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方):武汉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乙方(承包方):地址: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承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武汉市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概况:。二、设计单位:。三、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四、承包范围:1.包括:。2.属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有:。五、承包方式:按合同造价(及结算造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六、工期及验收等级:1.开工日期:;2.竣工日期:;3.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等因素在内。4.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七、图纸:合同签订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四份,其他有关资料套。第二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相关权利和责任一、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甲方的指令经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签署后生效。二、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第三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一、乙方必须按此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管理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为:)在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二、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安排:三、乙方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四、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现场管理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五、乙方现场管理负责人、乙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周参加一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无要求的除外)。六、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等;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违反甲方或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第四条乙方工作一、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合法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二、负责办理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施工手续,负责本工程所需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以及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市政设施的保护。三、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甲方、业主以及其他单位的财产进行保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或放在甲方指定的地方,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五、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在完工后三十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一式三份。第五条工期管理一、竣工日期控制: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工程竣工时间每拖延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造成甲方损失超过工期拖延违约金时,由乙方补足。二、由于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上,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包括乙方人员、设备窝工、停工费用等)。1.甲方在开工前三天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的。2.一次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图工程量增加超过总价5%以上者(变更费用由甲方负责)。3.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4.甲方原因造成进度款支付拖延30天以上。5.非乙方原因,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6.上述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并盖章,乙方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7.非本条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一、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总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应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甲方要求、有关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二、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三、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四、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第七条工地现场管理一、本工程以范围内现有场地(须考虑已进场的其他施工单位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作业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乙方施工现场布置须经甲方同意核实后实施。二、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武汉市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业主的现场管理规定。三、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应指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为甲方提供改造工程施工服务,并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直接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或批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造价的10%违约金。六、乙方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提供办公、材料制作加工等场地;七、未经甲方同意,本工程不允许乙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并于本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甲方作为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如无处罚等款项将全额退还乙方;乙方不能影响甲方或其他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否则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八条材料、设备一、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规范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须具备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且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检验记录报甲方备份保存。试验检验费由供料一方负担。二、甲方指定样板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甲方有权重新定价,并由乙方按重新限价材料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九条工程造价一、工程造价为:包干价人民币(小写)¥:,(大写):。;本条的费用包括:。除此之外因甲方要求设计变更的项目另行结算,结算时参考投标单价。二、乙方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了解清楚了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了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第十条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二、工程进度款:1、甲方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已下浮的综合价款或单价,均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费用,于接到报表后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收到工程款的同时必须出具正式发票。2、本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待竣工结算完毕后支付结算总价的%。余款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三、进度款必须与进度、质量挂钩,工程达不到约定进度、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暂缓付工程款。第十一条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政府有关规范、规定或事先约定标准等为依据。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否则,乙方支付给甲方工程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第十二条竣工结算一、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甲方自签收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审定后的结算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二、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于一个月内办完工程结算手续。第十三条工程保修及质量保证卡一、保修期限:以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装修工程保修为2年。二、保修范围: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属甲方设计或甲方使用、提供材料不合格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给予返修,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三、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四、维修的质量:1.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或甲方代表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三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三个月满后支付。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小写)¥:,(大写):元。2.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小写)¥:,(大写):。五、维修人员:1.工程移交甲方后,乙方必修委派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乙方保修负责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维修负责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六、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10%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甲方在二十天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七、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第十四条违约及索赔一、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二、在本合同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2.乙方从本合同规定开工时间起超过七天不办理入场手续开始施工,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并另行聘请专业公司,不再另行通知。3.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三、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或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经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甲方严禁自己的任何员工接受乙方的礼品、娱乐性招待、金钱或其他形式的馈赠。乙方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保险一、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生命财产、在建工程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由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二、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1.六级以上的地震2.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3.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4.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二、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