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86号《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校长2013年3月6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系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聘用人员。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原则为:编制调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项目优先,严格考核、合理流动。第四条学校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人员类别以及岗位类别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方式。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在法定工作年龄之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阶段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务协议适用于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兼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常享受退休工资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期限2年以上,用人单位-3-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学校鼓励采用项目聘用方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鼓励科研、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采用项目外包、以签订项目(物业)承包合同的形式完成。第五条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聘用责任和要求,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等。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或独立法人单位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规定,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二章聘用管理第七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用人规划,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做好教学、科研、教辅、学生工作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编制核定、聘用审批和分类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第八条财务处是全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各用人单位(项目组)聘用人员经费预算,核拨聘用人员的各项费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是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4-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工作。用人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计划、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参与组织非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档案,组织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按期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根据岗位审批情况承担聘用人员的相关费用。第十条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累计达10人(含)以上的单位,经学校审批授权后,可自行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规范要求,依法用工。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协议),按规定办理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手续。1.聘用期满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即行终止,同时用人单位须在聘期结束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聘用人员;2.如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提出解除一方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相关事宜;3.聘期期满前六十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续聘必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如符合无固定期限聘用的规定,各用人单位要自行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协议的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人员管理、经济补偿等后果。-5-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否则,学校将予以追究相关责任: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2.擅自与非事业编制人员订立或更改合同;3.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4.擅自改变聘用人员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和转拨方式;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三条岗位设置原则教辅岗位、一般管理岗位按照工作需要、事业编制缺编的原则进行设置;教学、科研岗位依据教学任务、科研项目任务需要的原则设置以完成一定工作或项目任务为目的的阶段性岗位,工作或项目任务完成后聘用岗位自然取消。第十四条岗位类别、聘用方式及聘期1.岗位类别C-1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岗位,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工作,实行协议制薪酬待遇的岗位,包括双聘院士、国家级教学名师、讲座教授等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其他高层次人才。C-2岗位:项目聘用岗位,主要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专项任务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包括项目研究人员、科-6-研助理、专职教员、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等。C-3岗位:教辅及其他服务性岗位,主要指从事实验、工程、图书资料、档案等教学辅助工作及其他服务性工作的岗位。C-4岗位:管理岗位,主要指在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机关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岗位。C-5岗位:学生工作岗位,主要指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岗位,包括专兼职辅导员(含保资人员)、兼职组织员、兼职协理员等。C-6岗位: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的各类退休返聘人员,包括享受正常退休工资的学校事业编制内退休人员以及校外退休人员。C-7岗位:在站博士后,指受聘于学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研项目工作的博士后人员。2.聘用方式岗位类别聘用方式(具体聘用方式需根据岗位类型及人员情况进行确定)固定期限合同劳务协议劳务派遣项目聘用合同C-1岗位√√C-2岗位√√C-3岗位√√√√C-4岗位√√√√C-5岗位√√√√C-6岗位√C-7岗位√-7-3.聘用期限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项目聘用方式聘期视工作或项目任务需要而定,无试用期;劳务协议期限按照工作需求确定。退休返聘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情况申请续聘,最长不超过五个聘期。第四章薪酬待遇第十五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各项经费采取学校教育事业经费、项目经费和各用人单位自有经费等方式支付,经费列支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学校教育事业经费、项目经费原则上用于以下三种人员聘用所需经费的支付: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缺编单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2.学校聘用到C-1岗位的双聘院士、国家级教学名师、讲座教授等高端专业技术人才;3.学校因专项任务聘用的高端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使用自有经费的用人单位,要做好聘用人员所需各项费用的预算工作,每年初预缴年度费用总额;计算用工成本时,除聘用人员薪酬外,还应包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第十六条学校教育事业经费、项目经费聘用人员的薪酬结构及标准由人事处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岗位职责,综合考虑聘用-8-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以及人才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见附件2)。使用自有经费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由各用人单位在遵守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学校文件制定,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C-1岗位聘用人员的薪酬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可根据所聘人才层次和工作性质,选择性实行月薪制、季薪制或年薪制。C-2至C-5岗位聘用人员,其薪酬结构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性补贴和年终奖金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与福利性补贴按月发放;年终奖金年底核发,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工作业绩及考核结果进行分配。C-6岗位聘用人员的薪酬以返聘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年)发放,返聘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所聘岗位性质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情况确定。C-7岗位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学校博士后相关管理文件执行。第十七条各用人单位可根据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其薪酬标准;同时学校将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变化等情况,对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人员薪酬体系及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第十八条聘期内C-2至C-5岗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实-9-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待遇,不享受校内事业编制人员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分别由学校及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权益,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合同(协议)。第二十条C-2至C-5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受聘期间可自行参加劳务派遣公司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含返聘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及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第二十一条C-2至C-5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校,参加学校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按需发放校园“一卡通”,聘期内凭其进出校门和工作场所,享有图书借阅、食堂就餐等相关待遇,聘期结束按规定收回。第二十三条根据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对于部分表现突出-10-的非事业编制长期聘用人员,学校择优选拔一定比例的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或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C-2至C-5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其人事档案应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放或集体委托存放手续。其他C-2至C-5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由个人自行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及用人单位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考勤记录、考核记录、奖惩记录、重要事项送达签收单等。第二十六条如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首先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如发生劳动(劳务)纠纷或诉讼,用人单位须承担直接责任,并经学校授权后进行处理;处理纠纷或诉讼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所造成的经济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如因违法、违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C-1、C-7岗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及博士后人员,同时执行学校相关政策。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流动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11-人发〔2007〕9号)、《北京理工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人发〔2007〕23号)、《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党发〔2010〕42号)和《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63号令)废止,原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条件及聘用程序2.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参考标准(修订)(不予以公开)3.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骨干岗位设立办法及骨干岗人员选拔程序4.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长期聘用选拔条件及选拔程序北京理工大学2013年3月6日印发-12-附件1一、C-2岗位至C-5岗位聘用基本条件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各项工作服务的意识;3.身心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备承担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应资质证明;5.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受聘管理、教辅等岗位人员首聘年龄不超过35周岁;6.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机关管理岗位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或聘用关系(兼职人员除外);8.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二、C-6岗位聘用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13-2.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