得一般于实现时确认,这是资产出售的一般规则,有时候根据特殊规则,所得实现了,但可以不确认。这个特殊规则就是所得不确认规则。–出资、重组、同类财产交换均有所得不确认规则的适用之处。–例:甲公司以财产X同乙公司财产Y交换,财产X的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100元,财产Y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80元。甲于交换中实现所得20元,正确情况下确认所得20元,如适用所得不确认规则,实现所得20元,确认所得0元。基础知识之概念•计税基础–定义–分类–核算要点–所得与计税基础的计算•计税基础指资产用于计算所得税的价值。–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不同于会计上的计税基础。–在税法里,没有所谓的负债的计税基础。–美国税法中没有所得、计税基础的定义。基础知识之概念•计税基础分类–初始计税基础与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内部计税基础与外部计税基础–思考:继承取得的财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美国税法:按资产的市场价值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中国税法未见到明确规定。基础知识之概念•与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联的两个重要概念–潜在收益财产•甲持有财产A的计税基础是80元,市场价值100元。–潜在损失财产•如乙持有财产B的计税基础是100,市场价值是80元。基础知识之概念•有关计税基础核算的几个要点–计税基础不能为负数–现金的计税基础恒等于面值–只能对增值确认一次所得,这是理解所得和计税基础关系的逻辑基础。知识之概念•所得与计税基础计算–思考题:计税基础等于成本吗?–价值对等情况下交换所得与计税基础计算•例:A用财产X交换B所拥有的财产Y,财产X的公允价值100元,计税基础40元;财产Y的公允价值100元,计税基础75元,交换后A确认的财产转让所得是多少?A持有财产Y的计税基础是多少?–价值不对等情况下交换所得与计税基础计算•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例:A以财产X与B持有的财产Y相交换,财产X的公允价值100元,计税基础40元;财产Y的公允价值110元,计税基础75元,交换后A确认的财产转让所得是多少?A持有财产Y的计税基础是多少?计税基础等于成本吗•同类财产交换情形下的计税基础确定–例:A用财税X交换B拥有的财产Y,财产X市场价值100元,计税基础40元,财产Y市场价值100元,计税基础75元。财产X与财产Y为同类财产。–思考:政府白给房开企业的土地,计税基础确认0,这种处理方式比赠送处理合理。–思考:债务重组所得,减少可弥补亏损、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纳税属性。基础知识之概念•所得与计税基础计算–结论:转让财产实现的金额等于取得财产的价值,不是交出财产价值。–费城游乐园案件:美国税法上有关计税基础的经典案例。基础知识之概念•内外计税基础协调–例:甲出资100万设立X公司,X用100万元购置一项资产A,假设时间不长资产A增值至200万元,乙出价200万元收购甲持有的X公司股票。公司资产计税基础100万元,乙持有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分别是200万元。不允许调整部计税基础,这个结果在税收上对乙不利。折旧的货币时间价值。–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公司与合伙课税制度都有协调规则•计税基础是理解所得税法的钥匙。–有兴趣深入研究这方面内容的网友可以查看我整理的帖子。计税基础分摊,如应税资产收购,对价如何分摊?合伙企业税收制度有关计税基础的核算最为复杂。基础知识之资产出售•资产出售征税处理作法–例:甲企业将资产A出售给乙企业,该项资产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100元,乙企业给付的对价是现金120元。假设税法规定此项交易应纳所得税,那么,此项交易的税法结果是:•甲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20元;•乙企业确认于此项交易中获得的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120元。基础知识之资产出售甲企业乙企业对价资产基础知识之资产出售•以承担债务形式购买资产–以承担债务形式购买资产,购买方替出售方承担的债务相当于支付现金。–例:A企业有一项资产,计税基础100元,市场价值150元;B企业有意购买,支付对价是现金30元,替A企业承担外债120元。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50元(150-100),B企业确认持有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50元。基础知识之出资•一般处理•不确认所得处理基础知识之出资•一般处理–以潜在收益财产出资•例:出资人以一项市场价值150元、计税基础100元的潜在溢价财产出资,出资人须确认所得50元(150-100=50)。–以潜在亏损财产出资•例:出资人以一项市场价值100元,计税基础150元的潜在损失财产出资时,出资人确认出资损失50元。–税法应该允许这种出资损失吗?基础知识之出资•一般处理–出资与出售区别•出资后出资人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形成关联关系,出资财产出资后实际上还是受出资人间接控制。出售则不同。•美国税法禁止确认出资损失•美国税法禁止企业重组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确认损失•网上流传4号公告修订稿似乎允许重组中确认损失基础知识之出资•出资不确认所得规则–例:甲公司以财产A出资设立乙公司,财产A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100元,适用不确认所得税务处理的结果为:•甲企业实现所得120-100=20(元),但确认所得为0元;•出资完成后,甲企业持有乙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是100元,乙公司持有财产A的计税基础也是100元。基础知识之出资•税收属性的承继与划分–如果财产A是可以折旧或摊销资产,出资后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如何计算?折旧、折耗、摊销、经营亏损、盈余与利润(E&P)等事项税法理论上称税收属性(taxattributes)。–纳税属性也是税务处理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在企业重组中。基础知识之分配•定义(distribution)–狭义上的分配一般指企业以股息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即股息分配;–广义上的分配指企业向股东作出的与股票相关的支付,包括股息分配、赎回分配、清算分配,还包括特殊情况下所进行的分配,如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权)、以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将对价分配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向其股东分配分立企业股权及其他对价等重组情况下发生的分配。–易混淆概念合伙企业课税模式下的划分(allocation)基础知识之分配•分类–按分配处于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分配可分为:•非清算分配/运营期间作的分配–股息分配–赎回分配–符合条件的赎回分配(6种情形)与不符合条件的赎回分配•清算分配•美国税法分配制度的核心概念E&P,衡量是否作股息分配。税收不支持有盈余不分。我国公司法鼓励有盈余不分。基础知识之分配•分类–按用于分配的财产类型,分配分为:•现金分配;•非现金财产分配。非现金财产分配的情况比较复杂,包括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股票股权等进行的分配。基础知识之分配•分类–按分配给付次数不同,可以分为:•一次性给付分配,指分配给付一次性完成的分配。•分期分配,指不是一次性给付的分配,而是分期给付的情况。如公司解散清算时,资产金额较大,变卖资产时,买受人要求分期支付价款,变卖资产出现这种情况时,通常清算分配也得采取分期分配形式。资产与财产区别:资产包括劳务,财产不包括劳务。基础知识之分配•税务处理方式–股息分配处理方式•股东确认股息所得;•股东持有公司股票计税基础不变。–赎回分配处理方式•三分法,股息所得、收回投资、转让所得;•股东持有公司股票计税基础调减。–清算分配•中国三分法•美国二分法:收回投资、转让所得基础知识之分配•分配是税法中最为复杂的一块领域,避税者经常在此做文章。•国内税法规则简单,缺乏反避税措施。•所有权推定归属反避税规则。重组税收概述•法律依据•基本术语•类型•税务处理方式•一般税务处理•特殊税务处理总述之法律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通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通知概述之术语T公司P公司T公司股东T公司资产与负债P股票和现金T股票吸引合并概述之类型•免税重组一般分为三类:–收购式重组–分立式重组–以及既不属于收购也不属于分立的其他重组类别。–美国税法中公司重组类型(corporatereorganization)=免税重组类型,没有应税重组一说,可以说应税合并。概述之类型•收购式重组具体包括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以及收购式分立。•分立式重组具体包括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存续分立又可细分为派股分立与易股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既不属于收购也不属于分立的其他重组类型指仅涉及单一企业的重组类型,具体包括资本结构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等重组类型。资本结构重组又可细分为债转股、债换债、股转债、以及股换股。我国税法仅明文规定了债务重组这一个资本结构重组类型概述之类型•我国税法上的企业重组分类–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概述之合并细分:•吸引合并•新设合并概述之合并(吸收合并)T公司P公司T公司股东T公司资产与负债P股票和现金T股票吸引合并前概述之合并(吸引合并)P公司T公司原股东P公司股东吸收合并后概述之合并(新设合并)概述之股权收购(B型)概述之资产收购(C型)概述之分立(收购式D型)概述之分立(派股分立)概述之分立(易股分立)概述之分立(解散分立)概述之债务重组D公司(债务人)C公司(债权人)债务D股票概述之免税处理理由•企业重组免税处理的理由有:–税收中性原则;–鼓励资本流动;–纳税人在企业重组中实现了所得,但没有获得现金,无纳税资金来源;–企业重组中纳税人的投资本质没有改变,改变的仅仅是投资形式。第(4)条理由是实践中把握企业免税条件的根本,也就是权益连续性原则,亦称所有权连续性。概述之免税规则适用条件•重组免税处理的条件可归纳为以下几项:–延续•权益连续•业务连续–有效的商业目的国际趋势是适用条件正在逐步放宽概述之免税规则适用条件•权益连续性、业务连续性不适用于债务重组,法律形式改变。•59号通知称所有重组都须符合的5个条件是值得商榷提法。•美国2005年关于连续性的财政条例有明确结论。E型与F型重组不须考虑连续性。概述之免税规则适用条件•权益延续亦称权益连续性,指目标企业股东于重组前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proprietaryinterest)在延续的企业里得以实质上的保留。•所有人持有财产称直接持有,所有人通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架构持有财产称为间接持有。在税法理论上,财产由直接拥有转为间接拥有,或者将财产由间接持有转为直接持有,只要这种转换没有造成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改变,就不应课税,这就是权益连续性。财产直接持有转为间接持有是美国税法对于出资不确认所得规则的政策依据,后者是分立不确认所得规则的政策依据。概述之免税规则适用条件•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保留的两种方式–方式一:T股东以其持有T股权换取收购公司股权–方式二:T股东以其持有的T股权换取目标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权概述之免税规则适用条件•方式一:•例:张三以财产X,出资设立公司T,P公司吸引合并T,张三以其持有的T公司股票换取P公司股票。–美国税法:P公司长期债券也可以构成股权支付概述之免税处理适用条件•权益连续性–例7:收购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