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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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3-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5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市政公用设施UG1G21低层住宅建筑√√〇×〇××××××××2多层居住建筑×√√〇〇××××××××3高层居住建筑×√√〇〇××××××××4集体宿舍×√√〇√〇〇〇〇××××5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〇√〇×××××××6商业服务设施√√√√√√〇×〇××××7文化设施〇√√√√〇×××××〇〇8体育设施√√√〇√〇×××××〇〇9医疗卫生设施√√√〇√〇×××××××10市政公用设施√√√√√√√〇√〇√〇〇11行政管理设施√√√〇√√〇×〇×〇××12农贸市场√√√〇×〇〇×〇××××1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〇×××××××14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〇〇〇√〇〇×〇××××15科研机构×〇〇〇√√〇〇〇××××16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〇√√√〇×〇××17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〇√√〇××××18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19普通仓库×××××√〇〇√〇〇××20危险品仓库×××××〇〇〇〇√×××21批发市场×××√××××√××××22社会停车场、库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23加油站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24客、货运公司站场×××××√√×√×√××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4-第三章居住用地第七条布局准则(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2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5000~5250011500~175001050~3500注:每户按照3.5人计算。(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章的规定。第八条规划标准(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4章的规定执行。-5-(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第九条零星建设开发控制(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一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置。-6-(一)中小学的配套根据市教育局对中小学布点的要求统一选址,统一建设。(二)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于内)。(三)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四)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五)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宜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六)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投放站。(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50平-7-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宜布置于其他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第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一)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二)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第五章工业用地第十三条工业用地规划标准(一)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二)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逐步调整。(三)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四)工业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四条工业项目规划标准(一)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8-(二)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第六章城市绿地第十五条公共绿地(一)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二)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三)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占地面积的65%。第十六条附属绿地(一)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二)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亳州地方特色的树种,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25%。第十七条居住用地绿地(一)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9-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二)停车泊位下有植草砖铺装且泊位之间栽植不碍停车的乔木,可按绿地计算。(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屋顶高度距室外地坪≤2.4米,且能方便到达的,全部计入绿地面积。第七章公共开放空间第十八条公共开放空间(一)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第十九条城市广场-10-(一)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二)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应设置公厕。(三)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第二十条城市水体(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环保和绿化等要求。(二)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三)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四)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八章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11-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3)。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旧城改造区新城区DFARDFAR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拼接式住宅30%1.230%1.2多层20%1.628%1.5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高层28%4.025%3.0多层45%2.840%2.5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高层40%5.535%5.0大型超市-50%3.545%3.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公共绿地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第二十二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12-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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