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文号:乌政办[2010]11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和竣工验收。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环境影响、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的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安排和结论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深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供以下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及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组成。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申请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原审批部门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凡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一律不予调整概算,并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超概算且性质严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制度。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合理安排政府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年度基建计划制度。在项目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须申报年度基建计划,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初步设计批复、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手续、施工图、年度投资预算、资金证明等相关文件,未取得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监理、安装的招投标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二、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对我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坚决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严肃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者,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公开招标项目的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投资项目除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招标活动开展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确保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四、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开立使用银行帐户,设置会计帐册,不断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水平。对中央投资资金要在现有基建专户中分帐核算。(二)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三)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投资概算批复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并遵守《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环节,按规定用途和范围进行工程施工和资金投入,不得超出范围使用。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四)严格按照资金落实情况安排项目建设。对已经落实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进行资金控制,不得超概算和增加建设内容;在安排建设内容时要充分考虑已落实的资金额度要和年度工程量匹配,建设内容要根据实际落实的资金额度进行控制或调整;对资金尚未落实的项目要促进项目单位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融资资金,项目单位要根据实际落实融资额度重新调整或确定建设内容并报批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杜绝不切实际、过度超前的建设内容。(五)财政部门要按照《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可研、规划、土地、环保、初设等前期工作,认真落实项目建设“五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责任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