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国际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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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司国际仲裁指南Untitled-1.2.indd128/11/20117:49PM2Untitled-1.2.indd228/11/20117:49PM3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中国公司国际仲裁指南目录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1第一节:什么是国际仲裁?2第二节:国际仲裁的主要特点2第三节:相对传统诉讼的优势和劣势2第四节:纽约公约–选择国际仲裁的主要原因4第五节:国际仲裁的关键要素4第六节:与中国有关的国际仲裁6第七节:起草仲裁协议7第八节: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8第二章:各仲裁机构规则比较11第三章:各仲裁机构规则概要24第一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5第二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31第三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37第四节:伦敦国际仲裁院43第五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49第六节: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57第七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63第八节:瑞士商会仲裁院69Untitled-1.2.indd328/11/20117:49PM4Untitled-1.2.indd428/11/20117:49PM1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Untitled-1.2.indd128/11/20117:49PM2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第一节:什么是国际仲裁?1.1. 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非公开、无需诉诸国家司法机关,当事人协议通过中立的仲裁庭解决纠纷遇到争议时,人们通常第一反应是通过法院讼诉解决纠纷。然而,在许多案件中,诉讼可能不是解决纠纷的理想途径。除诉讼之外,其实还可以通过很多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就是其中之一。国际仲裁是处理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这一机制使具有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争议各方在无需诉诸各自不同的法律系统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国际仲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在签订商事合同时,双方协议将未来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交由经他们(或他们的代表)选择的独立的非政府性的决策者,根据中立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该“仲裁协议”通常由各方谈判商定并作为其商事合同的一项条款(尽管各方亦可在争议产生前或产生后再达成一项单独的仲裁协议)。1.2. 国际仲裁在中国与日俱增的重要性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在当今全球经济活动中,中国企业经常与海外公司或国家进行国际商业交易。在涉外商业交易中,中国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对争议解决机制的正确选择将会有效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尽管在中国进行诉讼有时是选择之一,但外方完全可能会选择一个中国企业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作为诉讼地。中国企业若参与海外诉讼,将会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严重障碍。不同的语言、陌生的地域、以及寻求律师协助诉讼的困难,可能是海外诉讼中最大的实践障碍。除此以外,迥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文化差异也是争议各方的重大顾虑。即便争议各方能够成功地克服这些困难,最终对判决的跨国执行可能还是会陷入困境。司法判决不是那么“可移动的”,在判决地以外的国家执行法院判决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相比保持沉默,在签订合同之时就与另一方明确约定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法是明智之举。国际仲裁因其独特的优势(我们将在本指南中详述),已被证明是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它被运用于各种各样的交易和合同中,例如:合营企业协议,收购兼并协议,股东协议,买卖合同,信息技术/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工程建筑合同,能源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和投资协议。当然,这些仅是中国企业日常缔结的诸多类型的合同中的一部分。第二节:国际仲裁的主要特点概言之,国际仲裁是一种非公开、无需诉诸国家司法机关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中立的仲裁庭公正解决纠纷。各方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如何解决争议进行自由协议。1这意味着仲裁通常在受法院干预最少的条件下进行。以下特征使得国际仲裁满足了国际商事领域的需求:首先,仲裁员的管辖权仅产生于合同(例如:各方达成的仲裁协议)。然而,仲裁员一经指定即有权就争议的解决作出对各方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第二,国内诉讼中,一宗案件通常由法院指定一名法官;而国际仲裁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考虑背景、专业知识、经验、资历和风格等因素后自行选择仲裁员。在当今全球经济活动中,中国企业在各类专业领域参与日趋复杂的交易。因此,仲裁员的选择非常重要。一名适格的仲裁员应当对案件的特定司法管辖区具备充分法律知识,并能够处理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第三,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就程序的选择拥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的最直接体现,是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决定程序时间表。当事人自治权也体现在双方可以自由决定证据方面的事务,例如证据披露的范围。第四,诉讼程序一般对公众公开,因此往往包含损害企业声誉的风险,并且可能使企业面临额外的管理负担。不同于诉讼,国际仲裁是非公开进行的,仲裁活动一般远离媒体和公众的视线。第五,国际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争议各方均受其约束且上诉权受到限制。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公约成员国获得认可和执行(有关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纽约公约,参见本章第四节)。通常,跨过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比执行法院判决要容易得多。第三节:相对传统诉讼的优势和劣势国际仲裁的上述特点绝大多数是其相较法院诉讼(特别是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的优势。在决定将仲裁作为您的首选争议解决机制之前,了解它的一些缺点是必要的。3.1. 理论上的优势3.1.1.速度因为各种原因国际仲裁所需的时间日趋冗长。尽管一些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寻求最终裁决提供了加速程序,大规模的商业仲裁相较在一些法院(特别是中国法院)进行的诉讼而言仍然耗时较长。这是因为提交仲裁的纠纷日趋复杂。即便当事人纯粹因战术上的原因(即拖延仲裁)要求延长时限,仲裁庭通常难以拒绝。仲裁庭往往非常谨慎,以免一方当事人以未获公平对待、无法呈现其案情为由进行争辩。另一个问题是当仲裁地位于一个国际仲裁法律发展相对不成熟的国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干涉仲裁来妨碍和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3.1.2.费用尽管在诸如英国、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国际仲裁的费用可能仍然被认为比诉讼费用低,但在诉讼费用较低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中国,情况往往并非如此。1.法院干预的程度和支持的程度取决于每一特定国家的仲裁法律(详细讨论请见本章第5.3节)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Untitled-1.2.indd228/11/20117:49PM3仲裁与诉讼的另一个不同点是仲裁中的当事人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花费,并且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还需支付仲裁机构的行政费用。仲裁庭的费用各不相同,但若当事人指定的国际仲裁仲裁员是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或退休的法官,其费用将非常可观。仲裁和诉讼中最主要的费用是律师费。费用的多寡根据程序的复杂性会有很大的差别。绝大多数国际仲裁规则规定胜诉一方的法律费用可以或必须由败诉一方承担。国际仲裁的某些特点可能产生某些不可避免的费用。例如,仲裁庭审往往不在当事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证人可能不会说仲裁使用的语言;文件可能用不同的语言书写。当事人因此往往需要承担差旅费和翻译费。3.1.3.保密性保密性通常被理解为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商业纠纷中的当事人往往选择仲裁以保证其纠纷的细节不被公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保密义务可能并非仲裁程序本身的要求。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仲裁保密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3.2. 真正的优势3.2.1.选择仲裁员的权利:独立性、中立性、学科专业知识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庭,使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独立的、中立的、胜任的、且有时间参与审理的仲裁员。当事人可以指定一位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这一优势为国际仲裁增值。这对于涉及高度技术性的纠纷,比如医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或建筑纠纷是颇为重要的。3.2.2.灵活高效的程序即便当事人商定由某一仲裁机构规则管辖其仲裁,这类规则往往仅提供宽泛的程序性指引,而将具体的规则留待当事人决定,或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交由仲裁庭决定。当仲裁不根据任何特定可适用的程序规则进行时,仲裁庭根据特定案件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情况下决定程序、证据或证据开示问题。因此,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较为简便和灵活。尽管国际仲裁在理论上具有灵活性,在实践中却渐趋统一的模式。仲裁程序往往包括一轮仲裁申请及答复,两轮书面陈述及书面证据和书面证人证言,进行证人询问和交叉询问的庭审,以及庭审后意见书。3.2.3.国际可执行性(纽约公约)对国际纠纷进行仲裁而非诉讼的最主要优势,就是在一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在另一国执行相对容易。这一优势至关重要,因为国际纠纷中的胜诉方常常需要在败诉方财产所在的另一国执行对胜诉方有利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已经有超过140个国家成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除了有限的几个例外,该公约要求成员国承认在其他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3.3. 缺点3.3.1.在诸如多方当事人、多份合同等情况下的低效性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多份关联合同的争议,比如能源、银行和建筑行业,有时不适合仲裁。这些互不相同的合同可能各自包含特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而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可能互不相同。因此,在因一项基础交易引发的相同或相似的争议中,合同的一方可能会成为一系列同时进行的仲裁和诉讼的当事人,从而导致更多的时间投入,更高的费用和互相冲突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争议解决效果。理想的做法是通过一次法律程序解决所有这些争议,从而确保裁决的一致性并节约时间和费用。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在缔结合同时审慎起草相关条款而实现。典型的做法是达成一项“主仲裁协议”。仲裁中有关多方当事人、多份合同的问题的产生,归结于仲裁员无法将仲裁程序中关联案件或关联第三方合并审理。鉴于仲裁基于双方合意(合同),仲裁员一般不能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并案件。并且,仲裁协议的直接关系原则禁止仲裁员让未签订该仲裁协议的第三方参与该仲裁。这一领域的法律专业性很强,而且往往引起当事人(特别是那些反对被合并仲裁的第三方)的广泛争议。3.3.2.获得和执行临时救济的局限性有时,仲裁中的当事人可能需要寻求临时救济以协助仲裁。这些临时救济包括财产和证据保全。尽管绝大多数国际仲裁机构颁布的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自行给予临时救济,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却仅有法院能够行使这些权利。例如,中国仲裁制度规定当事人须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23.3.3.无争议之诉或无实质权利之诉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些国家的诉讼机制在诉讼请求无争议或被告没有成功辩护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往往有加速程序进程的安排。在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此类程序称为缺席判决和即决判决。若被告对起诉状未作回应,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若被告作出的答辩没有成功的现实可能性,原告可以申请即决判决。这类程序在银行和金融业诸如债务追偿、不偿付贷款或按揭等简单直接的案件中特别适用。然而,仲裁不提供这类快速程序,当事人往往需要完成整个仲裁程序才能解决纠纷。3.3.4.无上诉权与拥有内部上诉体系的诉讼不同,仲裁没有上诉体系。国际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通常不可向更高一级仲裁庭或监督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仲裁中的败诉方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向仲裁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签约国,允许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主要限于程序违法或公共政策。撤销仲裁裁决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2.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第46条第一章:国际仲裁简介Untitled-1.2.indd328/11/20117:49PM4国际仲裁缺乏上诉体系既是优势又是劣势。一方面,它确保了程序的唯一性,败诉一方无法通过启动昂贵费时的上诉程序拖延裁决的执行。另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因无法要求另一个仲裁庭审核有瑕疵的裁决而深感挫败。若仲裁庭做出错误的决定,当事人只能被迫服从。因此,缺乏上诉制度意味着为仲裁案件选择胜任的、中立的并合适的仲裁庭尤为重要。另外,除非因涉案金额过低而无法组成三人仲裁庭,一般建议当事人商定选择三名而非一名仲裁员。第四节:纽约公约 – 选择国际仲裁的主要原因 4.1. 纽约公约能确保国际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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