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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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目录内容摘要………………………………………………………………………………………1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2(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2(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2(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3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4(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4(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5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7(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7(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8(三)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8(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8(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时间的重要保障。…………………………………………………………………………………9(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9(七)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10参考文献………………………………………………………………………………………101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调整,由此不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主要因素。本文首先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其次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及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即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时间;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清除社会矛盾;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界定成因和对策2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成因及对策初探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来的一些体制观念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整个社会处于新旧交替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不安定因素日益凸现,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正确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对于缓解社会发展变化对社会稳定系统形成的内部张力和外部压力,抑制和消除各种不稳因素,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处延存在多种理解和认识。概括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这种理解主要从公安机关的规定而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渊源是《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它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二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违法事件。这一种理解是对上一种理解的延伸,认为将群体性事件概括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缩小了它的含义,因为从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来看,它自身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虽然部分是属于治安事件,但有时行为本身和后果可能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2]三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活动。其内涵和外延都比群体性违法事件要广,只有违法的群体性活动才是群体性违法事件。[3]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角度不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解释有多种,笔者认同于第一种解释,即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社会阶层,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和群体上访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群体性行为。从性质上说,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一种表现方式。(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1、群体性事件性质的界定,有利于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依法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定性。群体性事件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在以“群体”面目出现的社会事件中,并非都采取了非法的形式和手段,用合法的形式和手段反映某些问题,3表达某些意愿的也不鲜见。只有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才能针对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2、群体性事件性质的界定,有利于划清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界限,明确不同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虽然当前由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在幕后煽动和操纵的政治性群体事件依然存在,但从总体上看,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以群体面目出现的社会事件,绝大部分还是属于非政治性的范畴,是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局部矛盾尖锐化的表现。认识不到这一点,混淆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的区别,就容易重复过去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把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当做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来处理,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受到不应有的阻碍。(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1、少数人预谋,多数人盲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突发性事件,但仔细分析绝大多数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突发性的背后都有着预谋的迹象,是少数组织者、发起人串联、发动的结果,他们为追求“人多势众”的效果,以及共同的利益召唤、发动大多数人员盲从,使闹事队伍迅速扩大,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2、是一些人解决“问题”的敲门砖,事实上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都是因某一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受损”或得不到满足,进而闹事,他们把闹事着作是“解决问题的敲门砖”。如现阶段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性因素、经济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以及管理者的行为因素,但为首者均以群众利益受损或“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为由进行闹事,闹事的目的比较明确。3、是一种复发性的治安事件。应该讲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爆发的,是社会多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政府要彻底解决这些矛盾(群众的意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群众往往耐不住这一种等待,只要有诱因出现,极有可能反弹。特别是农村的山林、矿场土地、水利等纠纷,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居住地相对接近,平时接触机会又很多,抬头不见低头见,旧的矛盾没解决或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错综复杂,有的甚至为一点点零星小事的发生就会复燃。如:乐清、黄岩交界地“前思岙”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大水的不断冲刷,造成界线不明确。过去由于沙石不值钱,也未发生大矛盾,而如今沙石行情一路上扬,故不停发生冲突,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4、危害性大,牵涉面广。群体性事件大多与某些社会问题关系密切,是社会上方方面面问题没有处理好后集中化、显性化、激化后的结果,其矛头大多指向政府乃至社会,甚至直接与党政干部及公安民警发生冲突,一旦控制不力,处置不及时或不稳妥,极易使案件发生变化。一旦发生变化,其后果远远比一般性4案件要严重,它不仅会造成人民生命或财产的重大损失,还会助长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恶化投资环境,以至破坏政府铁形象。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分析(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1、利益冲突的体现。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冲突或侵害。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破产)、土地征用、环境治理等都触及到一部份群体的切身利益,这势必造成了这部份人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而趋利心态是民众的普遍心态,眼前利益更是民众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一旦利益受损,这部份人就可能群起而闹事,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如:2006年奉化市水电局、奉化市供电局和屿头镇三联村三家联合搞水利开发,一次性就征用该村500亩土地,而村民认为其自身股金太少(只占20%),特别是该村181户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户,担心以后吃饭出现问题。要求解决就业,进而禁止工作人员进行施工,导致半年内发生小群体性事件不下20次。2、法治进程的滞后。当前,社会经济以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实现转型,法治的进程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是群众缺乏法治意识,从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看,不少闹事群众的初始理由是正当的,但他们却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缺乏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而是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的错误观念指导行动,导致许多事件越来越激烈。二是司法体系的不完备。由于司法机关运行机制落后,工作效率不高,群众的正当诉求不能或者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支持,“打不起(包括金钱和时间)官司”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从而导致一些群众偏激地选择闹事的方式去争取实现自己的诉求。3、“法不责众”意识驱动的结果。应该讲群体性治安事件都是违法事件,都是以扰乱公共秩序来向有关单位领导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提出的合理的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只不过是违法的程度不同而已,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知道这一点。但他们认为只要自己的行为有一点是“合乎情理,出于道义”的。有关部门就拿他们没办法,法不责众,事实上也如此,即使处理也会处理为首的极个别人,大多数人是不会有事的。因此大多数参与者就不顾及法律的制约,遇问题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趁机闹事。4、政府部门处置往往失之于简单、草率。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复发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简单地采用行政手段、缓冲性对策或以草率许诺、承诺来平息事态,造成事件参与者面上压服而实际不服,面上平息而实际怨气更重,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更不会就此罢休,一旦承诺未兑现或产生其他理由,都会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向更凶更厉害更难以处置的方向发展。55、腐败现象的折射。少数党政干部、企事业负责人综合素质较差,工作方法简单、粗糙、办事拖拉推诿,执行有关政策时有偏差,有的甚至存在特权思想、存在权钱交易,任人唯亲、挥霍公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造成群众不满,党群、干群关系恶化,干部在群众中威信下降,群众逆反心理抵触情绪很深。因此在做违章拆除、土地征用、按章收费等牵涉到他们利益的工作时,就会引起他们的不满,进而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如:宁波市段塘小区征用土地时,由于各有关部门未考虑到小区内原色织布厂908户住户的消防通道问题,就给予许可,从而引起这908户居民的不满,导致强行推倒小区围墙,阻挠施工的群体性事件。而有部门在协调解决时也是草率地划出一条消防通道了事,未考虑到划出的地块下埋有光缆,不适宜建造消防通道,从而再次引起这908户居民的不满,再次推倒围墙,强行阻挠施工。(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1、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权力的不平等导致利益冲突。在当今中国,改革刺激社会分化,原有的社会分层被打乱,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出现,新旧利益群体在争夺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控制权时发生利益冲突,而经济的整体不断发展,客观上刺激了对政治平等的发展和扩大公民政治权利的要求,无论社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还是新兴的先富起来的阶层都需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而对代言人的需要实际是对发言权的争夺。我国的改革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内,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必将触及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而解决阶层冲突的各种新机制的建立,无疑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改革的实质是权力的重新分割,是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归根结底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和碰撞导致了社会矛盾,而这正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基础。2、从经济角度看,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益冲突加剧。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差距日益扩大,“2004年我国衡量个体间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6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并向危险(0.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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