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欢迎各位参加取证学习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与管理一、特种作业基本概念1、定义: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2、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看为什么要培训FLS20070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含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作业、溴化锂吸收式空调设备运行作业、制冷与空调安装修理作业,家用及类似制冷空调设备安装与维修作业等)(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三、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①、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在全国通用。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6年后换新证,每三年复审一次(23号令)。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一《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江泽民颁布国务院第号令颁布执行。是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1、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2建议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4合法拒绝权;(1)违章指挥,(2)强令冒险作业;5遇险停撤权;6要求赔偿权;7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二《劳动法》有关安全条款通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0日施行。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劳动法》有关安全条款5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5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6: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五《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6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五《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13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五《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五《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五《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五《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3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七《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安全条款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安全条款36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安全条款4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组织有关部门);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监督检查);3监察机关的监督(对各部门及人员);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5社会公众的监督。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隐患报告《安全生产法》64、6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整改目标资金来源及保障整改措施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级类别事故隐患(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基本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三节、电工作业与电工安全职责一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年龄满18周岁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5)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厂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二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标准法规、制度、和规程;2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电工安全岗位责任制;3正确使用各种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4努力学习安全规程、电气专业技术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是提高专业电工安全技术水平使之获得独立操作能力的基本途径。三电工作业一般规定1持证上岗;2电工应掌握电气安全知识,了解设备性能熟悉触电急救方法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4必须使用合格的防护用品;5实行监护制度;6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未经本人验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准触及。需接触操作时应切断该处的电源,经验电或放电之后验电方能接触工作对于与供配电网络相联系的部分还应挂临时接地线,开关上锁,防止停电后突然来电。三电工作业一般规定7停送电必须凭工作票或操作票进行禁止约时停送电。8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电气设施原有接线方式和结构。9电气接线的接头要符合要求。10使用电动工具应遵守安全规程。11工作结束做好交接班及记录。(一)、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二)、配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教育(五)、组织事故分析(六)、建立安全资料第四节: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设备运行管理维修制度设备管理责任制变电室值班操作规程内外线维修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维修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监护制度(三)、进行安全检查绝缘;屏护;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手提行灯或局部照明是否安全电压;安全用具和电器灭火装置是否齐全;电气设备安装合格、位置合理;……。(四)、加强安全教育新入厂的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厂三级安全教育车间生产小组(班组)群众性、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的形式:广播图片标语报告培训班等一、工作票制度(一)工作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第一种工作票:(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的;(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二、电气安全的组织措施2、第二种工作票适用范围: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在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工作;……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一式填写两份,一份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第二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一张工作票;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有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票签发人:由车间(分场)或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安全工作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或技术人员担任。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由车间(分场)或工区(所)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会同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点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分别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三、工作监护制度工作前监护人交代现场安全措施;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全部停电时监护人可以参加工作,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时方能参加工作。监护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长时间离开,应进行变更;值班员如发现违规或不安全情况,可提出改正意见或暂时停止工作立即报告上级。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工作间断:人员撤出,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每日收工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值班员许可方可取回工作票,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终结:清扫、整理现场,人员撤离,向值班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问题、实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共同检查现场后填明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3个月。一、停电二、验电三、装设接地线四、悬挂揭示牌和装设遮拦三、停电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或线路待检修的设备;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小于表1-3(见书)规定的设备;44KV以下的设备上工作,大于1-3规定,但小于表1-4规定,同时无安全遮拦设备。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二验电1电压等级要合适;2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3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的指示等不得作为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三装设接地线1必须两人同时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2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相反。3接地线应采用多股软裸铜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