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教材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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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法学名词释义第一编民法原理1.市民法与万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iuscivile)是罗马市民适用的法律总称,是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但在查士丁尼制订《国法大全》时,由于罗马帝国对其境内的所有居民皆赋予市民权,导致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2.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3.法国民法典与德国式民法典与罗马式民法典罗马式民法典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提出,查士丁尼在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沿用了这一形式,除去诉讼法,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得法三编,但没有设立总则。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编纂》所采用的体制,该体系是潘德克顿学派在注释罗马法特别是在对《学说编纂》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接受了此民法典体系。但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00年】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是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民商分立体制最早起源于法国。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事法规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总则。5.溯及既往6.公法与私法【03年】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被《学说编纂》所采纳。20世纪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一是利益说,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二是隶属说,也称“意思说”,为德国学者拉邦德倡导,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三是主体说,由德耶律内克所倡导,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该学说为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通说。7.私法自治【04】即意思自治,是指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应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8.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根据《民通》第3条至7条,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完善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原则来处理各类民事纠纷.9.公序良俗2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概念构成。一是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就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良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10.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是举重以明轻;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重大过失亦可免责,则存在有具体轻过失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免责。二是举轻以明重。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有抽象轻过失即应负担民事责任,则存在有故意的当事人当然应负担民事责任。11.利益衡量[新]也称为利益的考量、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采用利益衡量方法,实质上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12.契约自由13.民事习惯【05】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14.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具有平等性;四是具有一定程度任意性。因此,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考方法。1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16.民事法律事实【06】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主要特征:一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二是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三是只有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是法律事实。17.事实构成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18.请求权【97】【99】指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特点:一是具有相对性;二是具有非公示性;三是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请求权是给付之诉的基础。四是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但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可分为: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等。19.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04】【99】永久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是指基于一定事由,拒绝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并永久性地中止债务履行效力的权利,或者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如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构成消灭性抗辩权。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到驳回请求的判决。)一时抗辩权又称延缓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的抗辩权。(例3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使履行的请求权发生障碍,但由于合同本身并没有终止,所以请求权仍然存在,并没有消灭。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20.形成权【07】依权利的作用而分的一种,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也称为能动权、变动权等。21.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而分。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相对于主债权是一种从权利,而主债权是主权利。22.绝对权与相对权【99】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划分权利,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权利。23.自助形为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它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24.权利滥用构成条件:一是有权利的存在;二是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三是行为人主观须有过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5.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6.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将民事权利分类,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27.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98】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PS: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能作为民事权利、义务担当者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2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9.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30.监护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一项制度。31.住所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参与各种法律关系集中发生的中心地域。4确立意义: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决定债务的清偿地,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点,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等。32.法人英文为(artificialperson)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民通》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3.公法人与私法人(大陆法系)大陆法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依公法设立的拥有公共权力方面的权利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等。3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指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PS: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盈利组织。35.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97】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划分。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社员为目的的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不以社员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人。36.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是我国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分类。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以获取盈利和增加、创造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团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PS:【06】机关法人: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社会团体法人:由其成员自愿组织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等。37.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因此也称为责任能力。《民通》37条规定,法人必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38.设立中的法人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如公司筹备处等。筹备前的法人,指发起人开始筹备成立某个法人组织,但还没有成立筹备机构从事实际的设立行为的组织体。39.法人设立准则主义【03】从法人的制度发展来看,名国对关于法人成立的不同方式之一。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即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标准,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就可以成立。即只要社会组织符合法律预设的条件,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我国原则上采用准则主义,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则采取许可主义。40.法人的章程:法人的成员就法人的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4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民通》38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42.法人的分支机构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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