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能物流月结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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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月结服务合同(以下各项务必认真填写,不填写的用斜线划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邮箱:地址: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邮箱:地址:电子邮箱账单接收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填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运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托运形式1、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运输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甲方应依乙方指定托运方式提供服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托运方式包括:快运货物:迷你小包;定时达快运。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状况自行安排运输公司,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二、代表条款1、乙方指派以下人员到甲方办理货物交接、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的代理运输事宜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序号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备注123452、乙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托运、接收乙方货物时,了解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三、计量规则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一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四、价格条款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公布价对快运货物、快件进行分别计费。2、甲方所公布的价格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官网讯息等。乙方未提异议而继续发货的,视为乙方已接受价格。甲方未通知前,按变动前执行。3、本合同适用的价格不包含政府规费、紧急附加费等其它费用。五、接货与收货1、甲方负责安排运输公司,在乙方指定地点接货或在甲方经营网点接收乙方送货。货物托运时,甲方免费提供上门接货服务和送货。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装货,告知甲方货物名称、性质、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大票货物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当面检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确认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一致。具体禁运品明细见本合同附件。4、乙方应保证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六、包装条款1、乙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甲方不得擅自改动乙方包装。2、甲方负责包装七、托运手续1、乙方须如实申报货物内容,并准确填写托运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2、乙方应出示或提供托运货物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乙方应在交货前完成或者委托甲方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3、甲方建议乙方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申报声明价值,且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甲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以乙方托运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为准,货物保价费率按甲方国内货物保价费率表的规定计算。乙方申报保价声明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即表示乙方对该票货物已选择保价服务。八、拒运条款1、乙方拒绝甲方验视或不如实填写运单、不提供有关证件的,甲方可以拒绝办理运输。2、甲方在已经收寄的货物中发现有禁寄或限寄物品的,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或限寄物品,以及需依法查处的禁寄或限寄物品之外的物品,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妥善处理。九、事项变更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乙方有权随时要求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货人、返还货物等,但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十、乙方知情权1、乙方发运大宗货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货物启运后甲方应及时将发运情况通知乙方。2、甲方应对乙方出发货物的运行状况进行全程跟踪;乙方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3、若因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甲方责任的运输工具问题、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航班、汽运等无法正常进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十一、通知提货、送货与返货1、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甲方应及时通知并送货给收货人;超过三日未收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管费。2、乙方或收货人要求送货上门的货物,甲方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货人处。快运货物托运时,甲方免费提供上门送货服务;特殊情况下额外增加费用由乙方或收货人承担。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以合理的努力将货物退还发件人,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收件人拒绝收货或支付服务费的;无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十二、结算与付款1、甲方按以下方式与乙方结算月结费用:□单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当月发生的服务费用于下月初对账,乙方须在对账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款项。2、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甲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向乙方提供上个周期的结算账单供乙方审核,乙方如对结算账单有异议,应自甲方送达结算账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对相关费用的核对和确认。3、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电子邮箱变动,需在下一次对账开始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结算清单未送达、确认逾期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应先予支付双方核对无异议的费用,甲方收取乙方支付的部分费用并不免除乙方继续支付剩余费用的责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结算账单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应予以配合。5、乙方或收货人应按时足额对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付款方式可采用汇款、移动支付(支付宝、微信)、POS机刷卡、支票和现金五种。通过银行汇款到账日期不得超过三天,以银行电汇单日期为准。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注:若双方合作期间甲方账户有所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的最新账户为准。6、乙方选择现金支付的,应当取得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收款凭据。乙方声明已付款但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甲方不予承认,乙方应按时支付货款。7、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所欠甲方的服务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理赔款。8、如乙方逾期未付清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月结结算方式,同时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所有优惠,直至乙方付清所有费用;乙方未付清费用前仍要求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需对后续产生的服务费按现付现结的方式支付。十三、相关责任与赔偿1、甲方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及时的货运代理服务责任。2、甲方为乙方代理运输的货物或快件提供保价服务,由乙方自主选择。双方明确知晓:保价服务选择与否对于货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快运货物赔偿标准:A、乙方未保价的,货物出险后甲方按对应运费的5倍以内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B、乙方保价的,声明价值一般以运单上托运人自行确认的金额为准,但若乙方声明价值超过实际价值时,声明价值以实际价值为准,超过部分无效。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甲方按照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予以赔偿。3、无论货物是否保价,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托运货物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托运货物被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或许诺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在此范围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0.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5、因乙方在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或者由此造成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甲方因此受到损害及遭受第三人索赔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甲方受到牵连。十四、责任排除甲方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1、乙方自行包装,因包装或容器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2、乙方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3、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4、货物代理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托运货物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十五、保密条款1、甲方对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乙方商业秘密和其它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甲方需采取有效措施使上述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包括要求参与本合同工作的雇员遵守本条之规定。2、甲方给予乙方的各种优惠和其它商业信息,乙方应为甲方保密。十六、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及附件自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十五天前,双方均无异议的,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2、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于十五日前通知对方。3、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之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解除本合同。4、本合同终止后,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十七、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关于禁止收运违禁品管理规定》关于禁止收运违禁品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快件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严禁寄递或夹带以下的违禁物品:(一)各类枪支弹药及管制类刀具。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匕首、弹簧刀、等。(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七)各类麻醉药物及毒品。如阿片粉、复方桔梗散、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与安全的物品。如烟叶或烟丝、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十三)其他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明文规定禁止寄递或限寄的物品。注:本规定未涉及货物能否承运,需依照甲方最新收货标准,具体详询我司合作经营网点,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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