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安理论创新 为公安改革实践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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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安理论创新为公安改革实践开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自觉地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科学分析研究新时期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积极借鉴各国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有益经验,进行公安理论创新,着力研究如何改革不合理的公安管理体制和公安工作体制,如何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执法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新型的公安工作体制和公安管理体制,适应建设和谐社会,这对于促进公安改革和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公安机关的职能转变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迈出新步伐,祖国统一大业取得新进展,文化建设取得了新的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我国已经进入了综合国力不断跃升,社会长期保持安定团结、政通人和,国际影响显著扩大、民族凝集力极大增强的时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人治转向法治,从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贫穷转向小康,从单一化转向社会多元化的转型时期。在新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将迎来新的伟大飞跃。公安机关所面临的形势、任务不仅与革命时期、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前不同,而且与20世纪90年代以前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不能以旧眼光看待新事物,以不便应万变,固守旧理论、旧观念不放,而不去进行理论创新和自我变革,否则根本无法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更无法完成党和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十六大之后,公安部党委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定位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地位、使命、目标,及时提出公安机关的历史使命合政治责任就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国公安机关把这种新理论概括为三大政治责任。十七大后,新一届部党委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列入新的政治责任之中。这些理论概括和定位是根据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对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时期的历史性任务所做出的科学总结。按照这些新理论,公安机关就应该把握公安机关的发展机遇,全面完整地更新观念,改革创新公安体制,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进行新的定位。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意味着公安机关要全面完整地理解、领会党在新世纪的使命,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和谐社会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充当国家宪政体制的保《公安研究》2010年第2期发表。护者和国家守护神,为党在新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积极贡献,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各阶层、各团体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广泛支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意味着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作为保卫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器和保护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重要力量的作用,充当社会统治秩序的维护者和国家法律秩序的捍卫者,坚决捍卫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维护社会主义制度,预防和惩治破坏宪政体制和法律体制的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意味着公安机关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作头等大事,充当人民利益的保护者、为公众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服务者,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则,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充分尊重和保护全体国民的合法权利,为人民群众过上祥和、安定、富裕的幸福生活不断创造出良好的治安环境。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治安,保障全体国民依法享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共同过上幸福美好的平安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味着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治安权力,保护好生产力,依法惩处破坏生产关系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各种行政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治安环境,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以社会和谐为目标,更新社会治安思想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这种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变迁、社会冲突、社会矛盾构成了新的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深刻地影响到社会治安的大势走向,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也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变革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在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公安机关必须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新社会治安思想,倡导和谐社会治安理念。所谓和谐社会治安,从最基本的含义讲,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和谐的社会治安。这是社会治安所要达到的境界,是社会治安各个系统、各个要素、各个方面都处于一种协调运行和发展的状态,包括社会治安主体与社会治安对象之间、社会治安主体之间、社会治安涉及的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教育、宗教、民族等之间的协调和平衡状态。和谐的社会治安是不和谐的社会治安的对立面,是对无秩序、混乱、动荡、专横、残暴的否定。二是和谐社会的治安。这是就社会治安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的一种定位。在这种时代背景和环境下,社会治安必须符合和谐社会的需要,必须与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总任务、总要求相一致,必须遵循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针、政策开展活动。一切有违社会和谐的社会治安政策和法律、规章和制度乃至社会治安战略和策略、措施和办法,都被视为有害于社会和谐,都应该受到扬弃。所以,和谐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条件下的治安,这种治安是和谐的治安。从本质上讲,和谐社会治安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一般说来,和谐社会治安的价值追求是平安、稳定、秩序、公正、良善。这些核心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按照我党倡导的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以,倡导和谐社会治安,实际上就是将和谐社会理论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实践中。要从平安建设的角度出发,树立新的稳定观。公安机关如同社会工厂,其生产的产品是稳定的社会治安、和谐的法律秩序、平安的社会环境。所以,努力提供这些社会产品,满足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大众的需要,是这个社会工厂必须按时完成的任务。树立新的稳定观,必须明确的一个重要观念,即稳定只是发展的前提,而发展才是目的;强调稳定的着眼点在于防止社会秩序失控,发生法律秩序混乱局面,以免影响到改革和发展。一方面,对于保护对象而言,公安机关不能单纯为了稳定而采取妨碍改革事业,阻挠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也不能为了稳定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可能暂时影响社会稳定的改革和发展举措要有充分的估计,积极采取对策,维护稳定。另一方面,对于自身而言,不能因担心影响稳定,而不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反而继续采用保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沿用明显不符合时宜甚至是过时的制度,阻碍公安工作的发展。一切妨碍公安改革和发展的思想和观念都应该及时更新,一切不利于公安改革和发展的做法和工作措施都应该抛弃,一切不利于公安改革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都应该革除。要从社会和谐的需要出发,扬弃僵化的斗争哲学和斗争意识。我国是人民共和国,共和的基础就是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民族的和平共处。公安机关是保卫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器,理所当然要尽力维护我国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民族的和平共处。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其目的就在于巩固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基础。所以,公安机关在制定社会治安政策,开展治安管理过程中,首先就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是否有利于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和谐共生,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凡是不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和谐共生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治安政策,都应该纠正。要根据社会协调发展需要,树立社会治安适度新理念。判断社会治安是否适度,关键要看社会治安是否有利于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过度的高压,会对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损害,只能使人人自危。任何高压主义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反之,软弱涣散的无政府状态,黑恶势力猖獗,违法犯罪横行,必然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法律秩序瓦解。所以,警察的治安定位、警察权的行使、社会治安控制以及人心向背,都是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在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治安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改革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三者的关系,区分清楚不同类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的性质及其产生的根源,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不断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以推进国家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并通过改革促进社会更大的稳定。公安机关不能片面理解社会稳定的内涵,过分追求表面的暂时的社会治安稳定状态,采取过激手段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从这些意义来讲,积极推行治安适度论是非常必要的。以良政善治为目标,加强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社会更加和谐。对公安机关来讲,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就必须首先使社会环境更加安全,社会治安更加有序。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以新型的公共安全政策为纽带,建立起新型的公共安全秩序。“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线。”公共安全政策是公安工作的指南。因此,以建立新型的公共安全政策为抓手,以良政善治为目标,加强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势在必行。首先,要搞清楚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时期里,国家和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公共安全政策。很显然,和谐社会的公共安全政策应该具有和谐社会的特点,符合和谐社会的需要。毕竟任何公共安全政策都要有利于保障国家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利益,才具有生命力。具体地说来,国家宪政体制保护政策、经济发展保护政策、基础设施保护政策、公共场所秩序、文化场所秩序、市场经济保障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边防政策、出入境政策、移民政策、居民户口政策、外国人居住权政策、侨民保护政策、刑事政策、消防政策、行业公安政策、交通管理政策、信息安全政策、禁毒政策、反恐怖政策、社区安全政策、安全防范政策等,都是和公安机关密切相关的公共安全政策。在制定这些公共安全政策的过程中,如何使这些公共安全政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最大限度地满足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必须优先研究的课题。当前,要特别关注以下课题:什么样的宪政保护政策最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主权完整,打击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主权完整的分裂活动;建立什么样的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不受侵犯,更好地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宪法秩序、破坏国家体制,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体和政体不受破坏,保护人民的民主和自由不受侵犯,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能够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能够更好地处置刑事事务;什么样的社会经济保护政策最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最有利于服务经济建设,最能够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什么样的社会治安政策才更加便利于社会和谐与进步,便利于服务社会大众,减少纠纷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什么样的社会公共管理政策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的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和进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财产安全。其次,要探讨如何实现新型的公共安全政策的途径和方法。公共安全政策是抽象的,而要具体地融化于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之中,则必须通过正确的途径,采取合适的方式来进行。而每一项社会公共安全政策的出台,通常都与具体的体制、机制和工作原则、规则联系在一起。所以,在出台新的公共安全政策之前,就必须正确分析社会公共安全政策需求,审视公安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的优劣,以便选择最能够体现新型的公共安全政策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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